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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9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06 18:18:01

篇一: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当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一篇:当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全市河长制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以来,各级实行河长制的工作热情明显提高,步伐明显加快。按照《方案》要求,市级河湖问题排查已进入尾声,河湖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即将启动。近期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全市工作还存在跨区域河流管理难、违规排污严重、岸线确权划界和管理难度大、工程设施不配套、河长办尚不落实等5个方面因素制约,建议予以重视。

  一、跨区域河流缺乏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机制,河道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跨境中小河流虽均已实行属地河长制管理,但上下游、左右岸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管理标准和要求可能不尽相同,同时上游河段对下游河段的影响因素不易量化,造成出现问题责任认定不易,可能影响河道管理效果。比如,ss河是xx县、xx市的界河,xx河上游流经xx,中游为两县市界河,下游先穿xx后入xx,穿越情况比较复杂,仅靠水质监测很难界定两县市工作。再比如,流经xx县、xx区的马颊河支流xx河水质污染严重,很容易对马颊河下游xx、xx段造成污染,具体考评中很难界定具体责任。

  二、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多、水质排放标准低,影响河湖水质。由于历史遗留,目前我市入河排污口全部未经审批,均属私自设立,究竟目前有多少排污口缺乏准确数据,对河湖水质安全形成重大隐患。比如xx河,通过近期走访和调查发现,沿河偷排、暗排现象严重,尤以xx主城区段为重,部分企业直接将污

  水偷排入xx河,部分城市生活排污口也明显分布在河道两侧,造成河道富养化严重,水生植物随处可见。究其原因,一是城市排污管网不完善,未能将企业和社区产生的污水全部纳入管网体系,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二是环保、城管等部门巡查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处理违规排放行为。与此同时,由于环保和水利部门分别执行两套排污标准,且环保标准远低于水利标准,造成即便是经过处理的污水也达不到入河湖排放标准,进而影响河湖水质。目前全市河湖水功能区均已达到纳污生态红线,亟需尽快启动全市范围的污水处理工艺提升工作,以有效改善排污情况,提升河湖生态水平。

  三、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推进缓慢,执法管理难度大。一方面,未确权工程量大。据统计,目前全市未确权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面积约35.74万亩,占全部应确权面积的67%,且主要分布市级以下,进一步确权划界协调难度相当大,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十分缓慢。另一方面,执法管理难度大。即便是已确权的管理范围,很多土地也被周边群众耕种或违建占用,对工程安全形成很大隐患。依法收回管理又需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否则很难有效收回,对水利部门依法实施管理造成了很大阻力。

  四、水利工程历史欠账多,治理保护投资量大。一是省级河道。徒骇河已连续19年未治理,现状河道平均淤深近2米,对xx城区及xx县防洪形成很大压力,仅清淤就需1.5亿元。境内三干流堤防目前有险工险段89处、68公里,16座大中型水闸中7座被认定为三类或四类病险水闸,另有310余公里堤顶道路未硬化,全部治理需4.7亿元。另外,临河近700座建筑物老化失修严重,重要支流xx、xx河、xx河等入河口处无控制性建筑,上游xx等地泄洪时,极易发生倒灌,亟需进行治理。二是市级河道。虽然通过近几年的水网治理,基本打通了河道,但普遍缺乏控制性建筑物。另外,平原地区河道易淤积,运行几年后仍需继续治理。三是县乡级河道。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普遍无控制性建筑物,受制于地方财力,长期缺乏系统治理,淤积、季节性断流现象严重,影响河湖基本生态功能。

  五、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尚未实现正常运作。目前,市级河长办人员编制、经费尚未明确,只确定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具体抽调人员名单尚未确定,当前工作暂由市水利局居中联络,不利于全市工作的统筹调度。另外,河湖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即将启动,但经费尚未落实。

  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各级河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跨界、跨流域河湖水量调度、水污染纠纷、水环境治理等重大问题。按照“一河一策”标准,出台上下游、左右岸相统一的河湖治理保护工作方案,并明确联动协调机制、监督考核标准等,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加快实施如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推进各级河湖问题排查工作,切实摸清全市入河排污有关情况。依据摸排底数,组织环保、城管、公安、水利等部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关

  停违规设置的偷排、暗排口,同时严肃处置畜禽粪便、生活垃圾乱排等问题。加快城市污水管网体系建设,增设污水处理厂,将城市污水统一处理、集中排放。启动污水处理工艺提升行动,提升排放污水水质水平,保护河湖水生态。

  三是多方筹措资金,加快相关工程建设。第一,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加大对上协调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第二,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利用,渠道不乱、功能不变、捆绑使用、集中投放、各记其功。第三,采取PPP等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向企业开放特许经营权,或允许参股入股,或企业兴办、政府购买服务,广泛运用社会资本参与治理保护。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河湖管理保护。由地方政府配合,国土、公安、城管、水利等部门联合采取执法行动,加快推进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同时严厉打击乱占、乱建等问题,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与此同时,借鉴浙江省“河长+警长”模式,由公安部门分级分段设立河道警长,全力护航河长制工作,促进河湖管理保护长效化、规范化。

  五是尽快落实市级河长办。编办、财政等部门尽快出台文件,明确河长办人员编制和经费。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发通知,要求成员单位尽快落实抽调人员名单,限期到位办公,尽快实现河长办正常运作。

  第二篇:莱州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莱州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莱州市有16条主要河道,1条引黄干渠,境内有6座中型水库,97座小型水库,654座塘坝,主要河道内建有闸坝20座,全市海岸线有43.8公里建有防潮堤。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坚持高标准、全覆盖,河道及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达标,“河长制”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一、“清河行动”取得实效

  全面开展涉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清河行动”。今年上半年,对莱州市17条主要河流进行全线勘查,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成。10月份以来,为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完成清河行动,组织市级河长和河长联系单位开展了3次全面巡河行动,对新排查出的问题,逐一列出问题清单,上报市级河长督导镇街落实,截止11月底已全部完成清理任务。

  二、全面建立河长制组织体系

  1、制定工作方案

  市镇河长制方案全面完成。6月份,莱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7月28日前,全市17个镇街全部出台了镇级工作方案;27个成员单位制定了河长制专项工作方案。

  2、健全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

  河长组织体系全面覆盖。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按照党政同责、全面负责的工作思路,对全市范围内16条主要河流全部落

  实了具体责任人,建立了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镇、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从市委书记到村庄支部书记全部落实河库管理体系,保障了每条河道都有人管、有人落实,实现了市、镇、村三级“河长”全覆盖。目前,全市已建立市级河长13人,镇级河长44人,村级河长662人,聘请巡河志愿者407人。同时,在市水务局设立了“河长制”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落实了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负责全市“河长制”日常工作。

  3、建立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

  8月份,制定并印发《莱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会议制度》、《莱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办法》《莱州市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

  等文件,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问题督办三大机制,确立了由“河长”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河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同时,镇级相应出台各项制度和考核办法,4、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加强督导检查,河长制考核公开化。将河长制工作列入镇街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公示,督导河长制工作落实。

  5、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河库问题排查河整治方案编制结合实际,突出特点。针对全市流域范围内的传统塑料产业、传统石材产业、水源地畜禽养殖等污染源治理,督导相关产业整改。组织对

  全市16条主要河道进行徒步勘察、登记造册,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了问题排查报告。同时聘请水利勘察设计院,按照上级河长制要求,编制完成了一河一策规划整治方案。

  (2)高标准定位,科学编制综合整治规划。2017年以来,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聘请中国市政中南设计院、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政设计院等高水平专业设计院对重点流域环境治理进行了系统规划,编制完成了《南阳河治理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白沙河、珍珠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王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为下一步全面实施综合治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3)流域治理整治效果明显。2017年以来,根据全市河长制工作部署,集中开展了重点流域综合治理、传统塑料和石材产业整治。完成了河道清淤25000米,坝堤修复8400米,浆砌河道3800米;对沙河镇境内39个村庄的塑料加工业进行了全部关停清理;对涉及6个镇街的石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规范提升。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和引黄干渠内的养殖企业全部完成清理取缔。

  (4)加强宣传引导,大力营造工作氛围。坚持高标准制定河长制公示牌设置工作方案,河长制公示牌全部制作设置完成;充分利用标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高频率、高热度的宣传“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利用莱州水务、花开莱州微信平台发布河长制信息

  推送,刊登烟台日报,今日莱州、电视台专题报道;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河长名单、职责和监督电话,有力地发挥了群众监督

  作用。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11月份参与了中国水利报社、山东大众日报社等媒体河长制宣传工作。11月份,启用了莱州市河长办微信公众号,通报河长制工作情况,设立举报监督平台,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河长制工作,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5)招募巡河志愿者,开展爱心志愿活动。通过花开莱州微信公众号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联系慈善义工组织与青年志愿者组织,共招募巡河志愿者407余人。

  (6)运用市场化手段,落实治理资金。创新机制体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利事业建设,有效保障了河长制实施经费落实。

  (7)落实河管员制度,创新河库管理新模式。我市正在各镇街推广将村级保洁员转为河库管理员,通过落实经费和管护制度,强化考核评比和奖惩机制,促进河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让热爱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参与到河库管理和保护中来,形成人人爱河、争相护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2018年工作打算

  一是深入开展“清河行动”不放松,抓反弹问题,抓贯彻落实,严厉打击各类涉河库违法行为,维护河库良好秩序。二是在完成“一河一策”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岸线规划编制工作。三是抓好河库治理重点,对全市16条河流和胶东调水干渠,特别是王河、小沽河、白沙河、南阳河等主要河道开展清障疏浚、岸线维护、拦蓄工程、水体整治等工作,实现“洪畅、堤固、水清、岸绿、景美”的治理目标。四是抓好河库确权划界前期工作,协调国土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做好确权划界前期资料调查和搜集整理工作,编制确权划界工作方案,2018年首先完成王河、小沽河、白沙河、南阳河、朱桥河5条市级重要河流及水库划界工作。

  莱州市河长制办公室2017年12月

  第三篇:潍坊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潍坊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发〔2017〕4号)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潍坊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14号)》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三四七”目标任务和战略重点,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为建设富裕文明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强市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系统整治。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自然生态各

  种要素,科学规划,把治水与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现代科技解决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管护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创新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长期效益。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统一标准,规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全市境内所有河流(含水库)、湖泊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建立起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建立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年底前,完成市级相关规划和整治方案的制定,全市各级开展“清河行动”,河湖管理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其中,4月底前,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5月底前,相关部门完成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问题排查,列出问题清单;6月底前,出台市、县、镇三级河长制实施方案、配套制度和考核办法;7月底前,各任务牵头部门完成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各级河长针对排查出的“八乱”问题组织开展“清河行动”;8月底前,完成市级河流“一河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编制;12月底前,完成河长制总结考核。

  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9.6%以上;潍河、弥河、白浪河等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剿灭劣五类水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市、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除地质原因外,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8%;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水资源利用更加高效,万元GDP取水量下降到2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立方米以下;骨干河道、湖泊、重点水库的生态水量基本得到维持;“八乱”现象基本消除,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6.5%以上;潍河、弥河、白浪河等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65%以上;排入河道的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该河段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的最高标准;市、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除地质原因外,全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乡重要河道基本保有生态基流;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

  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使水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全市河湖变得水更清、河更畅、岸更绿、景更美,最终实现“水润鸢都、河清岸绿、潍美天下”的总目标。

  (四)工作思路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统筹考核、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实行“全面排查、系统整治、巩固提高”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开展河湖问题排查工作,查明问题、摸清底数。第二步,系统整治。即针对每条河湖存在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标准,确定三年行动计划,并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抓好督导检查,按照“部门分项负责、河长办统筹考核”的原则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第三步,巩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轨、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永续利用。

  二、组织体系

  (一)河长设置

  全面建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全市设立总河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总河长。在潍河、小清河、弥河、北胶

  莱河、白浪河、汶河、渠河、虞河8条重要河流设市级河长,由市领导担任,分别明确一个市直部门为联系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河长助理,同时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系人。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并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镇(街)、村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

  (二)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设置河长制办公室,镇(街)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

  建立市河长制办公室,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9个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其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共27个(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

  市级先行组建“河长制工作筹备推进组”,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抽调市水利局7人,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1人,共12名业务骨干,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待全市全面实行河长制管理后,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调整。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明确成员单位及具体工作职责。

  (三)工作职责

  总河长统筹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所有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

  副总河长负责协助总河长组织领导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组织协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牵头组织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河长助理和联系人负责落实河长安排的工作任务,协调沟通各级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和河湖管理保护总体推进工作。负责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工作。

  根据各自实际,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村自行明确各相关人员、机构等工作职责。

  三、主要任务

  (一)水资源保护工程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健全市、县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制定并落实《潍坊市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建立和落实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开展节水城市建设,坚持节水优先方针,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制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全市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海水、再生水、矿井水、微咸水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统计局、市质

  监局、市物价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台账,以及巡查、检查、监测、通报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河湖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实施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河道防洪排涝治理、海堤防风暴潮、水资源开发配置、水系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水利信息化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基本建成“南北贯通、东西互济、蓄排结合、旱涝兼治、库河相连、城乡一体、统筹调度、管理科学”的现代水网体系;到2030年,全面构建起集供水、防洪、生态于一体的“三网融合”的现代水网体系,实现“资源配置合理、防洪调度安全、水系生态健康、综合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人水发展和谐”的目标。(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维持骨干河道、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生态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程

  1.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打造近自然型生态河道,实现防洪、供水、生态景观、水文化等多重效益的和谐统一。(市水利局

  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市国土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国资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组织开展河道(含水库)及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落实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组织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和常年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岸线功能区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湖泊,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维护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保护和培育林木生态系统,在适宜地区规划建设环城森林圈和沿河、沿湖、沿库、沿海森林绿网和绿色通道,大力实施荒山绿化、水系绿化,加强新造林地管理和中幼龄林抚育,营造多树种、多层次混交造林的森林生态系统。加强森林资源修复,实施森林和水资源涵

  养、荒山绿化、水系绿化等建设工程,到2020年,完成新造林3万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3.6%以上。(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强化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充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科学修编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强化河湖采砂监管。(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水污染防治工程

  1.严格落实《潍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入河湖污染综合防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控制工矿企业污染。严格落实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从严审批、设置排污口,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积极推进河湖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湖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水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

  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引导和鼓励农民减少农作物种植,改种经济林。(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湖(含水库)中投饵养殖和设置网箱、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循环用水养殖模式。鼓励各级政府科学组织实施“测水配方、放鱼养水”工程,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湖区渔民转产转业。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捕鱼(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市海渔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级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行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市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城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原则,合理布局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鼓励引导污水就近处理、就近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和再生水利用,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

  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局、市市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不达标准的严禁进入航道。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增强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市交通局牵头,潍坊海事处、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海渔局等参与,寿光市政府、昌邑市政府、滨海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排入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的水体水质,逐步实现排水的水质与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相一致。(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进一步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和涉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水质监管,强化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海渔局、市安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市、县城市限期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工艺,采取控

  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市市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6.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完成135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办、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增强河流的行洪和自净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坚持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制度,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实施地下水取水禁批、限批制度。落实《潍坊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修复补源等措施,加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恢复地下水生态。(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等参与,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严格落实《潍坊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12平方公里,到2030年全面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全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328平方公里。(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到2020年,退耕还湿面积达到50万亩。开展河岸修复整治,推广生态护坡建设。实施重要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修复受损河口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实施沿海湿地绿化美化工程,提高湿地绿化覆盖率和物种保护能力。(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明确生态建设各领域的治理主体、赔偿主体和受益主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和市场手段,建立健全奖优罚劣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环保资金投入和生态补偿力度,完善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提高林木、湿地生态补偿标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市海渔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环

  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执法监管工程

  1.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将河湖动态监管落到实处。(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构成犯罪的涉河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市水利局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渔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法制办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河湖

  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牵头并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参与)

  2.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明确工作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将河长确定事项真正落到实处。(市编办、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3.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牵头部门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设置关键指标、控制时间节点。(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建立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间的河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规章制度体系。充分运用地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市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各项规章。各级也相应健全完善配套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严格落实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市水利局牵头,市法制办、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管理保护

  1.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条逐段落实河湖管理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管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闸管理养护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管护任务,均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推动实现河湖管理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智慧办、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坚持科技先导,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治污,变废为宝。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充分发挥民间河长对河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对河湖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落实资金保障

  各级要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

  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督查考核

  1.开展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检查方案,将河长制重点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河流及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重点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根据河长制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以水质水量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工程运行管理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市水利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水文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3.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充分结合,严格考核问责。县级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4.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实施细则,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5.开展成效评估工作。2017年8月底前,组织对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年底前,组织进行总结评估。(市水利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加强宣传引导

  1.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2017年年底前,在河湖岸边显要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2.有效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开展河湖保护教育活动,引导其自觉履行河湖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潍坊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表

  第四篇: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快实现河长治

  全面实行河长制

  加快实现“河长治”

  近年来,青州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看住山、管好河、留住水、多栽树”,坚定推进绿色发展。

  一、加强组织保障,在体制机制上构建“驱动力”

  坚持以体制机制改革打破以往“九龙治水”的河流治理格局,实现治水新常态。一是健全组织体系。由市委书记任“第一总河长”、市长任“总河长”;市级领导担任各河道“河长”;沿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段的“段长”;沿线各村支部书记担任“分段长”。成立“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水利局、环保局等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及组织协调,开展督导、监察、考核等工作。

  二是整合部门职能。整合水利、环保、国土、规划、建设等29个部门职能,形成治水合力,从根本上终结各管一块、各管一段的多头治水局面,形成“首长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共治”的治水新格局。三是严格施策定责。先后出台《青州市河道河长制实施意见(试行)》《青州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科学编制“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明确河长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将河长制工作分解任务,配套具体保障措施,明确具体责任单位,促进每条河流科学、合理、长效治理。

  二、强化要素支撑,在整治措施上激发“推动力”

  展。三是以参与的全民化实现服务监督的全面化。通过设立民间河长、志愿者服务队、义务护河队,充分发动群众,引导全民参与。同时,有效发挥“一村一警务助理”优势,探索设立河道警长,依法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四、健全长效机制,从制度完善上输送“保障力”

  健全河流治理长效机制,以常态化、严要求实现河流“长治理”。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市15条主要河流、27条镇村河流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制公示牌,向社会公开相关河长信息及工作职责,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的河湖保护意识。二是健全配套制度。建立河长会议制度、部门联动制度、督察督办制度等配套制度,推进河长制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完善督查考核。市河长办、督查局联合对全市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河长制工作列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制定详细考核标准,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

  第五篇:关于落实河长制建议

  司前乡人大关于落实好“河长制”的几点建议

  “河长制”作为当前治水制度的一项创新,通过把党政领导推到治水工作的一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较好解决了水环境治理过程管理多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等难题,一年来“河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河长制”建立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阶段,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此,司前乡人大通过调研,提出几点建议:

  一、充分合理利用河长公示牌

  建议对河道的“一河一策”进行公示。让群众全程参与河道治理,时时掌握治水动态,提高治水的责任感。在享受治水成果的同时,对治水工作多一些了解和谅解。三是合理设置公示牌位置。此外,河道长度多在百米以上,而河长公示牌仅设在一两个位置,若群众发现问题后,不能快速的找到公示牌,那问题就有可能不了了之。

  二、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力量参与

  “河长制”的推行,目的是改善流域水质,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受益的直接群体肯定是流域周边居民。因此,要坚持“谁受益谁参与、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在群众中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力量推进“河长制”落到实处。适时在河道周边的村召开群众会,向群众宣讲“河长制”作用、意义,鼓励群众参与到河道治理工作中来,让群众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既监督破坏污染河道的行为,也监督干部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的不作为。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达到“让群众知晓这河库有人管、谁在管,出了问题怎么反映、向谁举报,保护河流我能做什么、我该怎么做”的目的。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尽快开通治水微信公众号。且河长APP要结合电子地图,能够提取举报人的地点信息,并能反馈所在地点的河道信息,以利于举报人描述问题。

篇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河长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总河长对各地级以上市总河长(含第一总河长、副总河长,下同)、省级流域河长对其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流域河长的考核。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等原则。

  根据不同河湖管理特点和要求,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级总河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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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对各地级以上市总河长、流域河长年度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河湖考核范围包括我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鉴江和纳入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市级河长负责的河湖。

  第六条

  河长制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三部分。

  考核指标、工作测评、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细则,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条

  指标考核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七大类指标。分别按行政区和河湖设定考核指标,行政区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市级总河长,河湖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市级流域河长。指标考核的详细情况见附件1,各考核指标年度目标值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工作测评主要包括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河长履职、任务落实等内容。按各市总河长、流域河长的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测评,见附件2。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第九条

  公众评价主要调查公众对所在流域的河长制建设、河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满意度,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2-

  第十条

  市级流域河长考核得分由河湖的指标考核得分、流域河长工作测评得分和流域河长公众评价得分构成。市级总河长考核得分由行政区内各市级流域河长平均得分、行政区指标考核得分以及总河长工作测评得分构成。

  第十一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存在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行政区内一半以上市级流域河长考核结果不及格的,总河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市级流域河长考核不合格的,所在行政区市级总河长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指标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者考核指标明显恶化变差的,总河长、流域河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于3月底前制定省级河长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计划安排等。

  -3-

  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及其分解、计分方法及评分工作,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

  各市总河长应在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省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月初前将本部门负责的考核指标评分结果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情况等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经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水利、环保、住建、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省级总(副)河长或河长组织约谈。

  -4-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总河长、流域河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级总河长、流域河长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河湖河长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河长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内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

  2.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6-

  附件1-1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行政区)

  考核

  序号

  内容

  1水资源2保护

  3水安全保障

  456水污染防治

  789考核指标

  用水总量(30分)

  万元GDP用水量(30分)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0分)

  中小河流治理完成率(50分)

  10%权重

  评分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统计局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10%)1堤防、水库、水闸达标加固投资完成率(20%)2省水利厅

  (50分)

  地级以上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10%)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20分)

  省农业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广东海事局、省航道局

  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厅

  (20%)1省水利厅、(10%)2省林业厅

  11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分)

  11跨地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20分)

  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12比例(20分)

  水环境13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20分)

  30%

  改善

  14重要水域大面积漂浮物出现频次(20分)

  15水生态16修复

  1718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0分)

  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50分)

  湿地保护率(50分)

  自然岸线保有率(30分)

  水域岸(5%)19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完成率(4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线管理

  (15%)220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3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执法

  监管

  21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100分)

  5%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广东海事局

  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

  22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扣分项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和“三无”船舶存在违法23行为(如非法载客、非法倾倒垃圾等),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1-

  考核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内容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三无”船舶、住家船、24餐饮船和采砂船发生碰撞桥梁事件或发生突发事件至人员重伤或死亡,1宗扣1分,不超过10分。

  评分责任单位

  广东海事局

  注:1.()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肇庆;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

  2.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地级以上市总河长。

  3.

  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4.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2-

  附件1-2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考核指标(河湖)

  考核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内容

  水资源

  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分)

  10%保护

  2中小河流治理完成率(50分)

  水安全

  (10%)1堤防、水库、水闸达标加固投资完成率(20%)2保障

  3(50分)

  水污染

  (20%)14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100分)

  防治

  (10%)25跨地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40分)

  6水环境

  改善

  7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20分)

  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20分)

  30%评分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广东海事局、省航道局

  8重要水域大面积漂浮物出现频次(20分)

  9水生态

  修复

  水域岸

  线管理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省环境保护厅

  (20分)

  10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50分)

  (20%)1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10%)2省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

  11湿地保护率(50分)

  121314(5%)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15%)2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30分)

  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100分)

  5%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现违法采砂频次,1次扣1分,10分封顶

  省水利厅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和“三无”船舶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载客、非法倾倒垃圾等),1次扣1分,广东海事局

  不超过10分。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三无”船舶、住家船、餐饮船和采砂船发生碰撞桥梁事件或发生突发事广东海事局

  件至人员重伤或死亡,1宗扣1分,不超过10分。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完成率(40分)

  自然岸线保有率(30分)

  1省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

  执法

  监管

  151617扣分项

  18注:1.()1、()2内分别为珠江三角洲、粤东西北地区系数。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肇庆;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韶关、清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

  2.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河湖。

  -3-

  3.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4.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4-

  附件2-1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总河长)

  考核项目

  序号

  1234体制机制建设(40分)

  5678910111213河长履职

  (60分)

  1415161718附加分

  (5分)

  19考核内容

  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

  明确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专职人员到位

  信息共享与报送制度

  工作督查制度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验收制度

  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

  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年度计划落实

  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和督察

  信息共享与公开

  河长巡查

  问题督办与投诉处理

  河长会议

  河长制宣传

  信息上报及时性

  互联网+河长制

  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省以上部门表彰、省级河长制示范区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

  分值

  4554644448767676675注:1.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5-

  附件2-2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工作测评(流域河长)

  考核项目

  序号

  12体制机制建设(15分)

  3456789河长履职(35分)

  1011121314151617任务落实(50分)

  1819202122附加分

  (5分)

  23考核内容

  工作督查制度

  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和稳定投入机制

  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

  制定和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

  年度计划落实

  对下一级河长考核和督察

  信息共享与公开

  河长巡查

  问题督办与投诉处理

  河长会议

  河长制宣传

  信息上报及时性

  互联网+河长制

  保护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

  防治水污染

  改善水环境

  修复水生态

  管理保护水域岸线

  强化执法监督

  对工作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相关工作得到省以上部门表彰、省级河长制示范区可适当给予附加得分。

  分值

  33222354344433577897755注:1.工作履职评价加上附加分的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2.河长制工作测评的主要内容,根据考核工作实际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修订。

  -6-

篇三: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国务院印发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2月5日,国务院印发 范和降低环境风险;加大保护 例、地表水质量劣V类水体比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 力度,强化生态修复;加快制 例、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 

  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 量、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确定 能力现代化;实施一批国家生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以及化 

  了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 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规划提 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治三大战役等7项主要任务:

  出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其中 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减 强化源头防控,夯实绿色发展 约束性指标12项,分别是地 少。据介绍,这里涉及的环境 基础;深化质量管理,大力实 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 质量指标,是第一次进人五年 施三大行动计划;实施专项治 数比率、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 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 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地表水 减排;实行全程管控,有效防 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水环境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 l2月12日获悉,中共中 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二是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 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 了 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 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 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空间管控,严禁侵占河道、围 水清岸绿;五是加强水生态修 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 垦湖泊;三是加强水污染防 复,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实。《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 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 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六 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水资源 理,排查人河湖污染源,优化 是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涉 保护,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 人河湖排污口布局;四是加强 河湖违法行为。

  环保装备业未来5年产值将超7000亿 12月16日获悉,工业和 的重要产业,是发展战略性新 投资不断增加,相关环保设备 信息化部的公开消息称((环保 兴产业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 需求大幅释放。此前有分析指 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 打破发达国家技术贸易垄断,出,当前环保装备制造业年均 范条件》正式发布。《条件》

  提升我国环保产业竞争力的重 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到2016 旨在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要基础。《条 要求,企业应 年实现环保装备工业生产总值 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 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 7000亿元。据估算,“十三 业,促进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 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 五”期间,国内环保设备增速 持续健康发展。环保装备是为 机构。在政策大力推动下,环 将达25—30%左右,到2020年 节能环保产业提供技术和设备 保产业的发展有望得以提速,行业产值有望达到7572亿元。

  水工业市场2016年第12期 33 

篇四: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8?文件特载水攻,k5备源

  2017年第1期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现函送你们,请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参考。水利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10日附件: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李克强总理批示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

  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意见》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地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形式、监督考核、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各省(区、市)要抓紧提出需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河湖名录,督促指导各市、县尽快提出需由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大江大河、中央直管河道流经各省(区、市)的河段,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二)立工作机制。(三)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四)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对江河湖泊,要强化水功能区管理,突出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江河源头区、水设置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部门,搭建工作平台,建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明确河长制办公室。抓紧提出河长制办公细化实化主要任务。围绕《意见》提出的水强化分类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篇五: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河长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8X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水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河道健康环境和水质安全,促进全县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确保生态主体功能示范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涵养区水质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X届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X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认真落实水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实施县镇村三级“河长制”,扎实推进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水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X年,境内五大河流(X河、X河、X河、X河、X河)重点河段的防洪能力和排涝能力得到明显增强,区域内工矿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全面治理,沿河镇、村垃圾集中处理,牲畜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区域内水土流失严

  重状况得到治理,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河道行为发生,乱捕乱毒乱炸鱼类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规划实施的所有河流水质标准长年保持Ⅱ类,饮用水源区水质长年保持Ⅱ类及以上,初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欢鱼跃。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的河流为全县五大河流及其流域面积5Km2以上的大小支流共120条河流,共涉及全县11个镇68个行政村8个社区。

  四、工作任务

  (一)统筹河库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水系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

  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水系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水系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水系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全面保护天然林。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污染治理,完善入河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制定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

  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镇水环境整治,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加强河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库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库生态环境。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库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县、镇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加强河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

  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库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农水科技、环保、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涉及河库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农水科技、环保、林业、国土“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制度和全方位河库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及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库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制定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库区保护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五、河长的设置与职责

  (一)组织结构。

  成立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简称X长办),办公室设在县农水科技局,由县农水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X长办负责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监督各项任务落实,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等工作。“河长制”工作纳入县对各镇、部门的年度

  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河长设置原则。

  按照河流流经区域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实施三级“河长制”,县政府县长担任辖区内河流的县级河长,各镇镇长担任辖区内河流的镇级河长,村委会(社区)主任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村级河长。镇级河长向流域的县级河长负责,村(社区)级河长向镇级河长负责。将村辖区护林员同时纳入河流管理体系担任河道管理员,在做好日常巡山护林、保护林业资源的同时,同步负责监测网格内的河道保护、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等内容

  (三)河长主要职责。

  “河长”是河流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开展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流流域水环境治理和保护负总责,实行一月一督查,协调处理河道水环境治理和保护重大问题,督导下级河长和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职能部门对乱倒乱弃、乱占乱建、乱采乱挖、污水直排、电鱼毒鱼捕鱼等违法行为查处,并组织对镇级河长和县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职能部门、镇、村

  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职能部门、镇、村和个人依纪严肃追责。

  流域河长:全县五大河流分流域设置流域河长,县政府副县长X同志任X河流域河长,X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柯小伟同志任X河流域河长,县农水科技局局长X同志任X河流域河长,X镇镇长X同志任X河流域河长,X镇镇长田亮同志任X河流域河长。流域河长协助县级河长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保护负责,实行半月一督查,协调该流域各镇处理河道水环境治理和保护重大问题,督导流域内镇级河长和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职能部门对乱倒乱弃、乱占乱建、乱采乱挖、污水直排、电鱼毒鱼捕鱼等违法行为查处,协助县级河长对镇级河长和县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

  镇级河长:是河流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辖区河流治理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镇级河长实行一周一检查。负责签署河道采砂申请意见,组织村级河长实施辖区河道日常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落实村河道管理员具体河段、职责,并报X长办(农水科技局)备案,保持做到河流岸坡及水面无垃圾、无乱倒乱弃、无乱占乱建、无污水直排、无乱采乱挖、无电鱼毒鱼捕鱼等违法行为发生;负责河道整治、截污拦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排污口设置等水环境治理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村级河长和村级河道管理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

  核、任免、奖惩、追责。

  村级河长:是河流水环境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河流水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包括对河道采砂申请签署明确意见,组织落实村级河道管理员实行分河段巡和“两天一巡查”的巡查制,对发现在河道乱挖乱采、乱占乱建、乱倒乱弃、网鱼、电鱼、炸鱼、毒鱼、乱排污水等破坏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及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镇级河长及公安派出所,并协助农水科技、公安等部门加强河道日常监管和违法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落实河道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河流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水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按要求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河流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员:宣传河流保护法律法规和实行河长制的意义、目的,组织所辖河段群众自觉参入河流保护和保洁,对所管理河段实行一天一巡查,保障河道内无乱挖乱采、乱占乱建、乱倒乱弃、网鱼、电鱼、炸鱼、毒鱼、乱排污水等破坏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及影响防洪安全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村级河长,并协助处理。

  (三)部门职责。

  县农水科技局:牵头负责河流管理工作和X长办日常工作,加强对镇、村级河长及河道管理员业务培训。具体负责河流采砂

  取石、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治理、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河流水产养殖、涉河建设项目、水政执法等行政管理;负责对农药、化肥使用情况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节防疫检疫和执法监管,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制止面源污染。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监督河流水环境治理项目前期工作,对需县级立项的河流水环境治理项目进行前期指导,并负责项目审批。重点加强对集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项目规划。对影响水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区域限批。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定期开展监测断面及水源地水质检测,对河流水质情况实行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分析预判河流水质变化情况,向河流沿线各镇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县住建局:负责县城排水、污水管网工程的建设管理,并指导集镇污水管网规划建设与管理,抓好排涝排污,推进雨污分流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县城及周边的建筑、生活垃圾清运和生活污水处理,制止垃圾乱倒。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河流相关整治和长效管护经费及村级河长和村级河流管理员的补助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的使用

  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河流工程设施和河流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河流日常监管秩序。

  县国土局:负责查处涉嫌河流采砂非法占用耕地堆放砂石的违法行为,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禁止侵占填埋河流水域造地,落实河道保护措施。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对交通主干线河道岸线整治保护。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禁止随意向路边河流及坡岸倾倒弃石弃土,确保行洪畅通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对X河湿地公园河流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指导,管护生态公益林、修复湿地,搞好沿河绿化建设及维护工作,并对X河河流采砂申请前置审批签署意见。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督促景区、农家乐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河道水域清洁工作;做好河道管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县卫计局:负责监督管理县城及镇、村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因医疗废弃物和医源性污水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

  县教体局:负责加强学校周边河流环境管护,按规定处理学校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组织学生开展保护水环境主题宣传活动,教育学生不向河道乱扔垃圾,不在河里游泳,确保学生自身安全。

  县双创办:负责县城区河流生态环境卫生保洁、县城规划区内X河、X水面保洁工作。

  镇政府:各镇政府负责对辖区河流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落实村河道管理员具体河段、职责,制定相应的河长制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于X年3月10日前报X长办(农水科技局)备案。负责组织村级河长实施辖区河道日常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持做到河流岸坡及水面无垃圾、无乱倒乱弃、无乱占乱建、无污水直排、无乱采乱挖、无电鱼毒鱼捕鱼等违法行为发生;负责河道整治、截污拦污、生态修复、水质改善、排污口设置等水环境治理保护的具体工作。

  六、保障措施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办案机制。各级“河长”要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河流现状,亲自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积极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难点,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河长制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整治任务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促进“河长制”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正常化。发生涉河库重点案件,县农水科技局要会同县环保、公安、检察、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办案,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将“河长制”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加大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有关政策优先保障水环境治理整治和排污口设置的投入。

  (三)实行考核结果与干部工作实绩挂钩制度。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干部实绩挂钩,将“河长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严格考核。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对“河长制”开展情况的信息公开,“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X长办,X长办将要定期汇总通报河流治理情况,及时根据任务和进展情况组织督查、协调工作;县级媒体要及时宣传并跟进报导“河长制”的工作进展,充分

  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公众参与,增强公众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

篇六: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2017年01月第0l期 城市道桥与防洪 道路交通 改立交,远期地面道口封闭。同时,受已运营及规 划中的宁天城际地铁线的限制,该节点大桥北路 采用地道快速路、地面快速路或整幅高架快速路 的方案均不具备可实施性。图ll为节点现状影响 因素。

  控制用地以及现有周边建筑的限制,结合该节点 交通需求,大桥北路左右两幅主线在泰LLl转盘交 叉口前落地。南向北匝道连接大桥北路东幅主线 高架与汀北大道主线高架。其余方向交通沟通利 用汀北大道现有上下匝道和泰山转盘交叉口转向 实现,过汀交通还可通过江北大道转向纬 路过 汀。图l3为泰山新村节点方案图。

  图1 1梅桂铁路节点现状影响因素 该节点方案设计采用分幅式高架(根据流量 预测,采用单向3车道),上跨柳州路和梅桂营铁 路后在泰山转盘交叉口前落地,并设置一条南往 北的匝道连接大桥北路右幅主线和江北大道主 图13泰山新村节点方案图 线,行人和非机动车利用现有下穿梅桂营铁路的箱 涵通行。图12为柳州路、梅桂营铁路节点方案图。

  7结语 通过现场实地 查,在充分考虑各种限制条 件、周边环境要求、规划条件预留等因素的基础 上,提出了大桥北路的快速化改造方案。作为南京 长江大桥的接线道路,大桥北路快速化改造的社 会影响比较大,快速化改造方案需要充分征询社 会各方意见,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统筹考虑 其他功能要求。另外,在大桥北路快速化改造的同 图12柳州路、梅桂营铁路节点方案图 时,建议同步完善周边路网(如加快推进毛纺厂 路、柳州路、火炬北路、浦洲路拓宽改造等),增强 对大桥北路交通的疏解。

  6.6泰山新村节点 受正在运营的地铁宁天城际、规划中的地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发f¨通知.要求各地 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今后,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党委或政府“一把手”将有一个新头衔:总河长。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 制的意见》,在部分省、区、市近十年实践基础上,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 2007年5月,太湖蓝藻大面积爆发,水源恶化。8月,无锡市印发《无锡市河(湖、库、荡、沈)断面水质 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将河流断面水质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 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08年6月,江苏在太湖流域推广“河长制”:每条河南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各级党政主 要负责人是河流管护第一责任人。效果立竿见影。太湖主要入湖河流之一的太湍南运河长期受污染问题 困扰,江苏省和宜兴市两级“河长”实地督查污染源、排污口及河流水质,沿河生态得到较大恢复。201

  1年 至2016年,79个“河长制”管理断面水质综合判定达标率基本维持在70%以上 此后,北到松花汀流域,南 至滇池,“河长制”走向全国。北京、天津、江苏、浙汀、安徽、福建、江西、海南8省、市全境推行“河长制”,l6 个省、区、市部分实行“河长制”。

  “河长制”迈出从“部门制”向“首长制”关键一步。就像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一样,“河长制”可以说是“水缸子”首长负责制。

篇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文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河长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形式。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四)工作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

  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六)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七)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八)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九)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十)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到20xx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

  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细则

  去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此后,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将在20xx年和20xx年进行四次督导检查。

  所谓“河长制”即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统筹负责辖区内河湖的污染治理,落实属地责任,实施源头治理。“河长制”优势在于环保追责明确到地方党政一把手,消除多头治水弊端。这一制度目前已经在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北京等地区试点推广。

  梳理发现,部分省市推行进度及治理力度超预期。上海、湖北等地率先宣布20xx年年底前完成“河长制”全覆盖,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目标提前一年。

  上海市的目标是到20xx年年底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开展631公里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到20xx年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湖北省到20xx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覆盖到全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护名录的755个湖泊。

  北京市提出,20xx年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聚焦黑臭水体,由“河长”牵头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水系循环、生态治理等综合措施进行治理,计划到20xx年年底前消除全市摸查确定的141条段665公里黑臭水体。

  陕西省则计划投资177.7亿元用于无定河综合治理工程,期限为20xx年至20xx年。重点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防洪减灾、岸线利用管理、土地整理、水环境提升、智慧化管理等9项治理措施。

  重点句子:1、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重点句子:2、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重点句子:3、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意见。

篇八: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河长制实施方案意见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如下为河长制实施方案意见,仅供参考!

  篇一:河长制实施方案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8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水环境治理,打造美丽浙南水乡,推进转型升级,特制定苍南县“河长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五水共治”和“美丽浙南水乡”建设的战略要求,按照建设“美丽乡村”、“双清”行动、“三河”整治等各项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为我县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提供坚实的水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在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道“河长制”全覆盖。到20xx年,基本解决河道垃圾和黑臭问题,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省级、市级、县级河道范围内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堤岸无损毁、河底无淤积、河面无垃圾、绿化无破坏、沿河无违章“七无”目标。到20XX年,全面消除黑河、臭河、垃圾河,全县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河道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三、主要工作

  (一)截污治污。进一步完善污水系统,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着力完善二级、三级污水管网,全面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实施最严格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排污口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减少入河污染源;非汛期雨污合流口门要完全关闭,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建立河道水质安全预警系统,制定水污染应急管理预案,实现河道水体清洁无黑臭。

  (二)水域管理。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的管理。坚持河道巡查和“蓝线”管理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占用水域与岸线资源及设置河道障碍物等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使水域得以持续利用。

  (三)堤岸养护。定期对管辖区内河道堤岸进行全面巡查,督促各乡镇、建设平台及时修复和更新堤岸工程和附属设施,防止出现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如塌陷、裂缝及树木、草皮损坏等)及沿河各种宣传牌、标志牌、警示牌破损、颜色脱落、字迹不清等。

  (四)河道疏浚。各乡镇、建设平台要定期组织对河道淤积进行疏浚,一般以5年左右为一周期,确保河道水域面积不减少、蓄水能力不减弱、排涝功能不减退。

  (五)河面保洁。各乡镇、建设平台要按照各自制定的《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加强河面保洁工作及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实现平原河

  道保洁覆盖率100%,山区河道保洁覆盖率70%以上(饮用水源地河道保洁覆盖率100%)。

  (六)绿化维护。加强河道绿化日常管理和维护,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植树管树的积极性。多种常绿、乡土树种,适时修枝和抚育,及时清理受害树木、补植死亡树木,做好植物种植初期的管理及恶劣天气(高温、干旱、雪灾)的防护,促进植物生长发育,确保河道绿化成型。

  (七)清障拆违。加强河道执法力度,依法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它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物体。省级、市级、县级河道要同步实施绿化、美化和游步道建设。

  四、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

  “河长制”实施工作由苍南县美丽浙南水乡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推进。成立县“河长制”办公室(简称县河长办),与苍南县美丽浙南水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水乡办)合署办公,县河长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水乡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兼任。县河长办负责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监督各项任务落实、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等工作。

  “河长制”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建设平台、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分细则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定。

  (二)河长设置和职责

  1.河长设置。按照河道等级划分,由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县级河道河长,实行“一对一”结对管理,对联系挂钩的河道治理负总责;确定联系部门和责任单位(详见苍南县县级河道河长及县直有关部门联系河道名录),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经常性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或督促相关乡镇、建设平台(责任单位)处理。河长名单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各乡镇也要明确挂钩领导和联系单位,制定“河长制”实施方案,报县河长办备案。

  2.河长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挂钩联系河道的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推动重点工程项目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工作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

  (三)县直属有关部门职责

  县河长办(县水乡办):负责“河长制”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县考绩办:负责全县“河长制”考核工作,督查“河长制”落实情况。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有关工作的落实。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依法予以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进行效能追责。

  县农办: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污水处理、美丽乡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推进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综合协调。

  县经信局:负责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工

  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指导沿岸排污企业的转型升级。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加强涉河、涉水等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

  县财政局:负责水环境专项资金的支持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职能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网、排水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配合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负责建筑泥浆入河执法监管。

  县“三改一拆”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沿河“三改一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航道整治、疏浚等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河道生态建设和河道保洁工作,以及“双清”的清理河道及“黑河、臭河、垃圾河”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配合实施河道监控系统建设,负责监控点定位的确定。

  县文广新局:负责挖掘河道的沿江沿河水文化特色,打造区域文化品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浙南水乡文化建设等项目。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县审计局:负责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工作,提出审议意见,促进有关工作规范有序。

  县环保局:负责涉河企业污水排放的执法管理和排水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监督入河污染源治理;负责建筑泥浆入河执法监管,确定水质监测断面和考核标准,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河道监控系统建设。

  县绿美办(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江沿海绿化景观带等项目的建设;配合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违规渔业行为;指导河道洁水养鱼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涉水涉河A级旅游景区的创建及提升;负责区域内涉水涉河特色旅游线路产品的整合及宣传促销;指导县本级生态旅游区、自助旅游营地驿站、特色旅游购物场所、乡村客栈、智慧旅游体验点创建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做好企业转产、升级、入园等的执照变更等工作。

  鳌江海事处:负责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

  篇二:河长制实施方案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制定水利厅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方案。

  一、“河长制”水利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意见》,我省水利系统的主要目标任务有:

  继续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和中小河流治理,加大河湖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平原淤积河道清淤工作,建立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和清淤长效机制。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要求,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到20XX年,新增河道整治8000公里,治理中小河流1000公里,其中列入国家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试点规划的21个县(市、区)、200个乡镇、2600个村的农村河道整治全面完成,平原河网全面清淤一遍,农村区域水环境显著改善。全面清除河道内堆

  积的废弃物,恢复河道功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取缔非法采砂行为,修订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和重要水生态功能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到2014年底,全省河道保洁基本实现全覆盖。

  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和水域保护,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到20xx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平均每年下降%,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以上。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化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到20xx年,全省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四边三化”、“三改一拆”、“双清”行动,积极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水环境保护。

  二、任务分解

  根据《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为便于落实和考核,逐条分解至各相关责任处(室、局)、总站、中心,其中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处室。

  1、继续深入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和中小河流治理,加大河湖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平原淤积河道清淤工作,建立河道淤积情况监测和清淤长效机制。(河道总站、规划计划处、水资源水保处、农水局)

  2、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要求,增强水体流动性,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五大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建设处、规划计划处)

  3、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实施永安溪干流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工程建设,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水保处、规划计划处、建设处、河道总站)

  4、到20XX年,新增河道整治8000公里,治理中小河流1000公里,其中列入中央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试点规划的21个县(市、区)、200个乡镇、2600个村农村河道整治全面完成,平原河网全面清淤一遍,农村区域水环境显著改善。(河道总站、规划计划处)

  5、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恢复河道功能。(河道总站、水政处、防指办)

  6、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全面取缔非法采砂行为,修订县(市、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和重要水生态功能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河道总站、水政处)

  7、建立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到2014年底,全省河道保洁基本实现全覆盖。(河道总站、农水局、水库总站)

  8、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和水域保护,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水保处、计划处、河道总站)

  9、到20xx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平均每年下降%,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以上。(水资源水保处、农水局)

  10、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化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到20xx年,全省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水资源水保处)

  11、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四边三化”、“双清”行动,积极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河道总站、水政处。)。

  12、深入开展“三改一拆”。(水政处、河道总站、水库总站)

  13、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水保处)

  14、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水环境保护。(围垦局)

  15、开展河道监控信息系统建设。(信息中心、河道总站)

  16、“河长制”考核。(河道总站、水资源水保处、水政处、建设处)

  各牵头处室按总目标要求,会同相关处室进一步细化分解,每年提出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有量化目标的应按年度量化分解,没有定量任务的也要提出推进工作的相应举措。

  三、组织领导

  成立省水利厅“河长制”领导小组,由陈川厅长担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政法处、规划计划处、建设处、水资源水保处、水政处、围垦局、防指办、水库总站、河道总站、农水局、信息中心等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1、在省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署和指导全省水利系统“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

  2、分解落实水利相关目标任务,定期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展,协调、布置有关工作。

  3、建立厅领导、相关处室和省级河长“一对一”的联系制度。牵头做好曹娥江“一河一策”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工作,做好钱塘江等其他5条河流治理的联系配合和指导。

  4、协助省“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全省“河长制”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徐国平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联系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总站承担。

  四、建立厅领导联系省级“河长”联络机制

  为积极做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担任“河长”的6条河道水环境治理工作,建立厅领导联系省级“河长”联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1、曹娥江

  省级河长:王辉忠;联系单位:省水利厅

  水利厅领导:陈川、徐国平

  联系部门:河道总站

  主要任务:在省级河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现状、污染源分布的调研,指导地方政府制定曹娥江流域“一河一策”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省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水环境治理工作。

  2、钱塘江

  省级河长:熊建平;联系单位:省环保厅

  水利厅领导:陈川、李锐

  联系部门:规划计划处

  主要任务:在省级河长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督促所在河流沿线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水利工作目标任务;负责与省级河长的对口联系和省级

  联系单位的沟通协调,参加省级河长组织的流域水环境治理调研、治理方案制定等工作。(以下同)

  3、苕溪

  省级河长:程渭山;联系单位:省发改委

  水利厅领导:虞洁夫

  联系部门:防指办

  4、运河

  河长:黄旭明;联系单位:省农业厅

  水利厅领导:杨炯

  联系部门:建设处

  5、飞云江

  河长:陈小平;联系单位:省农办

  水利厅领导;冯强

  联系部门:水资源水保处

  6、瓯江

  河长:陈艳华;联系单位:省建设厅

  水利厅领导:蒋如华

  联系部门:水政处

篇九: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16?

  【字

  号】东政办〔2017〕163号

  【施行日期】2017.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青办字〔2017〕38号)和《海东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7〕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维护河道的正常运行,确保良好的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现将各责任单位主要任务细化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一)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市政府责任,严格监督考核。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发展委、审计局、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开展全民节水和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发展委、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到2020年底,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1.4%,一般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发展委、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到2020年底,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发展委、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到2020年底,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5%。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统计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6,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

  (一)按照明确权属、统一登记、用途管制、科学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

  权属,明确其所有权和功能定位,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保护和监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发展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科学编制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强化规划约束,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河湖水域岸线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河湖有充足的水生态空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审批和河道采砂许可,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设置行洪障碍、非法采砂采金,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和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强入河湖工业、生活污水直排口综合整治和监管力度,采取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等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河湖水体的污染负荷,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全面排查入河湖污染源,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沿河餐饮污水排

  放、河道两旁林地野炊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发展委、文体广电旅游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城镇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循环农牧业,推进农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发展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旅游景区环境监管,大力提升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到2020年底,所有涉水企业完成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深度治理等清洁化工作,各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运行。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到2020年,县城和重要乡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明显提高,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文体广电旅游局

  、卫生计生委、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依法关停河湖管理范围内不符合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牵头单位:市农业发展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河湖库水环境治理

  (一)突出目标导向,科学确定水功能区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城市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建设清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逐步推进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到2020年底,7个市级重要水功能区和10个一般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饮用水水源地污水直排口全部清除,黄河、湟水河、大通河干流海东境内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Ⅳ类、Ⅲ类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河湖库水生态修复和保护

  (一)坚持预防治理并重,自然修复优先,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体系。加快实施东部地区水土保持等生态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坡耕地改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和灾害性沟道综合防治,严格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坚决遏制人为水土流失。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黄河、湟水河、大通河等重要河流治理,稳步推进农村河道整治,打造水生态景观、水文化园区,共同建设生态城市、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文体广电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禁止侵占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到2020年底,海东市境内流域森林覆盖率、草地植被覆盖率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发展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河湖库渠水生态执法监管

  (一)加大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水务、环保、国土、城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挂牌督办、区域限批、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刑事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涉河湖库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发展委、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健全各项长效管理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进行动态监控,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保护督察等制度,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对河湖管护担当尽责。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和法规。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配合单位:市河长制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各县(区)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市、县(区)水务、环保、发改、财政、国土、城建、交通、农发、卫计、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河长制实施的责任和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增强管理保护成效。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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