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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6-21 10:42: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志愿服务条例(完整),供大家参考。

志愿服务条例(完整)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舞和法律规范志愿服务,进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供应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学问、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遵循自愿、无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我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我国平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进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支配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阅历推广,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志愿服务活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参与志愿者招募、训练培训、宣扬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发挥优势,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敬重志愿者及其供应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 3 月 5 日为江苏省志愿者日。

 其次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鼓舞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乐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舞和支持具备医学、救援、心理干预、社会工作、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学问、技能的自然人注册成为志愿者,供应专业志愿服务。

 鼓舞和支持我国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可以参与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急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志愿者供应的个人基本信息应真实、精确

  、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拒绝供应超出商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平安保障;

 (五)参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学问、技能培训和平安训练;

 (六)获得志愿服务纪录证明;

 (七)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八)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供应志愿服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敬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知悉的我国隐秘、商业隐秘;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酬劳;

 (五)参与志愿服务组织支配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听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实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民政部门依据规定进行身份标识。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章程和宗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考核评价、管理等工作;

 (四)为志愿者供应志愿服务所需学问、技能培训和平安训练;

 (五)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供应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志愿服务档案,照实纪录志愿服务信息;

 (七)依据志愿者需要,无偿、照实、准时出具志愿服务纪录证明;

 (八)不得侵害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九)依法筹集、使用、管理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

 (十)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建章立制和初期运作,关心志愿服务组织提升志愿服务力量。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单位制定并实施培训方案,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等进行免费培训。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志愿服务培训基地。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建立健全行业法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沟通和创新,反映行业诉求,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进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组织供应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供应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其次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据其章程,自主打算志愿服务内容、确定志愿服务对象,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供应服务。

 其次十一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爱护、文化旅游服务、赛会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抢救、法律救济、治安防范、交通疏导、社区服务等公益服务。

 鼓舞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有特别困难的群体供应志愿服务。

 其次十二条 鼓舞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开展普及科学理论、宣讲党的方针政策、培育主流价值、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倡文明生活方式等文明实践活动。

 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大事应急志愿服务响应和协调机制,在发生重大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大事等突发大事需要供应志愿服务时,准时发布志愿服务需求信息,组织、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大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人民政府应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供应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其次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需求。

 鼓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系,准时向志愿服务组织供应志愿服务需求信息。

 其次十五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依据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商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平安保障措施等。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志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其次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也可以使用本组织的标志。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可以佩戴志愿服务标志。

 禁止采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其次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支配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准时将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状况、培训状况、表彰嘉奖状况、评价状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其次十八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需要志愿者供应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

 担当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联合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其次十九条 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应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以及供应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状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目、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志愿服务事业进展供应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鼓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待。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使用捐赠、资助的财产应敬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民政部门应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机制。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和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各类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供应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纪录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弘扬志愿服务文化,培育全社会志愿服务文化自觉。

 我国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乐观参与志愿服务文化建设,加强志愿服务宣扬,普及志愿服务文化,制造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进展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应乐观开展志愿服务公益性宣扬。

 第三十五条 鼓舞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供应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舞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机构、医疗机构、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服务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点,设置相关设施,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供应支持和关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培育青少年志愿服务的意识和力量。鼓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训练行政部门应将志愿服务训练纳入同学思想政治训练内容。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同学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志愿服务文化建设讨论。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据志愿服务的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在支配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急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依据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商定,为供应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

 支持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等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鼓舞保险行业依据志愿服务特点和进展需要,开发志愿服务相关险种。

 第五章 嘉奖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进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国、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我国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据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为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赐予嘉奖。

 第三十九条 鼓舞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依托志愿服务纪录为志愿者供应适当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本人需要关心时,依据其志愿服务时长,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其供应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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