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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10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07 14:18:01

篇一: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司法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司法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稳定和民族团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能否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不辱使命,不断作出新的贡献,队伍建设是关键,是根本,也是保证。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必须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化对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当前队伍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了较大提高,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一支靠得住的队伍。但必须从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新要求的高度,认真审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知识缺乏。司法行政机关肩负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管理、人民调解等与法律运用密切相关的工作职能,决定了我们的队伍必须是一支对法律掌握的比较透彻的队伍。然而长期以来,各地司法行政队伍普遍存在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现有干部、职工50名,其中;行政编制32名,事业编制13名,无编制人员5名。干部身份的39名,工人身份的11名。法律专业的占52%,非专业占48%,存在

  四偏

  现象,即

  半路出家

  人员比例偏高,从其他单位调入的19人占38%;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偏低,本科以上学历23人仅占46%;法律专业毕业人员比例偏低,仅14人占系统人员的25%;国民教育层次偏低,工作前学历为中专以上的13人,仅占系统人员的26%。总体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与公检法机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要在人员准入、业务素质培训等方面狠下功夫。2、理论知识水平不够。部分干部职工对法律、政策掌握得不全、不深、不细、不透,一知半解。对学习政治理论不感兴趣。3、人员结构老化。尤其是司法助理员队伍年龄普遍

  偏大,40岁以上占52%,40岁以上的所长占78%,30岁以下的仅5人,占10%,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5人,占10%,文化层次也相对较低,对电脑等高科技知识了解得更少,不能熟练操作现代化办公设备。这给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4、工作主动性有待提高。部分干部没有理清有为与有位、务虚与务实的关系,总是埋怨司法行政记挂在政法系统中地位低、职能软,缺乏一种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基础和争创一流业绩的工作干劲,对待工作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有些务虚职能例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虚功实做,避免流于形式,有些职能例如人民调解工作还缺乏务虚之功,缺少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这都影响了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5、创新意识不够。少数干部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对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缺乏研究和探索,开展工作还习惯于老思维、老办法,缺乏新意。6、作风扎实程度不够。少数干部平时对基层指导帮助较少,对工作落实的情况和质量掌握不及时,对基层情况了解的不全面、不细致,浮在面上忙于应付。7、管理力度不够。对基层司法所干部的教育管理只局限于开会,对他们的思想状况掌握得不多,管理的力度不够,制度制定的多落实的少、督查的少。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1、理论、业务学习抓得不紧。少数干部对新时期加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偏差,紧迫感不强,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工学矛盾处理不好,由于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平时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处理日常事务上,没有分出精力和时间来抓自身的的理论、业务学习。2、思想观念不够解放。少数干部对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和职能作用认识还不够充分,研究探索针对新时期工作特点的思路不够,还习惯与凭经验和老习惯办事;有的同志进取意识不强,甚至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认为司法行政工作属于

  软职能,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工作热情不高。3、组织、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干部考核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岗位职责不够清晰明确,人员配置不够优化合理,干部能进不能出,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组织、管理体制上的弊端都严重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三、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对策

  如何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集中解决突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更好地为推进全市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成为当前司法行政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应在以下七个方面下功夫:1、加强政治素养建设。司法行政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发展、社会和谐的大局。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所在。强化司法行政队伍的政治能力建设,是履行这一职责的政治基础和能力保障。具体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提高政策水平、加强理论素养。只有提高政策水平,才能充分理解、掌握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路线、方针,才能紧跟党中央的步伐,切实搞好司法行政工作,不致在具体执法中违背国家的大政方针。而提高政策水平,需要深入领会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领会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不断深化自己的理论素养。作为党员干部还要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加强修养。第二,强化组织纪律,服从大局。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专业性兼强的工作,就要求司法行政干部能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深化组织纪律意识,强化服从大局的责任意识,服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第三,提高政治敏感性。政治既有其稳定性,也有其灵变性。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善于把握新动向,发现新问题,切实保持创新性,才能不拘泥于成规,为做好本职工作,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捷的思维。2、推进业务能力建设。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对奋斗在司法行政战线上的同志来说,不仅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应该坚持学习各种知识,更新知识储备,完善知识体系,以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

  强化素质,注重技能,突出能力

  的原则,要求40岁以下大专文凭以下学历的干部职工必须参加学历教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开展业务技能大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强化学习,只有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才能武装头脑,解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只有坚持学习,才能不断地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开拓进取,积极实践,才能摆脱落后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束缚,确立起强烈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塑造新时期司法行政干部的良好形象。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运用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理念,依法解决实际问题,这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法律条文庞杂、时有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行政干部,不仅要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规则,而且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以驾驭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同时,需要深化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办公自动化知识教育,把法律知识、法律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培育一支知识复合型的干部队伍。3、强化组织制度建设。

  严谨、有序、科学、合理的组织制度建设是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向前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我认为,强化组织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制定各类人员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创造有利于人尽其才的用人环境,完善岗位职责规范制度;二是健全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三是严格准入制度,完善人员进出口管理机制,适当增加行政编制,减少工人身份人员。试行竞聘上岗、年度考核制度,从理论和实务等方面对干部素质进行考察,对于不合格的人员要果断地通过离岗、调离、辞退、开除等多种渠道,及时清理出司法行政队伍;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对存在的个别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严肃查处。四是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措施,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人员配置,选好配强中层干部,力求达到最佳组合,提高工作效率。4、深化团队能力建设。

  跨越式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队伍是一个整体,不仅要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造公共平安、法治平安,还要在司法行政队伍内部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和谐稳定、积极进取的人文环境。只有司法行政队伍内部具有良好的人文工作环境,才能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只有司法行政干部相互间关系协调,才能协调社会关系,为社会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为推进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保障和示范作用。5、重视自律能力建设。

  司法行政干部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责任重大,尤其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干部,责任重大,必须全方位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加强自律,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分之念,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认认真真办事。首先要坚定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观念,提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自觉性。其次要以制度建设促进队伍建设,从薄弱环节入手,加强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再次,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要突出司法行政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狠抓落实,扎实推动司法行政队伍的自律能力建设,真正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而不懈努力。6、推动保障机制建设。

  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是强化队伍建设的基础,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人、财、物上给予充分保障,切实解决司法行政经费难问题;加大对基层司法所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坚决贯彻

  从优待警

  的政策,保证落实司法行政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队伍充满朝气和活力。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要求,以提高执政能力为目标,始终把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放在首位,坚持学用结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注重培养、、选拔好中层干部,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肯干能干,作风上过硬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切实增强战斗力。

篇二: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雷波县)

  雷波为典型的山地县,是一个边远的彝汉杂居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同时也是国家巨型水电工程溪洛渡水电站所在地和向家坝水电站库区县。辖49个乡(镇)、281个村、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总人口25.1万人,其中以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53%,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时有发生,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量很大,任务艰巨,目前我县共有在编司法所12所,其中1人所7个,2人所1个,司法助理员9名。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面临诸多困难,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司法所项目建启动较晚,司法所业务用房经过三年的建设,目前全县49个乡镇只完成了7个司法所的建设任务,与司法所乡(镇)全覆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近年为了在每个乡镇配齐司法所,大多采用的是将乡政府办公房涂刷上漆后挂司法所牌子这种形式,仅在形式上解决了司法所的设臵,未取得实质效果。

  二、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目前随着国家加大基层政权和近两年开展的“两所一庭”建设力度,虽然解决了一些乡镇司法所的办公用房问题,但与司法所相配套的人员编制未及

  时下达,办公设备设施也未配套。导致部分司法所成了有房子、有牌子、无人员的空架子,无法正常投入使用。

  三、业务工作与职能职责要求相距太远。通过对现存的几个基层司法所的有关资料和卷宗的查看,普遍存在着业务工作开展不全面、个别司法所无法显示所做的工作,拿不出任何资料和卷宗,部分基层所要什么,没什么,问什么,不知道,就县局和业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报表、数据等都不能按照上报和对答出来。

  四、司法所编制少,人员不足是制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最大困难。近两年通过司法助理员招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力量,但司法所建设工作整体还较滞后,司法所工作力量依然薄弱。目前一个司法所基本只有一个人员编制,进入乡镇的司法助理员难以独自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不起来,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安臵帮教、法律服务、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等指导、培训、管理和教育不落实、不到位,形同一句空话。人民调解等日常业务都还需依赖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司法所与乡镇人民政府大多数是合署办公,司法助理员也由乡政党委政府支配。目前我县个别乡镇的司法助理员还身兼数职(如乡镇文书、民政员等)。

  五、档案管理不够规范。规范化司法所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卷宗,不齐全、不规范。一是人民调解卷,没能按照统

  一的格式去做,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随意性很大。二是安臵帮教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其卷宗更为不规范。部分所为应付检查,关门自做,司法助理员既不接触基层组织,也不接触被帮教对象的家庭,更谈不上接触被帮教对象,安臵帮教工作十分滞后。三是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等方面,拿不出相关资料,没有工作台帐。

  六、通过招录考试进入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女性比例较大,工作后由于家庭等原因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以去年为例我县招录的三名司法助理员全是女性,分配到司法所工作后有两名随即结婚生子,至今还在休婚假。难以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三、解决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我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为切实开展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对,抓好司法所基础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加大司法所业务用房的建设力度。在加大业务用房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完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设备的配套工作。

  二、继续加大司法助理员的招录力度,不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三、抓好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司法所的机构

  和编制建设。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抓好机构建设,在保持现有司法所格局不变、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集中人力和财力在重点乡镇充实司法所力量。打破每个乡(镇)只有一个编制的局限,整合人员,力将在重点乡镇配臵3名以上司法助理员,所内实行司法所所长负责制。县局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积极争取落实基层司法所长职级待遇。确保司法所有独立工作,高效运转,切实履行司法所职责。

  四、招考录用过程中,尽量考虑县市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招录人员结构,并加大对法律等相关专业的招录比例。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

  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

  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

  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

  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

  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

  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

  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

  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篇三: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第一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

  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

  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第二篇: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我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王必德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在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其地位与作用日益彰显。按照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的要求,建设一

  支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建设“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

  近几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人员和年龄结构、专业及学历构成都得到了明显优化和改善,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的152个镇乡、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据2020年6月统计,我市基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总数654人,平均每所4.3人。但明确落实司法行政专门编制并依法按照专编要求实施管理的仅有113人,仅占全市总数的17.3%;地方行政编制人员210人,占32.1%;其他编制人员331人,占50.6%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6人,占总数的62.1%。

  近年来,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整体评估形势不容乐观,存在机构管理不顺,人员编制不足,队伍素质不高,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等问题。

  一是机构管理不顺。司法所建设没有达到司法部提出的“机构

  独立、编制单列”的要求,目前实行与综治办、信访办

  “三位一体”联合办公的模式。有的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一直得不到明确,相应待遇和工作条件无法落实。同时,有的县(市)区司法所没有认真落实以司法局为主的“双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员调动、轮岗频繁、领导和业务开展不能有效衔接,司法所长专职不能专业,牵扯在各种繁杂的分工、挂钩等工作中,影响司法行政职能行使和业务开展。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没有完全落实,队伍不稳定。按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标准,司法所应有三名以上专职在编人员,而实际状况是,我市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51个,平均每个司法所人员编制只有1.6个。全市152家基层司法所,立户列编仅60家,其中三人以上所仅21家,仅占全市总数的13.7%。由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近年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军心不稳、变动过频。除去现在已经落实管理的113名司法行政专门编制人员外,我市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仍有138名空编,如果“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反常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非常不利于这支特别需要专业业务能力强和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更是直接影响到司法行

  政机关各项工作,特别是影响基层司法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创建中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是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司法所现有人员中多数没有法律专业毕业学历,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证书学习培训。虽然各地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开展培训及以会代训等措施,来提高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工作水平,但由于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大多以应付为主,缺乏创新的基础,难以适应我市承担着对基层48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18500余名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全市近5100余名归正人员帮教安置的具体操作工作;同时,还要组织开展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基层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村的创建工作,以及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入开展,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的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要求越来越高。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对策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领导。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把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

  难,努力改善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为基层司法所充分发

  挥职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人才支持。

  2、严格规定,切实落实基层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甬党办

  [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核查和落实已经下达用以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目前编制没有明确或被其他占用的,全市大约有105名,要明确下达到各镇乡、街道,落实到人,理顺管理关系。编制部门去年下拔及今后下拔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精简的编制、律师公证机构脱钩后腾出的编制、镇乡(街道)撤并后调整出来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要集中用于补充基层司法所,明确下达到各镇乡(街道),达到专编专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把司法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落到实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3、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所人员的综合素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司法所的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司法所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人员保证才能真

  正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问题。要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中心的教育培训制度,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业务技能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要将岗位职责与学习培训等制度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工作的创造性,增强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责任心,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尽快造就一支适应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三篇:中心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基本情况

  台州市共有14个省级中心镇,其中两个中心镇(珠港镇和海游镇)为县城所在地。近年来,台州市各中心镇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互动,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狠抓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特色支柱产业,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心镇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各中心镇以框架建设为重点,城镇规模刚

  性扩张,12个中心镇(不包括珠港、海游)建成区面积达到13中心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3.11平方公里,人口达到55.3万人,城镇化水平达42.9%。

  ——产业特色逐步形成。各地依托当地的产业基础和资源特色,坚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着力特色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如院桥镇以五金机械及摩托、木制工艺品、塑料制品和文化纸业制品为主的四大支柱为特色产业;金清镇以高科技工业和高科技农业为主要支柱产业,工业经济已形成以电子照明、轻纺针织、机电产品、建筑建材、工程塑料为龙头的工业体系;杜桥镇先后建成眼镜、机械、医化、工艺品等五大工业集聚区;横溪镇采取农业与工业齐肩并进,全镇建有杨梅、柑桔、提子、高山蔬菜等5个合作社,这些产业经济已经成为推进中心镇建设的主动力。

  ——规划编制有序开展。全市12个省级中心镇都已完成第一轮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给水、排水等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中心镇详规覆盖率达70.2%,其中有4个中心镇详规覆盖率达85%;镇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率完成100%。

  ——城镇的生活服务能力得到加强。近几年,各中心镇在建设城镇时,都特别注重街道住宅、交通网络、供排水、供电、绿化、市场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丰富了群众生活,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城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各中心镇都设有城建管理办

  公室,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建有城建(管)队伍和环卫保洁队伍,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城镇面貌明显改善。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中心镇规模偏小,难以发挥集聚和辐射效应

  目前台州的12个中心镇,泽国、大溪、杜桥3个中心镇镇域人口超过20万,金清镇镇域人口超过10万,而建成区人口超过10万的(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只有泽国、大溪2个中心镇,城区人口不足5万的有9个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的只有泽国、健跳2个中心镇,不足5万平方公里的有4个中心镇。由于规模偏小,一定程度上影响集聚和辐射作用,导致中心镇发展速度不快。

  (二)规划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建设跟着“感觉”走

  从调研情况来看,全市12个省级中心镇虽都已编制了第一轮总体规划,但由于有的地方领导规划意识淡薄,加之经济快速发展,总体规划没有得到及时调整修编,从而导致城镇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的混乱,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行为时有发生。

  (三)城镇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和配套功能不全。

  由于大部中心镇没有走出一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筹措建设资金的道路,又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缺乏融资能力和融资主体,镇一级运作经费不足,难以投入足够的资金来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特别是供水、污水、垃圾三大设施建设

  已成为各中心镇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各中心镇都有水厂,但供水能力有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准备动工建设的也只有泽国、大溪、杜桥、白水洋等4个镇;12个中心镇共建有镇级垃圾中转站14个(横溪、白塔2镇目前还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心镇基础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全,不利于中心镇的发展壮大。

  (四)行政管理体制不顺,人员及编制不足,执法工作难以开展

  随着中心镇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中心镇的规模和功能具备了小城市的性质,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现行的管理体制明显不顺,作为一级政府,其功能是不完备的,缺乏应有的城镇管理、协调和执法权限,跟一般建制镇没有区别,没有一套协调高效的运作机制。目前,院桥、杜桥2个中心镇设立了规划分局,泽国、大溪、松门、平桥、健跳、横溪、白塔等7个中心镇设立了规划管理所(站),这些分局(所、站)目前在岗管理人员2-6人不等,只能负责县级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规划管理审批,如“一书两证”、“一书一证”办理。虽然每个中心镇都设有城管监察中队,但监察中队未经编委核定编制,城管监察人员均为镇政府临时聘用人员,人员素质不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加上缺乏应有的城镇管理权限和执法权,各中队只能负责日常监管、劝阻。遇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章建筑拆除、车辆乱停放等具体执法问题只能救助于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执法,使中心镇的管理效率低下,造成能管理到位的没有管理权,有管理权的管理难到位,不适应新形势下中心镇的管理要求。

  (五)建筑缺乏特色,城镇自身魅力得不到展示

  有的中心镇只是就城镇抓城镇,就建设抓建设,缺乏对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建筑元素、人文环境等问题的研究,其长期建设结果必然导致“城镇一样化”,自身的特色和魅力逐渐被湮没,失去灵魂,难以发展。

  (六)政策支持不力,中心镇建设“底气”不足

  中心镇建设方面,台州各级政府曾有过扶持政策,但基本没有落实,中心镇实际上与一般镇没什么两样,目前建设和发展上优于一般镇,主要是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在起作用,靠内源型、自发型增长,外力拉动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对中心镇的更快发展形成制约。投入的不足、支持的不力,某种程度上淡化了中心镇的概念,削弱了中心镇发展的信心,有的甚至对建设中心镇产生了动摇。

  三、建议

  (一)完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1、抓好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随着中心镇的建设发展,特别是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对与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不协调或与中心镇规模和职能不相称的、不适应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规则,需要组织调整修编。中心镇是承接城市与农村的枢纽,处于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的战略地位,一方面接受大中城市的辐射和扩散,依托城市获得自身发展;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的集聚功能,带动一般小城镇、乡村等周边农村地区的发展。因此,总体规划修编必须按照建设小城市和特色镇的目标定位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着眼于整个镇域范围甚至周边更大区域,研究城镇的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明确强制性内容,努力提高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超前性,突出中心镇在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地位,高起点、高标准地规划中心镇的发。

  2.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的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中心镇的“软肋”。在总体规划修编完善的基础上,中心镇要突出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各功能区的详细规划以及交通、供排水、供电、环保、垃圾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专业规划。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镇区五年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中心镇规划区内的重要区块如旧城改造、产业园区等都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提高详细规划覆盖率10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对城镇重要地段、重要节点要做好城市设计,做到细微处见精致,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

  容量和风貌特色,提升建设品位和档次。

  3.重视中心镇的建筑风貌研究。在编制规划时要特别注意对建筑风貌的研究和人文习惯、当地建筑元素的提取等,确定好建筑形式和建筑色彩,真正体现特色之特。

  (二)加快中心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绿化水平,改善中心镇生产、生活环境

  要做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与建设安排,要从更大的区域对垃圾和污水处理作出规划,统筹考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避免镇、村各自为政,分散处理,不但达不到减少污染的目的,反而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做好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规定,近期重点建设好污水截流管网,新建道路必须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同步建设。有条件的中心镇应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中心镇建设中,还要特别注意严格按照规划留足绿化用地,绿化建设要和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三)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化建设和谐发展

  城镇的管理水平体现着城镇文明程度。规范、高效的管理是确保规划有序实施、建设有序推进、功能全面提升的关键。根据目前台州各中心镇的管理现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管理。一要加强环卫管理。建立健全中心镇环卫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同时按照环卫一体化要求,全面建立城镇辖区内村级环卫投入、清扫、保洁机制,推进环卫向农村延伸,从根本上解决镇、村环境问题。二要积极以创建活动为有效载体,三要完善城镇管理体制,使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轨道。

  (四)注重城镇特色,提升中心镇的档次和品位

  一要深入研究当地的历史、文化、产业及区位、环境等特点,努力编制有特色的规划,为建设特色中心镇奠定基础。二要以人为本,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四个突出。即突出“山、水、林”文章,使自然景观和建筑景观相协调,构筑起伏有致,环抱自然的城镇形态和空间景观;突出做好生态文章,使有机景观和无机景观相融合,通过形式多样的绿化建设,不断改善城镇生态系统,努力创造和谐宜人的城镇环境;突出做好人文文章,使历史景观和现代景观相协调。建筑形式的多样性是人类智慧和文化的结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当地自然条件的适应性,要把这种适应性建筑结合运用到现代建筑上来,以形成具有当地独特风格的建筑景观;突出做好标志性建筑文章,使重要地段、重点空间的艺术性建筑和一般的实用性建筑相结合。

  (五)做大做强产业支柱,增强中心镇发展后劲

  当前,台州大多数中心镇基础扎实,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产业。比如平桥的工业过滤布产业,横溪的工艺品产业,大溪的水泵行业,楚门的阀门行业等等。因此,这些产业基础较扎实的中心镇要进一步推进优势产业集群升级,培育创新产业集群;从依托传统技术的低附加值生产向依托现代技术的高附加值生产转

  变;从横向平面竞争向纵向分工协作转变,强化创新推动力;而少数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心镇也要把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摆到突出位置,从本镇的区位、资源、经济基础等实际出发,挖掘自身的比较优势,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拥有充足发展空间的优势,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村镇二三产业向中心镇集中,尽早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提高自我集聚、自我积累、自我强化的能力。

  (六)制定和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中心镇健康发展

  土地是推进中心镇建设的重要资源,也是制约中心镇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方面要从保护耕地出发,制定农村非农用地规划,尽量少用耕地,对中心镇发展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从动态平衡出发,给予优先保证。支持和鼓励中心镇通过改造旧城,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等,做好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对大型的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从快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进入中心镇后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的途径和管理方法。允许城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出让、转让等方式参与中心镇的开发。

  (七)改革中心镇管理体制,适当扩大城镇管理权限

  一要真正赋予中心镇政府相当于县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对中心镇实行计划单列,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工商、环保、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可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行使,其他县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职能也要逐步

  采取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由中心镇政府行使。对于可能涉及到的部门间利益,应站在搞好中心镇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协调、配合、支持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二要健全机制。建立一个精简高效、条块协调的中心镇行政管

  理体制。在中心镇设立公安、工商、土管、建设等分局,作为县局的派出机构,可以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行政综合执法能力的城镇管理专门机构,中心镇镇域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市容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这一机构行使。此外,为提升管理力度,中心镇本级机构设置、干部职级配备,可适当高配。

  (八)转变思路,拓宽中心镇建设资金筹集渠道

  针对中心镇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变中心镇现行的财政资金收支报账机制,赋予完整的一级财政管理职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决算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县级与镇级分税制或超基数返还机制,中心镇的财政收入实行核定收支基数,超基数部分90%以上留在中心镇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应全部返还给中心镇,城镇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以外,留县部分的也应返还给中心镇财政,其他因政策性因素增加的支出仍按县里有关政策统一办理。通过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切实增强中心镇的自我发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中心镇建设

  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靠镇级财政杯水车薪,关键是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以发展、改革、创新的理念,把中心镇及中心镇资本作为动态的可变的资产来经营,实现城镇资产的滚动增值和对建设的持续投入。要结合实际情况,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面向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筹措建设资金,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坚持非禁即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力度,鼓励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灵活的形式成立市政管理公司,承包以中心镇为中心、覆盖相邻几个小城镇的市政维护、污染治理、环卫清扫、垃圾运输、化养护等任务,实现“以城镇养城镇、以城镇建城镇”的中心镇建设良性循环。三是建立城镇建设融资平台。借鉴泽国中心镇经验(泽国镇已成立温岭市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条件的中心镇可成立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政策允许下,政府应鼓励、支持这些中心镇通过这些公司进行融资,筹措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发展,加快中心镇建设。

  四、结语

  中心镇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宏伟的工程,正迎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努力建设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经济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活富裕、辐射能力强、带动效应好、集

  聚集约水平高的小城市。

  第四篇: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司法所建设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需要。

  虽然,司法所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已经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生力量,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先天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如何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关系到司法所的未来走向,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兴衰。通过工作实践和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我们对加强司法所建设有了更为直观而深刻的认识,有了更加丰富而内在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

  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项职1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只要把司法所建设好,各项职能发挥好,就能把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夯实打牢,就能把街道政府承担的司法行政职能综合、配套、强化起来。因此,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层、打基础的关键环节,是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根基所在、重点所在、希望所在。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合理统筹加强司法所建设

  我们要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抓上手,抓到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变过去“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主动出击,抢抓机遇,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一)要加大司法所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们普遍认识到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人们对司法行政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认识。纠正那种认为司法所干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司法所工作不创造经济效益可有可无,司法助理员工作人人可干等错误认识,切实利用好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完成建设任务。

  (二)以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赢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司

  法部文件要求,落实经费来源的“四个一点”,即: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争取一点;国家西部建设国债资金争取一点;当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解决一点;司法所争取有关部门(法律服务所、有关企业、捐资赞助)自筹一点。寻求多方帮助,尽最大努力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基础设施建设,是司法所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和物质保障,是当前司法所建设的重点所在。在司法所建设上,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体现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安排合理布局,即

  在建设的步骤上,按照“巩固、发展、扶持”的思路,对基础设施基本达到建设要求的司法所,要在巩固提高后进行产权的置换;对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建设要求的,要促其完善后进行产权置换;对目前困难较大的司法所,要通过重点扶持,改善条件,以利于司法所的建设。同时,加大对重点街道司法所建设的投入,以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整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确保基层司法所工作稳步发展,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以有为争有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确保司法所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司法所建设是福祉工程,我们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全身心地投入建设当中。“不积趾步,难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搞好司法所建设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把基础工作一定要做细、做实、做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努力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五篇: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1-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套资金为68000—82020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9.8万—11.2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20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

  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第一层为商业门面。第二层以上才为住宅或办公用房,因建设规范化司法所在办公用房上要求设有所长室、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会议室等,仅仅一层楼的办公用房是满足不了基层司法所工作需要的。

  三、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的维修问题。国家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并且据笔者所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第一要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基层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责,必须先完善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服务于群众。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基层经济基础薄弱,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政府扶持补助力度仍显不足;

  二是乡镇政府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过少。当前,我们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破除思想禁锢,以新的发展理念来推进和完善基层基础设施,勇于破难攻坚,勇于改革创新,以服务民生为目的,全面树立司法行政新的形象。

  要解决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配套资金总额

  国家应随着当前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上涨,逐步提高对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

  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

  政工作特色

  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篇四: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精选范文: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

  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篇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

  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地区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设的历史演变。恢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来,从司法助理员一个人开始,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从司法办到司法所,回顾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经验表明,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司法所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是保证其继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司法所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规定了司法所九项主要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目标。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臵帮教、“12348”热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树立统一、规范的整体形象。三是规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则。是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得侵犯群众利益的活动。四是规定了司法所队伍建设的原则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鼓励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奖优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检查、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强化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自我监督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三、当前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所建设的情况与司法所建设“四建设、一管理”,即“以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组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强化管理”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依然不容乐观。

  (一)司法所管理体制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在我区,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和街道、镇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镇或者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其日常工作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安排,抓综治、抓信访、抓宣传,不能全身心投入和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者将司法所视为“外姓人”,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不像其他部门能“立杆见影”,甚至认为司法所工作可有可无,致使司法所身不由己而处于两难之境。这样,势必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深入开展。

  (二)人少事繁,职能发挥难以到位。目前,各基层司法所有工作人员3-4名,所管辖的区域人口都在60000人以上,平均每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为超过20000名群众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司法所主要职责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臵和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每项职能都

  下页篇二: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基层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随着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彰显。

  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直接影响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很多基层司法所都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一直靠与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共用办公室或借用乡镇政府的办公室来开展工作,已成为严重制约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有效发挥的瓶颈。针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现状,国家补助各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这一举措,缓解了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紧缺的困难。但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贵州省某县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乡镇无偿提供的建设场地与发挥实效的矛盾。乡镇无偿划拨的地基,均是乡镇根据自身总体建设规划,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群众征用得来。因为是无偿划拨,通常情况下,乡镇政府提供的建设场地均远离市场人群集中地,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群众办事极为不便,没有发挥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应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乡镇提供处于市场人群集中地附近的地基,乡镇要适当收取该地基相应的成本价,无形中减少了实际建房资金。

  二、资金与建设规模之间的矛盾。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乡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占地面积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国家配[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共2篇)]套资金为68000—82000元,笔者所在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所3万元,即每所建设资金为万—万元之间。这一数额在2003年还勉强可以按既定规模建成司法所办公用房,而随着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办公用房的建筑价格也随之上涨。目前建筑市场的均价为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该配套资金数额,每所仅能够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设总面积)。随着各乡镇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各乡镇都有自身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要求集镇范围内新建的住房应在三层楼以上。而按照占地面积100—120平方米的建设规模来看,该配套资金能够修建一层半还不到,更没有“三通一平”的经费以及解决基础超深问题所需经费,致使司法所办公用房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乡镇的总体规划要求建房一般

  在县的情况统计,已建的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中,有三个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另外6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中,在水电工程安装完毕后,也没有剩余资金。这些情况导致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并没有专项资金,无形中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办公用房建成验收交付使用,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无法购臵办公设施,有的使用其他单位及部门淘汰的设施,有的至今还是空房一幢,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重在服务,服务群众是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的配套资金额度,以缩小司法所办公用户建设缺口资金,减轻基层经济压力。同时,县级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力度,适当提高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额度,解决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缺口资金。

  二、多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

  县级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以提高乡镇党政领导对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重视,促使其无偿提供地段较好、靠近人群集中地方的地基。这样一来,在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群众办事较为方便,更能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三、县级财政设立专项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因为目前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司法所办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费购买办公设施,导致验收交付后,办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导致司法所办公用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的原因,日常维护经费缺乏,大大缩短了办公用房的使用寿命。县级财政应当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设立专项的司法所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及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其中,办公设备购臵经费可根据调研情况设立统一的配备标准,办公用房维修经费可按办公用房已经使用年限、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数额,确定由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违规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

  四、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突出司法行

  政工作特色

  因现在各乡镇都在进行小城镇建设,对在本辖区集镇市场内的建筑物都有明确的总体规划。故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外观和楼高等也应当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对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宜制定统一结构标准,但为了区别于普通民用建筑,笔者认为,有必要设计统一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外观图案,图案应当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征。

  加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历史使命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彻底改变司法所基础设施落后面貌入手,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努力解决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相信,在采取以上措施后,目前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亦能使目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更加顺利的完成,基层司法所也才能够真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篇五: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

  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

  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

  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

  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

  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

  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

  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通过涉及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

  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六: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

  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

  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

  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

  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

  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

  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通过涉及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

  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七: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浅谈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刑罚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法律服务、普法和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重要职能。司法行政工作恢复30多年来,在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下,广大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同心同德,励精图治,努力开拓,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实现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司法行政事业的不断发展,也存在着一些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就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因素及对策,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司法行政机关实权小,工作难开展。

  司法局虽然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相对其它部门来讲,毕竟实权小,在一些人的眼里,以为司法局只是管律师和普法宣传,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即使在政法部门,也是懈在第四位“小弟弟”,难怪有人一讲政法队伍,只讲公、检、法,不讲司。从司法行政的职能来看,服务性的工作多,行政执法职能少,平时也无人把我们称之为“司法干警”,因此办事求人多,被人求少,导致一些工作难开展。

  2、法制宣传教育对象多,普法教育组织难。。跟踪帮教更是一句废话。

  4、律师工作不规范,律师管理教育难。律师的体制改革后,律师所成为合伙所和合作所、律师成为纳税的个体户。目前律师所的体制和律师执行的特点也给律师的管理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是《律师法》对律师的管理存在缺欠。只规定了律师执业的条件、业务、权利和义务,律师所的设置要求及应承的法律责任,但如何对律师实施管理,比如组织关系——公律科,也只是负责每年的注册,有投诉后的查处。二是律师所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内部管理松懈。《律师法》对律师所的开设标准低,只要人个合伙人,有名称,住所,10万资金就可以申请办所,由于标准低,造成律师所数量众多,但规模甚小,有的律师所开办后,就自行“招兵买马”,造成律师业务杂而不精。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律师甚少,加之内部管理松懈,缺乏长远发展目标,短期行为突出,律师之间各自为战,各办各的案,缺乏凝聚力,时间一长,就另找门户,给律师的管理也带来诸多困难。三是由于《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也造成一些律师在社会上四处游荡,寻找案源,私自招揽诉讼业务,有的为了谋取私利,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甚至向当事人拍胸脯,定打赢官司。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也损坏了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5、少数党委、政府欠重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难。

  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这些职能的有效发挥,与司法所的规范建设是密不可分的。但是这些年来,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落实起来的确难度较大。一是少数基层党委,政府重视不够,认为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职能软,工作散的工作,在各方面关心、支持不够。二是硬件建设明显滞后。这些年来,公安派出所、国税、地税、国土所都相继建起了规模不等的办公楼,装饰也十分漂亮,而基层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仍无明显改善,多数是不足百来米的的房子,有的还要自己租房办公,这明显就低一等。三是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关系不顺畅。由于司法所的双重“身份”,既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关,又是基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因而一直受到司法局和基层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而就实际情况来看,司法局对司法所仅是一些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能直接参与管理和领导,对于司法所的人员任命、配置、办公场所、经费等也都是由基层党委、政府直接决定。虽然司法局与基层党委、政府管理在名义上无次之分,但受制于人、财、物基层的管理更直接,更说不更,司法局的管理作用则显得相对削弱。这也是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

  建设难以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落实的主要原因。

  二、几点建议

  1、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和领导。

  一是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在把司法行政工作真正摆到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在编制、人事等方面予以倾斜和保障,加大资金的收入。二是上级司法行政领导和机关要重视。这里所指的是要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现在有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检查司法行政工作,大多是列监狱和劳教所,中国

  出版社会出版的《中国司法行政大典一书》中的挂图,有30幅是领导视查监狱劳教所、戒毒所,没有一幅是视查司法所的。在一些领导的讲话中,讲监狱、劳教所工作多,讲基层工作少,这就充分给人们造成“司法行政就是中有监狱、劳教”的误角。而没有监狱、劳教的县市司法局,自然也就不能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三是要加大司法行政宣传的力度。在的媒体几乎都是宣传公安机关如何侦破大要案,检查机关查出多少个贪官,法院如何秉公执法,召开严打和维稳及综合治理表彰大会,受表彰的几乎都是公、检、法人员,而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职工甚少。司法行政工作只能靠自我宣传,自我表扬。因此要加大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为司法行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要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自身建设。

  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虽有诸多因素,但与司法行政队伍基本素质不高也有直接的原因,因此,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始终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加强队伍建设,首先是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司法行政人员,增强政治意识,增强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

篇八: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

  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3、基层司法所人员变动过大,缺乏相对稳定。司法所人员变动

  较大,工作缺少连续性,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开展难,留不住人的问题。目前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岗不在编,在编不在岗的现象比较严重。进出人员由基层政府领导说了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决定。另外特岗津贴等待遇享受标准不一,人为造成等级制,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导抓落实。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外出招商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个个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不但要征地拆迁、大环境整治、创建园区建设,还有载体建设工程量、农保、绿化质量等等,出现了杂而无序,杂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现象。

  5、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表彰先进

  典型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过去在司法办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时,依托法律服务部分业务收费作为法制宣传等费用的支出。但目前每开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经费支出的,每一份开支必须先申请,待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年初没有计划的、没有预算的很难得到落实。上级又没有一分钱拨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1、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

  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工作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镇领导的联系,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可以采用集

  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

  3、改变在岗不在编或在编不在岗的局面。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

  协调解决在职人员的待遇问题,如特岗津贴,提高在职人员积极性。

  4、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

  5、尽可能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

  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篇九: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服务的重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接下来,我将就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分别展开阐述。

  一、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员不足。目前,许多司法所仍存在从警察局和地方政府选派人员的情况,导致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普遍较低,难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

  2.资金短缺。由于基层经费有限,司法所在设备、办公条件和业务开展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影响了其效率和工作质量。

  3.服务范围有限。司法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和低素质人员,而对于一些中等层次的社会群体,司法所在服务方面较为薄弱,难以满足其需求。

  二、下步措施

  1.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司法所将专业人才聘请至工作岗位,提升从业人

  员的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权威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2.扩大服务范围。政府应该增加对于司法所的经费援助,帮助司法所改善办公场所和购置必要的工具,扩大司法所的服务范围,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

  3.建立一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制定完善,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司法技术和前沿技术支持。同时,通过建立一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地社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综上所述,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肩负着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当前司法所在人员、经费和服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问题,但是随着政府对司法所的加大支持和持续发力,在未来,司法所有望得到更好的发展,为广大人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篇十: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

  

  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雅安市司法局

  周荣军

  (2011.12)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乡镇(街道)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司法行政工作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九大职能。乡镇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构成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长期以来,乡镇司法所普遍存在编制缺口大,人员不专职,经费保障水平低,装备和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加上司法行政职能相对弱化,如何求生存,谋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处在基层,面向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雅安市建立了15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有341名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在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中,全市司法所履职尽责能力逐步增强,各项职能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如何抓住机遇,使乡镇司法所工作提档升级、科学发展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一、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认识不清。近年来,雅安市全面加强了乡镇(街道)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建设,由于司法所的职能与乡镇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防邪办的部分工作具有相通之处,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觉得司法所的工作是在重复两个“中心”的工作,经常把与司法所的职能无关的事指派给司法所承担,抽调司法

  所人员从事其他工作,造成司法所有作为可能被忽视,无作为肯定被忽视的现状。个别司法局领导对双重管理体制认识不到位,对乡镇兼职司法助理员关心不够,没有宣传好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实效,任由司法所沉寂,无影响、无地位。

  (二)编制缺口大。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机构,应有3名司法助理员,且专职不得少于2人。目前,全市341名司法助理员中,仅有87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专职所均编制不到1个。乡镇干部兼职司法助理员的情况普遍存在,大多数身兼数职,很难统筹兼顾好乡镇党委、政府与司法所两边的工作。加上工作岗位调整频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

  (三)队伍建设滞后。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下,雅安市各县区司法局将乡镇司法所收编成为派出机构。由于司法局没有人及时补充,只好在乡镇公务员中进行调配,专业、能力是没有办法考虑的,否则只好缺人。目前,司法所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与司法所承载的功能是不适应的。部分兼职司法助理员年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法律知识结构偏差,存在动嘴(调处矛盾纠纷等)能力强、动手(写作、电脑操作等)能力差的问题。部分近两年招录人员感觉无前途,刚上班就想调离或者参加其他单位的公招考试,司法所不幸被沦为“跳板”。由于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新任司法助理员面对头绪多、疑难杂的局面无从下手,迟迟打不开工作局面。目前,部分司法所“35岁以下的年青人盼调动,40岁以上人员混日子”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四)装备奇缺。1张桌子、2把椅子、墙上几排牌子成为个别乡镇司法所的真实写照,配发司法所的电脑往往不能专用。全市仅有雨城区南郊乡等8个司法所配备长安警用面包车,天全县城厢镇等20个乡镇司法所配有摩托车,多数乡镇司法所无交通工具,难以承担起社区矫正、防止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和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等重任,很难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处置。

  (五)双重管理体制缺憾。目前,全市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

  (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司法所长基本由县司法局审核、任命。由于兼职司法助理员政治经济待遇还是在乡镇,多数司法所仍是听从乡镇安排,在管理方面存在县(区)司法局管事不管人、乡(镇)政府管人不管司法所事务的现象,导致部分司法助理员缺乏归属感和荣誉感,双重管理有多头管理、无绪管理的倾向。在司法行政职能不强的现状面前,司法局仍难以稳定住司法所人员的思想和流动,工作部署、要求难以落实到位。

  (六)保障机制不健全。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要求,雅安市将专职司法助理员公用经费按人均保障标准10000元/年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给司法局,公用经费和司法业务费、普法和法律援助经费、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经费保障。但兼职的司法助理员公用经费则归乡镇统一管理使用,相对较低(如天全县2010年乡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每人5000元)。目前,全市大部分司法所仍然由乡镇承担日常办公开支,部分司法所与乡镇关系处理相对融洽,乡镇还为司法所支付一些经费,但随意性很强,很不稳定,致使司法所职责得不到充分履行,造成乡镇司法所工作举步维艰,有恶性循环的倾向。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差异大,《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件规定“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而兼职的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不被提及,仍按人薪发〔1992〕17号文件规定“每天0.6元,每月18元标准”执行。同职不同薪必然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工作成果难以达到预期。

  二、司法所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全市乡镇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很多是具有共性的,是司法局自身难以解决的,必须更多地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司法行政系统必须要牢固树立“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有效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实现相互促进的双赢局面。为此,特提出几

  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树立新形象。一是实行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通过工作座谈会、组织学习参观等形式将做得好的司法所推荐给工作相对较差的司法所,以先进带动后进,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共同提高。二是强化宣传。加强简报信息调研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使党委、政府对乡镇司法所工作有一个全新的正确认识,获取肯定和支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整体形象。

  (二)加强队伍建设。千方百计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争取编制、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形式尽快补充司法所缺编人员。抓住司法所双重管理的有利时机,选好、配强司法所长;通过下派任职等方式鼓励司法局机关人员到基层司法所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力度,搞好现代办公培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现代化办公水平,胜任各项基层基础工作。

  (三)落实待遇,配强司法所长。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172号规定尽快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设法提高兼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为全体司法助理员安心基层司法所工作,竭力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保障。要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雅委发〔2010〕9号)关于“司法所所长符合条件的,可按副科长级干部高配”的规定,市、县(区)司法局要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主动协调各种关系,切实落实好司法所长的副科长级职级待遇。司法所长的选拔配备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配备乡镇行政编制的干部担任。要真正关心司法助理员工作、学习、生活,切实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为实现我市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健全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财行[2009]241号),并根据政法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增加。目前,雅安市各县(区)司法局一年所得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往往只能装备1-2个司法所,这种装备进度显然是难以解决司法所的需求。建立完善司法所保障机制,市、县财政应建立专项经费对乡镇司法所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予以补助,特别是向少数民族乡镇和维稳任务重的乡镇倾斜,确保每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

  (五)找准载体,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今年4月以来,雅安市司法局以“服务中心彰显职能”为目标,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过深入研究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动因,准确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变化规律,开展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专题研究,完成了课题的研究、可行性论证、软件开发,并于9月在全市29个乡镇司法所试点运行。在市、县两级司法局的及时有效指导监督下,截至11月底,全市试点乡镇已对2000余件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了录入、调处、管理、评估、研判工作,切实避免了简单纠纷复杂化、个体冲突群体化的情况发生,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市各乡镇司法所应积极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化解、处置、掌控。

  (六)试点直管。开展直管试点工作,乡镇司法所(人、财、物)全归县级司法局管理,其编制、经费来源、人事安排均由县司法局管理。县司法局负责所长配备、人员编制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乡镇仅管理党组织关系,淡化乡镇管理职能,强化垂直管理。落实省司法厅和省编委办《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川司法发[2004]104号)文件要求,“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人口较多的乡镇司法所一般应配3-5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不少于3人;人口较少的乡镇司法所一般应配2-3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实现逐年招录,逐步充实乡(镇)司法所;未招录到的,仍借用乡(镇)

  行政编制,只改变干部管理权限和性质,其余可以不变。各级政府要把司法所办公用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今后增加的司法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充实司法所。这样更加有利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面对人力、财力、物力有限的困难,司法所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整合动员各方面资源,共同履行推进依法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逐步把司法行政工作做好、做大、做强,不断拓展工作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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