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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灵寿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9 13:54:02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石政函〔2015〕37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灵寿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灵寿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2015年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石政函〔201537号)、《灵寿县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灵发〔20131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

(二)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6%以上。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

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科学压煤,大力推广先进的燃煤技术,提高燃煤的效率,依靠科技进步减少燃煤污染。

1.发改局负责,工信局、环保局、公安局、供电局、灵寿镇、南寨乡、青同镇、塔上镇、牛城乡配合,强力压减燃煤总量,全年削减燃煤3万吨。严禁新建不在规划之内的煤炭洗选企业,现有煤炭洗选企业必须按治理标准完成治理。关停取缔环保设施相对落后、治理标准较低、治理效果较差的煤炭洗选企业。

2.发改局负责,环保局、灵寿镇配合,在大气质量重点控制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综合整治,全面禁止原煤散烧,推广使用低硫型煤或优质达标低硫煤。

农工委负责,发改局、灵寿镇、狗台乡配合,1031日前,不具备接入集中供暖条件的西关、北关、大东关、小东关、城内、张凡同、尹凡同等村及城东、城西、东兴3个居委会的居民取暖,全部置换环保型锅炉并改烧优质低硫煤。

3.发改局负责,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相关乡(镇)配合,对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向灵寿县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煤炭及制品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所有煤炭经营企业年底前必须向园区集中。相关乡(镇)负责,关停取缔公路沿线煤炭经营点。

4.质监局负责,发改局、环保局、工商局配合,实施煤炭使用单位报验制度。重点用煤单位每批煤炭进货后,向质监部门报验,县发改、质监、环保部门定期对重点用煤企业开展联合煤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质监部门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煤炭流通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煤炭使用单位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市场规划、监管。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完善和加强煤质检测站检测工作,对入县煤炭,加大监督检测频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的单位由质监、工商、环保三个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不得转移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5.环保局负责,住建局、园区管委会、灵寿镇、三圣院乡配合,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年底前必须完成 64台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动态更新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制定燃煤锅炉2015-2016年淘汰计划,2015年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2016年完成全部治理任务。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住建局负责全县供热采暖锅炉治理,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微煤雾化”锅炉、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拆除取缔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置换调整供热燃煤锅炉。

环保局牵头,工信局配合,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治理,明确2015-2017年全县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加快利用微煤雾化等技术改造燃煤锅炉。推广锅炉节能环保新技术,在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锅炉推广示范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系统技术和燃煤烟气净化与热回收一体化技术,在食品、印染等行业中小型工业锅炉普及应用解耦燃烧技术。实施“以大代小”锅炉更新。对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建设大中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高效锅炉,更新替代分散小型工业燃煤锅炉。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年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石灵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燃煤锅炉改烧清洁能源。

6.质监局负责,各乡(镇)配合,制定标准和加强检测,完善锅炉数据库。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建立煤炭质量标准体系,实行煤炭产品质量标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7.发改局负责,质监局、环保局配合,全面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水平。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建设并投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成覆盖灵寿镇、狗台乡、牛城乡、南寨乡、青同镇、三圣院乡、北洼乡的型煤配送供应网络,力争20158月底前,实现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年内推广洁净型煤6000吨。

8.农工委负责,相关单位、各乡(镇)配合,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利用。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分期分批更换传统炉灶,提升热效率,到2017年,民用清洁高效燃煤炉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实施煤炭清洁燃烧改造。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及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型燃煤锅炉实施秸秆成型燃料、优质低硫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改造。到2015年底,5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在农村地区加快太阳能、电、气(天然气、混合气、沼气等)等新能源替代农村散煤采暖示范推广步伐。

9.住建局负责加快县城集中供热二期工程,推进沿街门店集中供热改造,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4%以上,力争两年内全部实现集中供暖。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相关要求)。

10.发改局负责,工信局配合,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11.发改局、工信局负责,国土局、环保局配合,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按省市政府要求完成水泥产能压减任务。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钢铁项目,对违规建设项目,强化问责,严厉追究违规建设主体责任。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坚决不准开工;在建的,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管控机制,遏制人为扬尘污染,切实加强工程尘、工厂(行业)尘、道路扬尘、矿山砂场扬尘“四尘”治理力度,在严管和精细上下功夫,坚决把扬尘控制住、压下来。

1.国土局负责,相关乡(镇)、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供电局配合,按照省统一安排布置按时完成实心粘土砖瓦窑进行关停取缔。对占用的土地耕地加强生态恢复与修复,研究相应补偿措施和环保建材替代措施。

2.住建局负责,相关乡(镇)配合,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对施工工地扬尘进行综合整治。在建工地全部实行绿色施工,达到扬尘控制“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六个百分之百”,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许开工。继续深入治理,提标升级,开展绿色施工样板工地建设,20156月底前创建灵寿县行政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灵寿县综合档案馆司法业务用房、灵寿县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3个样板工地。

3.住建局负责,强力推进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达标活动,实现绿色环保,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对各类施工工地实行防尘承诺备案制,所有工地由专人24小时看管,不达标工地一律关停。

4.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

5.住建局、交通局负责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55%。继续购买洒水、清扫、吸尘一体式新型清扫车辆,降低环卫作业过程扬尘。购置小型清扫车,提高建成区小街巷机械化清扫比例。在非霜冻期,对建成区主干道每天洒水6次以上,每3天冲洗1次,其他次干道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5天冲洗1次。路面清扫效果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无扬尘,公路界内做到无垃圾、无积土、无白色垃圾、排水设施畅通,公路界内环境干净整洁。遇大风、雾霾等特殊天气,加大冲洗、清扫频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灵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要求进行保洁、洒水。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公路施工工地要采取抑尘措施,易扬尘建筑材料一律覆盖到位。

6.住建局、交警大队负责,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必须平槽装卸,苫盖严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渣土车辆违法实施追溯执法,根据车辆逐车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7.水务局负责,公安局、相关乡(镇)配合,严格控制采砂场数量。采暖期,关停滹沱河、磁河全部采砂场。所有持证采砂场必须高标准采取抑尘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所有采砂场必须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才准生产,确保符合绿色生产标准。加强河道治理工程监管,所有施工场地必须有防尘、降尘措施,加快河坝、河堤、护坡绿化、硬化。

8.环保局负责,安监局、相关乡(镇)配合,督导重点企业深入开展粉尘综合治理,降低无组织排放。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入棚入仓等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并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防风抑尘网。严格控制水泥、石子破碎、建材等行业原料破碎、运输、贮存、加工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完成灵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烟粉尘治理、5家重点企业料堆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9.农牧局负责,各乡(镇)配合,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开展肥药控减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75万亩次。

10.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相关乡(镇)配合,科学规划设置垃圾填埋场或中转站,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垃圾收运模式。

11.住建局负责,灵寿镇、狗台乡配合,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及小街小巷,全部进行硬化、绿化。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坚决淘汰黄标车,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鼓励人们绿色出行。

1.交警大队负责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全年黄标车淘汰任务150辆。

2.商务局负责所有新建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3.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发改局、气象局配合,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改善大气环境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区域性生态廊道和生态保护空间,统筹和优化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各类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

4.商务局牵头,年底前完成车用汽、柴油油的置换和质量升级工作,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发改局组织落实国五车用汽柴油油源工作,商务局做好国五车用汽柴油置换供应工作,质监局、工商局分别对生产、流通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完成国五车用汽柴油油品供应置换工作。环保局负责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运用节能减排倒逼机制,按照最严的排放标准,抓好重点行业的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排放。

1.环保局负责,工信局配合,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以大带小,分类推进”的原则,20158月底前,完成正元化肥42吨、35吨燃气锅炉脱硫治理,并通过验收,达到《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841-2007);2015年底前完成正元化肥三台75吨燃煤锅炉(含自备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完成二次净化设施改造,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施关停措施。

2.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环保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加大对制药、石化、铸造、木业等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按照《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对石化行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完成一轮泄露与修复技术改造。

3.环保局负责对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375吨燃煤锅炉,一台42吨、一台35吨燃气锅炉)、河北名世锦簇纺织有限公司、灵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石灵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重点排放企业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实现烟气自动监控,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加强监测设备和国家、省市联网监测数据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4.环保局负责完成灵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氧化硫50 mg/m3 、氮氧化物260 mg/m3),确保全部达标排放。

5.环保局负责,对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6.环保局负责加强已建成的减排设施投运率,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

7.环保局负责推动县城建成区餐饮经营单位(含职工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6月底前完成12家治理任务。加大室内烧烤整治力度,6月底前室内烧烤必须完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8.环保局牵头,各乡(镇)负责,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含玉米皮),确保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

9.农牧局负责,各乡(镇)配合,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大秸秆直接还田力度。利用青贮、氨化、微化等秸秆饲料转化技术,发展秸秆饲料加工,提高秸秆利用率。

各乡(镇)、住建局、交通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住建局负责全面取缔大气质量控制区内露天炭火烧烤,环保局负责,对室内烧烤进行整治,室内烧烤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10.发改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知名产品创建、服务体系构建、产业基地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五大工程。抓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建设。

11.环保局负责完成灵寿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总量IC卡系统安装。

(五)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深化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工程建设,创建省级园林城市。

1.林业旅游局牵头全面实施生态恢复和重点生态绿化工程建设。一是抓好200平方公里核桃基地续建工作,新增核桃种植10万亩,完成品种改良50万株;二是抓好乡村绿化工作,围绕村边、道边、厂边、房边、街边、田边、水边、渠边、井边、堤边“10边”等区域绿化,结合农村面貌提升和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各类树木栽植20万株以上;三是抓好通道绿化工作,重点抓好正南路岔头至寨头段及灵塔路段的绿化;四是抓好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及河系矿山绿化等工程建设。森林覆盖率达到49.73%以上。

2.住建局负责,大力开展县城绿化建设。新建提升绿地22万平方米,其中新建绿地4.92万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7.9%,绿化覆盖率达到44.7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92平方米。建成区裸露地面,全部进行绿化。

3.灵寿镇、狗台乡负责开展大气质量控制区农用地绿化建设工作。

(六)全面提升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确保治理污染有队伍、有手段、有投入。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全面加强环保预警监测、执法监管等能力建设。

1.环保局负责,各乡(镇)配合,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强化乡(镇)村(社区)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加大环保网格化监管运行和履职情况督导力度。开展网格化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大气质量控制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2.大气办负责,相关部门、各有关乡(镇)配合,完善优化重污染天气四级响应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业做到“一厂一策”。按照标准化要求,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按照新修订的预案要求,在遇到重污染天气时,提前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合理调整部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负荷,适当降低冬季取暖期和敏感时段的工业产品产量,探索实行重点企业“错季、错时”生产等限产减排措施。快速有序组织好应急工作,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影响。

3.财政局负责加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投入值和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值的80%

4.环保局负责,工信局、园区管委会、公安局配合,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公开项目环评与验收情况;公开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安全隐患等情况;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污染源监测等信息。

5.环保局负责,财政局、编办配合,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加强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要在6月底前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县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化“智慧环保”建设,按照覆盖省、市、县三级和信息、调度、指挥三合一的要求,组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数字平台。完善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6.公安局负责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科学制定禁限放方案,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县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议,重点听取前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开展。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快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对建成但未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的设施所在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累日计罚和上限惩罚的措施,倒逼企业提高减排设施投运率。

对渣土车覆盖不严、道路遗撒,建筑工地抑尘措施不到位,采砂场未按规定关闭,露天炭火烧烤等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打击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大气办督导组,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夯实已完成的工作,继续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及时整改。通过明察暗访、延伸督查等方式做好督导检查。

(四)加强考核评价。制定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差异考核,考核结果向县四大班子报告,向社会公布。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和部门,由相关县领导与组织、监察部门一起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存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不作为、慢作为,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目标责任,被省市通报,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等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我县《关于对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五)加强舆论宣传。继续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让违法排放无处藏身。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同时对污染环境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连续性、大力度曝光警示。组织各种媒体利用好专版专栏,刊播系列言论评论、专家访谈、科普文章,加强对雾霾天气问题的正面引导,引导广大居民科学理性看待现阶段雾霾问题。大力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群众环境意识,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群防群治,全县人民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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