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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10 09:18:01

篇一: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

  

  八查八纠自查问题清单

  在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市安全监管局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结合向社会作出的五项公开承诺,将六项民主评议内容细化为“八查八看”,要求每一名工作人员认真对照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下面聘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八查八纠自查问题清单

  XX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承诺书、XC县教师行为公约、XC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查八看”查找自身的问题,开门评议,边查边学边改。

  一、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查摆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办学思想不明确,没有办好学校的标准和行动;(2)带头示范作用差,不能以身作则,不敢坚持原则,对各种不正之风抵制不力,对错误的人或事放任不管,班子闹不团结,学校正气不足,人心焕散;(3)不学习、不思考,决策水平低、有失误;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差;(4)对教师的评价和使用不够客观、公正、合理。不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员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5)学校管理松懈、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或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6)主要精力没有用在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上,忽视对教师师德师风的要求教育,和教师班务教学能力的培养提高;(7)违反收费政策,巧立名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学校开支不合理、代办费不结算;对学校内部的乱收费行为处理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二、学校教职工重点查摆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言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要求;(2)为教不廉,强制学生订购书报教辅材料,向学生乱收费、推销

  商品,向学生和家长索要钱物、吃请;以敛钱为目的,举办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习班、提高班;(3)不尊重家长、不能友善地与家长沟通,指责、训斥学生家长;(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加重学生和家长的课业负担;在组织教学、排座位或安排宿舍等方面歧视后进生。

  (5)行为举止违反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损害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形象的言行;(6)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够强,不重视思想业务学习和提高,不能坚持教学“五认真”,组织观念不强,纪律性差,随意缺课旷职;(7)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教育管理学生缺乏耐心、细心和爱心;三、各学校领导班子和成员都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应在本校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对照检查。然后进行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对照检查前应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并要有领导负责、安排专人办理教育整顿活动中反映的事情和问题。

  通过“八查八看”活动深入学习和对照检查,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和主观因素,边查摆边整改,切实提高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转变广大教职工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八查八纠自查问题清单

  通过我校组织的"八查八看"学习,充分认识到师德是一个教师的灵魂,是搞好教育教学的前提保证,是教师的立身之本。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教师我们要在日常教学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言谈风貌。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需要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做出表率,以高尚的人格感染人,以整洁的仪表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孩子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学风和校风,教师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学生素质的培养。因此,师德

  ,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一种精神体现,一种深厚的知识内涵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师德需要培养,需要教育,更需要的是每位教师的自我修养!用自身的榜样作用和人格魅力,让学生佩服,从而仿效。

  结合《小学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在对自己的工作做了认真的剖析只有我觉得我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

  1、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工作中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对学习没有做到长期坚持,总是给自己找借口,由此导致了很多工作原地踏步。

  2、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不高。在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有拖拉的现象,领导安排了工作,缺乏系统的规划,因此影响了工作效率。

  3、开拓精神不强。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

  4、与家长沟通不够。

  5、班主任管理工作不到位。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自己放松了学习及对自己的要求;二是思想上有等、懒、靠的情绪;三是自己对自己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规划、整理。通过这次深刻查找剖析,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一是在政治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强对政策理论水平的提高,。二是在业务,在专业知识、教育理论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发展。

  2、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领导交办的事及我自己份内的事做好计划,使其有序、有时、有步骤地完成,今天的事绝不拖到明天做,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

  3、开拓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在工作中勤观察、勤思考,想学生、家长之所想、急学生、家长之所急,全心全意做好教育教学各

  项工作。

  4、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如面谈,电话、短信联系,让家长充分了解孩子的课堂表现及存在问题,少年宫与家庭共同教育,使孩子能够快乐、健康成长。

  5、积极向有经验的班主任学习,学习他们科学、高效的班级管理办法,学习他们与任课教师的沟通方式,学习他们对工作、对事业积极进取的态度。

  时代对我们这一代的人民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回顾几年来我们走过的路程,我深深感到只有抓好师德师风建设,才能使少年宫的整体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也将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二: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

  

  个人自查问题清单及整改报告

  个人自查问题清单及整改报告

  个人自查问题清单及整改报告

  篇一:个人查摆问题清单

  个人查摆问题清单

  1、学习存在自满情绪。性情急躁,缺乏进取精神,遇上处理具体事情,往往是凭主观臆断和经验去分析情况、处理问题。有时工作中碰到困难还产生抱怨和抵触情绪。

  2、工作主动性还有所欠缺,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满足于完成任务,对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

  3、服务意识还不够强,有事急于完成手头上的工作,对待群众的态度有些强硬,语气不佳。

  4、学习的积极性不够高。有时候对于工作的(转

  载

  于:xxxx书

  业

  网:个人自查问题清单及整改报告)主动性欠缺,急于完成手头上的工作,对工作仅满足于简单的完成任务,并没有深入的进行分析和思考以求更好的完成工作。

  5、有时候不注重细节问题,不该浪费的都浪费了。例如办公用的打印A4纸张,若不是文件类,可以反正面使用,节约始终都应坚持,节约无小事

  6、科学发展的理念贯彻不够。平时关注重点工作、上级任务和要求、出亮点的工作多,关注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思考不深、关注不够。

  7、业务学习、材料整理等流于形式。从网上借鉴材料,存在抄袭现象,未能深入钻研教材

  篇二:不作为乱作为个人自纠自查情况

  关于治理“不作为,乱作为”工作

  行为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自开展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活动以来,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通知》(市市监管党字20XX〕10号)文件的相关精神。通过集体学习和会后交流讨论,同时结合政务服务科日常工作实际,围绕文件精神对照《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纠正和防1止“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集中整治“个人问题清单认领对照表”》,找出自身存在问题,主动认领问题,认真进行了自查整改。现就我个人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提高认识,从自身做起。庸与懒、散是天然的孪生兄弟,庸是内在的,懒、散则是表象的。庸,首先存在于思想、意识形态,得过且过,图安逸、怕责任、怕担当,因而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其次,庸,表现在行为中,只顾眼前,不图长远,欣赏既得利益,不思进取,甚至不作为、乱作为。庸衍出懒和散,懒和散又导致进一步的庸。庸,表现在市场监管工作上就是甘于平庸,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创新。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因此,转变作风,振奋精神,必须从我们日常的工作细节着手。

  二、我存在主要问题

  (一)、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勤学善思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的不够不深不透,没有全面全文学习;还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用法规武装头脑;学习新知识方面,还没有新意识,认识不到位,观念不到位,思想老化;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有时找不到结合点,用理论指导实践就不够。平时虽然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并注重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处在窗口岗位上,日常性工作多、个体XXXX登记工作事务繁杂,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来的都是客,要尽为群众服务之谊,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

  (二)、学习抓得不够紧。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现代化知识、技能有所欠缺。

  (三)、工作中只满足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有时思路不清、方法不当、措施不力,考虑问题不是站在全局的高度,而是以自“我为中心,为“工作”而工作,不是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种落后的思想与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二、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

  (一)、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由于XXXX登记的职能要求,我注重日常业务学习,而忽视了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造成在理论学习的深

  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一定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

  (二)、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创新意识。我有时满足于已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学习上还缺乏“挤劲”、“钻劲”,对部分新知识、新思维不去认真钻研,了解不透。

  (三)、工作存在拖沓现象。

  由于许多工作都是分工完成,我有时会产生倦怠思想,得过且过。除了完成自己必需完成的工作以外,不属于自己负责的部分关心不够。

  三、改正问题的措施

  针对自己的问题,我希望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提升自我:

  (一)是充分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庸懒散软”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围绕专项活动,进一步提高我整体素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学能力的提升,努力提高工作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二)是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以谦逊的态度、顽强的毅力抓好我的个人学习,既从书本知识中学习,又从生动实践中学习,借多种途径深入学习思想政治知

  识和专业知识,真正学懂弄通,把握精神实质,提高理论素养,不断加强工作中的理论自觉和理论指导。

  (三)是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开拓创新思想,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主动性,在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突破工作思路局限,改进工作方法,统筹兼顾,与时俱进,创

  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树立开拓创新思想,养成勤于思考和自我反思的习惯,增强工作主动性,从实际出发,勤于实践,勇于探究。

  在接下来的工作学习中,我还将进一步提高自我,并找出不足,做出整改计划,针对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改正不足,发扬优点,进一步做好党政办的工作和领导交付的任务。以上是我对自身“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自查整改报告,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篇三: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清苑县卫生局“深从提促"查摆问题清单

  1/11/1

篇三: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

  

  公安个人八类问题自查清单

  以下是公安个人八类问题自查清单:

  1.政治方面:是否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是否认真履行公民义务,是否有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行为。

  2.安全方面:是否遵守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泄密、丢失公安机关工作文件、设备等安全问题。

  3.纪律方面:是否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纪律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违规使用公车等。

  4.职业道德方面: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

  5.工作能力方面:是否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是否存在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违规操作等问题。

  6.个人生活方面:是否存在不良嗜好、不良行为等问题,是否存在家庭矛盾、经济问题等影响工作的因素。

  7.心理健康方面:是否存在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等,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问题。

  8.个人形象方面:是否具备良好的个人形象,是否存在穿着不整洁、言行不得体等问题。

  以上是公安个人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四: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

  

  欧盟将8类化学物质纳入需授权使用的“REACH法规”(附件14)清单中

  元凤

  【期刊名称】《中国个体防护装备》

  【年(卷),期】2012(000)003【摘

  要】2012年2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决议.将8类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加入REACH法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简称“REACH法规”)附件14规定的需授权使用的物质清单中,并已正式发布于欧盟官方公报上。新增的8类物质均为致癌性或生殖毒性,它们分别是:

  【总页数】1页(P52-52)

  【作

  者】元凤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X132【相关文献】

  1.欧盟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清单新增8种化学物质[J],2.欧盟REACH法规授权候选物质清单[J],3.欧盟REACH法规授权候选物质清单[J],陈荣圻

  4.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录中CMR限制物清单[J],5.欧盟REACH法规首批六种需授权物质公布

  我国企业应积极应对[J],

篇五: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

  

  最新整理: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审计八类456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行为

  1.未按规定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

  2.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4.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5.未编制或者未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6.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未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7.对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地块,未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8.未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

  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变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用途,未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

  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1.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12.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13.未足额、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4.未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15.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16.违规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7.通过罚款代替补办违法用地合法手续

  18.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农用地

  19.截留、挪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

  20.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21.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于住房建设用地

  供应总量的70%2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未落实

  23.政府储备用地或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24.对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实行划拨供地

  25.对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未按规定设置前置条件

  26.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

  27.超越权限审批土地

  28.征收土地未按规定报批

  29.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30.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31.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2.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登记

  33.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

  34.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

  35.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36.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3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

  38.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39.煤矿建设使用土地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0.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41.违规下放土地管理权限

  42.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3.擅自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4.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5.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

  46.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7.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

  48.改变土地用途未征得出让方同意或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9.挪用应缴财政的耕地开垦费

  5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51.违规管理或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52.违规动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53.违规占用、管理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

  54.未按规定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55.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

  56.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57.挪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58.截留、挪用应缴的土地出让金

  59.未按规定标准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0.挪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61.超出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62.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6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未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64.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65.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未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66.财政部门未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67.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经费,未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68.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69.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0.土地储备资金未实施预决算管理

  71.土地储备机构未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7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未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

  储备计划

  73.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作为入库储备土地

  74.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作为入库储备土地

  75.土地储备机构未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

  76.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超过两年

  77.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搭建建(构)筑物

  7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79.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

  80.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81.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82.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教育资金

  83.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决算

  8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

  制度

  85.违规变更房地产权属

  86.未根据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要求,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

  87.未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方案

  8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89.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

  9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91.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商品房

  9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

  93.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未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9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5.截留、挪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96.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规划

  97.少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98.部分土地未实行“净地”出让

  99.对国有建设用地疏于管理形成闲置土地

  100.挤占、挪用土地调查经费

  101.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

  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02.土地调查人员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

  103.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104.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土地调查资料

  105.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被调查土地的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10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

  10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立案查处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

  108.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申请应予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

  109.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11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篡改案件材料

  1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

  11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违反保密规定

  11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

  114.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115.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116.土地储备项目未实现总体收支平衡或年度收支平衡

  117.土地储备项目未实行项目库管理

  118.土地储备项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119.财政部门未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

  12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挪用或擅自改变土地储备项目财政资金用途

  12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未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122.土地储备机构未合理控制土地储备项目收储成本或前期开发成本

  123.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个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年度收支决算草案

  124.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或项目实施完毕后未对总体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25.财政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126.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未与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及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12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

  12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

  12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130.低于国家规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有偿使用的土地

  131.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13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城市新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

  13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13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

  13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或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3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13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备案

  13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或采取管护措施

  13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4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复垦情况

  14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142.自然资源上级主管部门未对下级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14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

  144.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违规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

  145.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

  146.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147.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48.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4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150.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151.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152.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或设备

  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行为

  1.采矿权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2.地质勘查单位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3.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或管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6.违规办理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未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有偿取得的方式管理采矿权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价款缴纳不规范

  9.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10.违规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1.违规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2.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未采取招拍挂的方式授予

  13.违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中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14.违规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

  15.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6.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7.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8.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19.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20.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22.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3.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24.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25.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6.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27.采矿权人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2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9.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30.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31.地质矿产部门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32.地质矿产部门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

  33.地质矿产部门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

  34.地质矿产部门有关人员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

  三、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行为

  1.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

  2.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

  3.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

  4.发掘单位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5.发掘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6.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7.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8.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9.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0.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或赠与

  11.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12.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

  13.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

  14.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

  15.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情况报告自然资源部

  16.有关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

  17.有关单位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18.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流通

  四、违反自然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3.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4.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或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

  5.应予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

  6.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

  7.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8.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9.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影响保护区内环境质量

  10.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1.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

  12.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13.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

  14.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15.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

  16.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1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18.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19.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允许其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20.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2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

  22.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23.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2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2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2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或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27.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

  2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29.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未取得资格证书

  30.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超出其资格证书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1.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32.环保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3.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4.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未优先采购或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或设施

  35.未预提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

  36.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37.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8.无排污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9.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污许可证受理条件的申请未依法受理

  4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4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

  4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

  4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

  4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7.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48.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49.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未及时补办

  50.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51.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3.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54.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55.排污单位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

  56.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

  57.排污单位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58.排污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9.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

  60.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6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62.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63.对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64.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6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66.在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67.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68.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6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0.违规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

  71.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封场

  72.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73.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74.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5.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7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77.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78.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79.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80.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81.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或容器、包装物转作他用

  8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8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84.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85.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

  86.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87.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88.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89.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90.固体废物非法入境

  91.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污染环境事故

  92.2018年1月1日起未停止征收排污费

  五、违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法规行为

  1.未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形式使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挤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3.未经批准调整中央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计划

  4.申报的项目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不一致

  5.未及时对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6.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未落实管理主体、后期运行费用,制定维修、养护、运行制度

  7.政府部门未就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8.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申报、立项、审批不合规

  9.违规拨付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以奖促治”资金

  10.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

  11.截留、挪用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以奖促治”专项资金

  12.未经批准调整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计划,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13.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整治运行费未及时拨付到位

  14.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晚或未到位

  15.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未分项独立核算

  16.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或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17.设计费、监理费、考核验收等经费占用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

  18.相关部门未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进行防治

  19.相关部门未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处置

  20.相关部门未对农村生活空气污染进行防治

  21.相关部门未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新技术开发与示范推广工作

  22.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未实施招投标

  23.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24.违规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25.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26.地方人民政府未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27.地方人民政府未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

  28.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六、违反放射性污染管理法规行为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安全保卫制度、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2.核设施未建造防治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违规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4.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贮存、使用、处置等放射性污染活动

  5.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6.未按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7.不按照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8.未经许可或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或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

  七、违反污水处理法规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区内设置排污口

  2.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5.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6.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7.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8.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10.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11.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12.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13.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

  14.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

  1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建设水源保护无关项目及从事网箱养殖等项目

  16.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1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闲置

  18.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中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工艺或设备

  1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水土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1.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项目

  22.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项目

  23.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24.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25.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

  26.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

  27.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

  28.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9.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相关手续不完备

  30.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未实行招投标

  31.污水处理厂规模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

  32.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

  33.污水厂未实施环保验收程序

  34.污水处理厂未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的在线监测技术设备进行验收

  35.未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

  36.污水处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

  3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试生产

  38.试生产未及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

  39.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0.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转移联单制度

  42.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地点或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存在二次污染的隐患

  43.污泥处置不及时、不规范

  44.未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45.收费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46.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47.向不具备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48.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49.排水户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50.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

  51.环保部门未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52.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排水户收取费用

  53.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未缴纳污水处理费

  54.污水处理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或污泥处理处置

  55.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未向社会公开

  56.截留、挪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57.超范围使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58.未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使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59.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未按规定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60.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未对下一级政府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监控

  61.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未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违反海洋、海岸环境管理法规行为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

  2.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

  3.海洋工程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或核准环境影响

  报告书

  4.海洋工程自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核准

  5.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6.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7.海洋工程建设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

  8.建设单位违规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

  9.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10.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规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残液残渣

  11.船舶、港口、码头或装卸站配备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数量不符合要求

  12.船舶、港口、码头或装卸站配备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

  13.船舶未持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14.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15.船舶向海域排放超过标准的污染物

  16.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或过境停留

  17.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具备适运条件

  18.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

  19.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20.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旧船改装、打捞或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

  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21.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

  22.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

  23.船舶发生事故沉没,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

  24.海洋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

  25.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26.未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27.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8.海洋工程排污费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9.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30.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阻挠现场检查

  3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32.兴建向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33.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34.建设港口、码头未设置与其吞吐能力或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35.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未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等处理设施

  36.建设岸边油库未设置含油废水处理设施

  37.建设滨海矿山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措施

  38.建设滨海垃圾场或工业废渣填埋场未建造防护堤坝或相应处置装置

  39.修筑海岸防护工程损害生态环境或水产资源

  40.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改变、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41.在海岸保护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护设施安全的活动

  42.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

  43.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

  44.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或测爆即行拆船

  45.拆船过程中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

  46.监督拆船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阻挠

  47.拆船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

  48.发生污染损害事故未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

  49.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

  50.沿海有关单位未制定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51.沿海各级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海洋自然历史遗迹或自然景观

  52.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53.违规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

  54.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等区域新建排污口

  55.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56.向海域排放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

  57.向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58.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

  59.沿海农田、林场违规施用化学农药

  60.未取得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在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61.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62.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

  63.船舶及相关作业违规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或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业务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一书中有关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业务审中常见的8类456个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的经济活动行为,分别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行为、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行为、违反自然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行为、违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法规行为、违反放射性污染管理法规行为、违反污水处理法规行为、违反海洋海岸环境管理法规行为。

篇六: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

  

  财政审计八类260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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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收入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违规编制政府收入预算。

  代编预算规模较大。

  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

  违规批复预算。

  代编预算未及时下达。

  部分预算指标下达较晚。

  追加预算下达较晚。

  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预算外收入转为预算内收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纳入预算管理,在社保基金专户核算。

  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违规将应作预算收入的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虚假调拨收入资金。

  将本年度预算内收入转往来,待下年度转回再缴入国库。

  用“以拨作支”的方式将国库资金拨入财政专户。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不依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滞留、截留或者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截留、挪用上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财政资金。

  隐瞒、挤占、截留应上缴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编制预算时,隐瞒、少列预算收入。

  违规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未及时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缴入国库。

  将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转往来账户,未及时缴入国库。

  在各税上缴国库前,从中提取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

  将下年度财政收入转为本年度收入。

  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违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或更正。

  下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违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更正。

  将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

  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中直接退付应退税款。

  以“多缴退库”的名义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退至财政资金专户。

  虚收虚支、“空转”预算收入。

  违规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财政专户资金未清理。

  财政资金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

  应计未计收入,部分收入在往来款中核算,决算报表内容不完整。

  预算内往来款及财政专户结余资金长期挂账。

  对财政存量资金未清理。

  虚增、虚减用于结转下年的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支出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违规编制政府支出预算。

  本级支出功能预算未细化到“款”。

  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公共财政预算中,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的重点支出,未全部细化到“款”级科目。

  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不细化,分配方向不透明。

  财政等有关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调整预算。

  不按预算拨款,年末再利用“科目调整”进行平衡。

  个别延续项目预算尚有大量结余的情况下,安排同类预算时未适当减少预算金额。

  未按规定安排预备费。

  财政部门少安排就业资金。

  未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环保资金。

  排污费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未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地方财政应补助的社会保险资金未落实。

  未按规定安排再就业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未纳入专户管理。

  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

  未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未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财政部门少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未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足额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未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教育支出未达到法定增长比例。

  未及时足额安排或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

  预备费未按规定的比例足额计提。

  违规动用预备费。

  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列报超预算支出。

  虚列预算支出。

  以“以拨代支”方式虚列支出。

  未将上年度的净结余纳入当年的预算支出,或补充当年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

  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应由财政列支的款项长期挂账。

  超范围使用教育费附加。

  超范围使用排污费资金。

  违规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未按规定的比例设置预算周转金。

  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周转金。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未按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拨入资金。

  虚列偿债准备金支出。

  收回己列报支出的款项未冲销当年预算支出。

  将预拨下年度支出列为本年度支出。

  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不按当年实际拨付的预算支出数列支、列报1182。

  已拨出的支出结余款,未及时冲减当年预算支出数。

  预算执行不均衡。

  无预算支出补助费。

  未按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未按规定程序拨付款项。

  未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未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

  无预算或超预算向预算单位拨款。

  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部门或单位。

  将收回的财政周转金违规继续放出。

  财政或有关部门将收回的财政周转金擅自挪作他用。

  预拨款未及时清理。

  没有报告当年月份预算执行情况。

  结转下年结余呈递增趋势。

  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较多,部分项目资金下达后未动用。

  三、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非税收入预算未细化到“目”级科目。

  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执罚单位办案经费追加较多,部分执罚单位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以财政资金代缴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以“企业发展基金”名义返还土地出让金。

  超范围安排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收入未作预算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基金预算不够完整。

  未停止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应列未列一般预算支出。

  虚增一般预算收入。

  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作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用政府性基金平衡一般预算。

  将一般预算收入作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国库。

  未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未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应缴未缴上级非税收入。

  违规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

  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标准。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非税收入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未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年内做追加或者调整。

  财政部门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预算。

  财政部门将社保补助资金调剂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将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

  挤占、截留、挪用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收入。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减免、拖欠、截留或坐收坐支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将已纳入预算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等管理工作。

  四、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

  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未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未及时拨付救灾款物。

  五保供养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

  未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未及时足额安排孤儿保障资金。

  未按批复的彩票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未按规定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未按时足额将社保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未按时足额划缴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

  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将部分应在国库管理的专项资金在专户中核算管理。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下达进度迟缓。

  挤占、挪用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及专项补助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及专项补助费。

  技改贴息资金未细化到项目,打捆下达预算。

  违规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未按上年度专项结余的大项、小项及其具体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未按规定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未及时下达、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未按规定制定、报送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未按规定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未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未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

  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实行公告公示制。

  未按规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考核、监督。

  未按规定对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未按规定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

  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公示、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

  地方财政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配套资金211。

  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综合开发有偿资金。

  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

  违规核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或违规延期还款。

  财政部门未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的范围及规模。

  财政部门未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或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乡镇财政部门未严格执行报账制。

  未按规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超标准列支对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费。

  未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未多渠道筹集或及时拨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财政部门未合理安排或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卫生事业专项资金。

  未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及时拨付到位。

  财政部门未统筹安排或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

  未及时拨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

  侵占、挪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

  五、违反国债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财政和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的用款计划和进度拨付国债资金。

  有关部门或单位利用国债资金项目,搭车兴建其他项目或购置其他资产。

  违规在国债资金中提取有关工作经费。

  挤占、挪用项目节余的国债资金。

  未专户储存国债专项资金。

  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国债专项资金。

  擅自转存国债专项资金。

  擅自将存入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地方国债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按规定的比例到位。

  国债的银行贷款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自筹的国债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六、违反国库管理法规行为

  国库未及时收纳预算收入。

  办理预算收入缴库、预算拨款未履行国库监督职责。

  国库库存额不足预备费额,被财政“预算暂付”占用。

  违规将专项资金作为调入资金入库。

  国库经收处延压、缓解预算收入。

  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违规受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业务。

  违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规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

  下级政府混淆上级政府的税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预算收入入本级国库。

  上级政府混淆下级政府的税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预算收入入本级国库。

  未推进国库现金管理制度。

  未建立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七、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未公开。

  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价格、采购效率、采购质量不符合要求。

  无部门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超部门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机关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

  将结余的采购资金用于弥补自身经费。

  将结余的采购资金挂“暂存”,未用于平衡预算。

  未按时拨付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

  未按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的项目、用途使用政府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机关将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挪作他用。

  自行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

  在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或以其他的支出票据代替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以其他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机关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

  未按规定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政府采购财政专户中以前年度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及时清理。

  未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八、违反其他财政管理法规行为

  未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未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本级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不彻底,没有恢复会计核算权。

  地方政府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未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公务卡管理不规范。

  超收收入全部安排当年支出,未及时履行向人大报告程序。

  决算草案未按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

  违规编制财政决算。

  财政决算虚列收入和支出。

  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未及时提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违规批复决算。

篇七:八类问题自查清单具体表象

  

  我区从解决基层治理突出问题??,梳理出8类37个项?清单!基层治理问题种类多、数量?原因多样、影响?泛牵涉到群众的切?利益和?活需求......如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核?推动吹哨报到机制的建?完善和有效运?着?解决基层治理最后?公?问题在深?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作中我区建?实施问题事项清单管理机制梳理出8类37个项?清单划定吹哨范围,明确报到主责部门纵深精细推进“吹哨报到”?作逐步深化拓展基层治理各类痛点难点问题的解决8类37个项?清单解决基层治理突出问题和平门?区居民张??“?区西门原来的违建是曙光医院所建库房,挤占了?区西北侧进出通道;东门那边的违建是?区物业宿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过现在好了,违建拆除以后楼房看起来没那么杂乱,我们这居住环境也?净多了。”随着“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体系的逐步建?完善西长安街街道针对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吹哨”加快推进和平门?区综合整治?程街道?声“哨响”集结多??量来报到

  区发展改?委、区财政局、区园林局、区园林中?、区环境办、区规?委、区城管执法局、区重?办、西城供电局等单位集中发?,协助街道完成好和平门?区的综合整治?程。在推动解决?旧?区综合治理问题中西长安街街道协调各??量拆除违法建设并研究制定了?区绿化、停车、景观等?揽?改造?案年底前将整体改造完成西长安街街道并不是个例在解决街巷停车难问题中什刹海街道试点在前铁社区群?胡同开展居民?治停车试点组织居民成?停车?管会在拆除违法建设???纸坊、?内等街道也都通过“吹哨、报到”机制组织区级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解决了半步桥13号院违法建设占?消防通道问题拆除了东来顺餐厅过期违建?栅栏街道煤市街变电箱占道椿树街道煤改电设备?化等问题也都在相关部门“报到”后得到解决在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任务的过程中,我区聚焦常见的、多发的、基层反映?泛、群众需求强烈的治理问题,从具体事项??,从有限做起,?批梳理出包括?旧?区管理、居住停车、房屋中介管理、?区物业管理、煤改电后续问题、拆迁停滞项?安全与环境管理等8类37个项?清单,划定吹哨范围,明确报到主责部门,根据具体事项明确对应牵头部门由其统筹协调处置,确定事项处置及问题协调解决流程规范,推动形成有效的可扩展的块处理模式和协调处理机

  头部门由其统筹协调处置,确定事项处置及问题协调解决流程规范,推动形成有效的可扩展的块处理模式和协调处理机制,逐步深化拓展基层治理各类痛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区?作专班每?召开调度会,督导试点?作进展;深?街道、社区实地调研,到?线查落实、在?线找经验,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前实现了8类13项问题的解决,24项已制定?案正在推进

  。纵深精细推进“吹哨报到”?作三?河?区居民胡阿姨“都说巧妇难为??之炊,买菜不?便的话,确实让?头疼。”社区周边有?超市但是距离较远买菜仍旧不?便买菜难的问题也在困扰着?云观?区与汽南?区的居民需要坐三四站公交车才可以去超市买到蔬菜在2017年疏解腾退?作的基础上?坛街道??实际

  探索街道吹哨地区单位党组织报到的?作模式多次与国家发改委基建物业管理中?沟通协调深?对接双?很快达成?致确定在该处空间建设百姓?活服务中?提升社区居民幸福指数街道决定引进西城区优质服务商开办街道百姓?活服务中?服务中央单位及辖区群众在基本明确了服务项?需求框架及急需程度的基础上社区党组织牵头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服务商等

  ?起出谋划策街道以党建为引领通过创新三级“吹哨报到”的?作模式以及持续推进民??程民意?项机制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和辖区环境品质提升落实“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作中,我区在实施问题事项清单管理的基础上,纵深精细推进“吹哨”“报到”向社区延伸,初步形成了街道?委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街巷长三级“吹哨”;区级部门、街道科站队所、社会单位三级“报到”机制。全区强化纵向协同,依托“全响应”社会治理平台,利?信息化?段优化问题转办流程,强化反馈督办,提升了解决问题效率。?坛街道百姓?活服务中?建设、?融街街巷胡同居住停车难、椿树街道煤改电设备?化等?批基层治理难题得到有效解决,真正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短评|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基层治理城市发展是为了更好的?活,城市治理最终的?的是让群众有更好的?活环境。开展“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作,解决的是?百姓?边的问题,满?的是?百姓??住?的最基本诉求。因此,“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不能仅是?句?号,?应成为?项推进重点?作的机制。在开展“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常见的、多发的、基层反映?泛、群众需求强烈的治理问题,系统谋划,分类推进,并在推进?作中磨合形成机制,以机制来保障重点?作,以重点?作完成效果来检验?作机制。?在落实机制的过程中,更要从具体事项、具体问题??,在8类项?清单基础上,及时总结、修正,探索形成成熟的报到处置模式。在开展“街道吹哨,部门报到”?作中,要注重效果导向,坚持求实效,?戒形式主义,把问题解决、群众满意、基层认可作为检验?作成效的重要准则,办好“吹哨”与“报到”双?职责交叉、条块关系不顺、需要合?推进的事,急基层所急,办群众急需之事,才是解决落实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最后?公?难题的有效?段。?字:唐茉图?:资料图?责编:李艺萌校对:刘新岩审核: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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