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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案】中心城区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10:00:13

中心城区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方案为有效遏制中心城区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即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占地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下称“两违”),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规划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方案】中心城区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规划方案】中心城区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方案(全文完整)



中心城区新增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处置方案


为有效遏制中心城区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即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占地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下称“两违”),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规划建设秩序、公正的法制社会环境,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行政强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282号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

(一)区“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调整优化区“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已行文印发),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规划、公安的副区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两违”整治工作。

(二)区“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建实体化区“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政府办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任主任;区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主要领导,区公安局分管领导,6个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区规划局分管领导任专职副主任。在区政府办、区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各抽调1名、6名、2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三)街道“两违”整治指挥部

街道办事处组建“两违”整治指挥部,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专职副指挥长(街道办事处对分管领导合理调整分工,确保其有时间、有精力开展好“两违”整治工作),分管政法、人事、财务、市政、国土的班子成员及辖区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长;各街道办事处“两违”整治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并结合实际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兼职人员。

二、职能职责

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282号令)及有关规定,切实强化区“两违”整治办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制度设计等职责,强化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职责,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和“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区“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两违”整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适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二)区“两违”整治办。负责“两违”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制度设计、检查验收、通联统计、考核组织、协调处理挂牌督办案件及其他日常事务。

(三)街道办事处(“两违”整治指挥部)。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两违”整治工作;负责本辖区“两违”日常巡查、劝阻制止、督促或协助拆除、报告、监管;负责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负责按要求组织查封施工现场、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与辖区村(居)委、物业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奖惩办法,督促指导村(居)委、物业企业认真落实及时发现、劝阻、举报并配合查处本区域内“两违”行为的职责。

(四)区规划局。负责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调查取证、下达文书),报请区政府责成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五)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调查取证、下达文书),报请区政府责成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负责对附有违法建筑的合法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违法建筑举报、劝阻和配合整治工作。

(六)专属管理区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专属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调查取证、下达文书),报请区政府责成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七)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机构的监管,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八)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不得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提供相应服务;根据有关单位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停供服务。

(九)文化、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服务对象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

(十)区公安局。负责落实警力保障,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其它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负责加强对派出所的管理,责成各派出所服从辖区街道办事处“两违”整治工作调度。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两违”整治专项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划拨到相关单位;负责对“两违”整治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区监察局、人社局。负责依法查处参与“两违”且拒不配合“两违”整治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存在不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十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两违”整治工作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指导,协调解决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

(十四)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级各有关单位“两违”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办区政府、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的案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并作为区政府交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十五)区信访办、维稳办。负责指导各级各有关单位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落实面上摸排、疏导积怨等措施,协调解决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

(十六)区外宣办。负责落实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密切监控,积极协调、妥善处理重大网络舆情,严防网络炒作。

(十七)区广播电视台、武陵都市报社。负责落实专人全方位宣传“两违”整治工作有关政策,跟踪报道工作开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整治攻势。

三、工作程序

(一)巡查发现。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物业企业负责本辖区“两违”日常巡查,填写巡查日志;原则上须在“两违”动工之时起2小时内发现,并摸清基本情况。

(二)劝阻制止、协助拆除。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物业企业巡查发现“两违”后,第一时间进行劝阻制止(遣散工人、劝返车辆等),原则上按照“在建违法建筑自拆或协助拆除不过夜”的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积极采取督促自拆、协助当事人拆除等方式于发现当日内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三)报告、通知、监管。一是巡查发现“两违”当日内未消除的,街道办事处于次日上午下班前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街道办事处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空白文书由区“两违”整治办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后交由街道办事处据实发放)。三是自报告之时起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期间,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严防当事人继续违建。

(四)停供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收到停供服务通知次日上午下班前组织人员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停供服务工作。

(五)查处(调查取证、下达文书)。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于受理“两违”案件之日起3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下达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公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3日内当事人未拆除违法建筑的,区政府下达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公告(空白文书由区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后交由区“两违”整治办据实发放)。

(七)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根据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公告,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公告限期内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确因情况特殊需增强力量的,报经区“两违”整治办核准后,由区“两违”整治办统筹调度力量协助实施。

(八)善后处置。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后,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情绪稳控、行为监控,协调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严防违规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人员保障

“两违”整治办抽调所涉单位骨干力量专职开展整治工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专职人员包含3类人员:一是正式在编职工3-5人;二是规划、国土部门派驻执法协勤人员6人;三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执法协勤人员7-10人;另充分调动村(居)干部积极参与。规划、国土及专属管理区域主管部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及证照办理单位落实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业“两违”整治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建立“基本经费+补助经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中“基本经费”,包含办公费、交通费、机具设备维修费、强拆工作补助等项目支出。“补助经费”是为解决突发事件或其它不可控事件产生的较大支出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按一事一议原则向区政府申请解决。区“两违”整治办实行专项经费包干。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各相关单位根据预算法编制预算报批,并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监管,确保经费支出符合财经纪律及有关规定。

(三)加强装备保障

车辆保障方面,6个街道办事处在本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1辆专项用于“两违”整治工作,另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统一采购6辆皮卡车分别交由6个街道办事处使用。设备保障方面,6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液压钳1台、凿岩机1台、执法记录仪5台、铁锤10把、断线钳2把配备,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经费一次性采购配备。

(四)加强制度保障

1.举报投诉制度。区“两违”整治办组织开发“黔江区‘两违’举报投诉管理系统”,全方位公开举报方式(电话、邮箱及办公地点等),实行24小时全天候受理机制,对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各种方式举报投诉的“两违”案件一律录入管理系统,于受理之时起2小时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置,8小时外受理的案件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举报投诉按照“三个一批”进行处理(查证不属实的销号一批、简单案件及时办结一批、复杂案件限期办结一批)。系统录入案件由区“两违”整治办及时开展督查督办,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办结,确保各类举报投诉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避免出现案件遗漏、恶意拖延等情形发生。

2.督查督办问责制度。区“两违”整治办落实人员进行密集督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定期通报。对限期内未拆除到位及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久拖不决的案件列入区政府或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由区“两违”整治办及时交办、密集催办、跟踪督办、限期办结。挂牌督办案件每年达6起及以上的,对所涉单位“两违”整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约谈制度。对本辖区、本行业“两违”整治面上工作不力、绩效低劣或督办案件处置不力的,由区政府或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对区“两违”整治办、规划、国土、公安、街道办事处等所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其中对区委、区政府明确纳入考核范围内,按每次1分记扣得分;对未纳入考核范围的,按每次0.5分记扣得分。

4.信息通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定期将拒不配合“两违”整治乃至暴力抗法的当事人有关信息报送区“两违”整治办,经核准后集中在区内媒体予以曝光。区“两违”整治办综合日常统计、督查结果、考核结果等情况完善“两违”整治绩效档案,按月通报并呈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及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审阅。

5.考核奖惩制度。将“两违”整治的重点环节、单位及职工遵守执行规划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各级各有关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重点以“两违”整治结果为主要内容进行考核。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补助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区政府或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成效低劣或在工作中违反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该免则免,并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创新考核奖惩制度并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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