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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遵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5 10:27:04

遵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明确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方案】遵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应急方案】遵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遵义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区(市)、镇(办、管理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区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县、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农委常务副主任任指挥长,分管渔业的副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渔政站和相关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市政府、省农委和省渔业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3 相关机构职责

1)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支持系统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设置24小时全时应急值班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

3.2 信息收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预防和预警机制,密切注意气象和水利防汛部门对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信息的预报。

3.3 预防预警行动

1)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舶的自救互救能力。

2)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船员、渔业执法人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清理取缔“三无”和“三证不全”的渔船,对私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29人,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9人,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2 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由各县、区(市)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一般突发事件由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派人协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3 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以上的,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逐级报告市及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经核实,凡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当地安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 通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当地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讯畅通。

4.5 紧急处置

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6 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2 调查报告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保障

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各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6.4 监督检查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县、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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