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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推进统计法治建设若干意见【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2 19:27:03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统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不仅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也是宏观决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推进统计法治建设若干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推进统计法治建设若干意见【精选推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

理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政府统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不仅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也是宏观决策与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规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是依法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关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生产使用良好秩序,保障数据真实可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推进统计法治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责任落实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统计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分线包干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切实强化监督责任。市政府及市监察局对各区、县(市)政府、市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及其监察局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区、县(市)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县统计局,乡镇(街道)统计站或统计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夯实基层基础

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关键在法的实施、在基层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3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109号)等文件要求,以“双基规范化建设”为载体,不断夯实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法治基础。

(一)加强机构力量配置。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与统计任务新要求,完善市、县两级统计局内设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力量;按照要求推进部门统计“五有”“五化”、乡镇(街道)“八有”“八化”、“四上”单位“四有”“四化”等目标实现。

(二)加强制度建设执行。重点围绕统计数据生产、使用规范,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数据质量分级管理、质量评估与事后抽查、统计资料保存管理、部门数据报送备案以及统计资料公布使用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各地各部门数据资源互补、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形成全市统计工作“一盘棋”格局。

(三)加强统计队伍管理。认真执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人员持证、受训情况与数据质量检查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养,保障统计队伍基本稳定。

三、严控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统计法治稳步实施,核心是要强化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数据质量分级管理制。按照属地负责、分线包干原则,强化各级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数据质量责任:政府“一把手”负总责(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直接管(直接责任人),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专业人员具体抓(具体责任人),做到职责明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严格执行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规范。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制度,对统计调查项目的设计、审批、部署,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评估、汇总、提供、发布、使用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台账设置,数据的采集、填报、修改、签署、提交等环节实行严格质量管理。

(三)严格落实两类人员“三个不得”。各地各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四)严格落实数据审核评估与数据质量核查制度。贯彻落实上级各项主要指标数据审核评估制度,加强数据审核评估;建立健全对各项主要指标的数据核查办法,加大核查力度,把核查结果应用于数据评估,增进数据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四、推进信用建设

(一)积极推进统计信用等级认证。在全市范围内有序推广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制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制,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评估认证并出具报告,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认可后公布。

(二)建立完善统计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信用绍兴”建设总体部署,建立统计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确定统计上各类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标准,规范失信黑名单信息构成、应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加快公示平台建设和增进信用信息应用。按照《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市及各区、县(市)统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建立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企业的统计诚信信息和统计失信信息进行公示,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用信息纳入当地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等工作挂钩。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大检查力度。突出数据质量这个核心,市及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巡查、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检查、稽查工作。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的各类检查,在同级统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对本部门、本系统以数据质量为重点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重点查处虚报、瞒报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无中生有、有组织的弄虚作假及其他群众反响较大、影响比较恶劣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严格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根据《绍兴市统计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对通过统计检查或其他途径发现的各类统计问题,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政府统计机构对查处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

六、加强普法宣传

广泛组织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教育宣传,促进更广泛主体了解并自觉遵从统计法律法规。

(一)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法教育宣传“根据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业务培训、统计继续教育、从业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培训等途径加强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法律意识和行为自觉。

(二)开展对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积极利用重大调查、重大统计节日以及统计法律法规出台等契机,灵活运用各种普法宣传载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平台,创新普法宣传内容方式,扩大统计普法宣传覆盖面,提升统计普法宣传实效性,营造全社会自觉遵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良好局面。

(三)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与调查对象、统计用户的联系制度,鼓励社会各界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挥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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