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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锦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08:45:11

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锦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锦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市直各部门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七条市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以及市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中期财政规划等,结合市直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同时编制与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市政府党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补助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分别于30日内和60日内下达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对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代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其中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资金,包括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报请主管市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常务副市长审定。代编预算资金要在630日前分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由市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下达预拨指标,年末或下一年度清算。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其中涉及重大调整事项的,要报经市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年初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特别是“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先安排支出,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追加支出预算。其他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如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造成的预算变更,均属于预算调整范围,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中追加支出预算要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市直各部门要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起草规范、完整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支出依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后,送交市财政局受理。常务副市长有明确意见的,直接按意见汇总到预算调整方案中,常务副市长没有明确意见的,由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常务副市长,再按常务副市长意见汇总到预算调整方案中。追加预算超过100万元的,需报市政府党组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同意的追加支出事项,原则上每年集中两次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追加支出事项,市财政局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汇总到预算调整方案中。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事业发展政策以及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等,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事前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再报市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预备费的使用,按《预算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市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也可以由常务副市长直接审批。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积极向对口国家部委及省厅局汇报,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属于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属于预算执行中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30日内分解下达。上级有明确分配方案的,按上级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单独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及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上级没有明确分配方案的,由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市直部门,由市直部门提出主导分配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报分管副市长审阅,报市政府党组会议审定后,按规定及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第五章    财政借垫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严禁违规为非预算单位和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事项仅限于临时性的资金周转或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用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市财政局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偿还主体、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市财政局要采取扣减预算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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