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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08:09:0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果业、牧业、渔业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果业、牧业、渔业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使之成为构建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领军人物,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快速扩张,提高农产品产出率、优质率和商品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农牧渔等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与建设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养殖大户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作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

(一)劳动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本市从事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在本市种植、养殖的规模经营在两年以上的大户且规模符合以下规定的。

1.种植产业:在本市范围内栽培果树50亩以上,大田100亩以上,蔬菜20亩以上设施果蔬大棚200延长米以上。

2.畜禽养殖业:在本市范围内年防疫绒山羊1000只以

上,猪1000头以上,牛500头以上,鸡10000只以上。

3.水产养殖业:海淡水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

殖面积1000立方米水体以上。

(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省

市、大中院校学习培训。

(四)其主要摸底及建档程序是:

1.符合以上条件的种植、畜禽业、水产业的经营业主,

可到所在乡镇农科站、畜牧站、水产站领取《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请表》,填报后由乡镇农、牧、渔三站报送市农发局科教科审核。

2.市农发局科教科审核后汇总遴选培训对象,确定培训人员。

第三章      完善培育制度

第四条  按照我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建立4个以上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聘请在学校有一定职称、资质的人员做为培训教师,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特点,农民教育规模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围绕水果生产大户、果园、畜禽养殖基地、水产品养殖公司、大棚等作为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职业农民每月参加学习活动一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坚持正确引导、农民自愿、标准严格、管理动态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认定原则。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内,在本县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及水产养殖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具有相当于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化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1.种植业。在本市种植栽培水果50亩以上,种植大田100亩以上,种植蔬菜20亩以上,设施果、菜生产大棚200延长米以上,年收入6万元以上。

2.畜禽养殖业。年防疫绒山羊1000只以上,猪1000头以上,牛500头以上,鸡10000只以上,年收入6万元以上。

3.水产养殖业:海淡水养殖业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0立方水体以上。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主要认定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认定条件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经营业主,可到所在乡镇农科站、畜牧站、水产站领取《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农、畜牧、水产三站报送市农发局科教科审核。

(二)市农发局科教科确定培育对象。

(三)经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审核认定后报省、营口市农委科教处。

(四)农发局认定发证。报送材料包括《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发局科教科。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

1.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可不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对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在控制规模内按农用土地管理。

2.整合涉农项目,如设施农业内沼气池建设,节水滴灌工程建设,农产品加工储藏建设等涉农项目,在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3.协调金融部门,对创办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贴息贷款或允许以有效抵押物以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等进行质抵押融资。

4.优先免费使用本市农产品地理性标志商标。(“盖州苹果”“盖州葡萄”“盖州生姜”“盖州西瓜”“盖州桃”“盖州尖把梨”)。

5.优先免费申报晋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选送到农广校参加中专学历教育。

第八条   市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

第七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九条  根据我市行业发展运行情况,从现有的种植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返乡创业农民中遴选,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一) 准入机制。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同等条件下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 退出机制。对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认定的学员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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