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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全省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16:36:02

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资金分配方式,为推动我省医学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全省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全省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政府资助临床医学

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资金分配方式,为推动我省医学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直医疗机构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掌握国际国内领先的医学关键技术与核心方法,研究解决影响全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疑难疾病和突出公共卫生问题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采用竞争性资金分配办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立足河北省情,做强医学区域优势特色,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资金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资金于上年度预下达申报指标,评审后确定补助资金数额,下年度直接列入各单位年初预算,并最终补助到项目申请人或申请团队。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医疗机构总体规模、综合实力和人才建设情况,综合考虑优秀人才数量、卫技人员构成、人才专业技术学历与职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与专科建设等,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医疗机构下年度人才资助指标,各医疗机构在指标额度范围内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或申请团队按要求填写《政府资助省级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申请书》,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科室,对项目申请内容和申报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认真研究评审,保证资料真实性,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各医疗机构报送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再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医疗资源和人才布局等情况,提出各项目申请人(团队)补助建议。省财政厅对立项、评审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范围和资金额度,并于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录入项目库,直接编入各项目单位年初预算。项目资金实施统一管理,由各医疗机构集中核算。同时,鼓励医疗机构安排配套资金,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使用用途

第八条 各省直医疗机构要按照专科类别建立政府资助临床医学优秀人才项目库,报送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九条 项目资金资助对象主要包括所从事临床领域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医学领军人才、具有较好发展前途的中青年骨干人才、中医及特色专科人才、财务及人力资源骨干人才。省内医学重点高校或部队医院,从事科研及临床活动能够为我省医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列入资助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相关领域内的国内外医学交流、医技能力提升、重大临床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人才建设性支出。专项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支出、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技术推广转化支出。

(一)设备购置支出。指为完成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采购支出,以及必要低值耗材购置,不得用于大型设备购置。

(二)人才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所需必要的进修培训支出。

(三)技术推广转化支出。指为完成优秀人才培养和基础课题研究所需临床应用、技术推广培训等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应加强项目资金执行管理,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监控,确保资金按期及时执行。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特点,培养项目周期为1-3年。获得培养资助项目,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报送上一年度实施情况(包括阶段性培养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将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程序报批。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需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内容,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助,推动临床医学优秀人才提高医技能力,鼓励其以强化临床应用为导向,促进基础研究与临床治疗协同创新,推动医学研究成果实践转化,强化医院综合管理,全面提升我省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国内外医学交流、医技能力提升、重大临床攻关、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情况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明确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执行者或团队填写有关验收报告,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具体验收情况按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报省财政厅备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分配和拨付资金的因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实际,对省卫生计生委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无故中途退出培养计划,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支出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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