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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16:36:02

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专项资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河北省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省级公共卫生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保障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资金、疾病预防控制类资金、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防治研究资金、妇幼健康服务类资金、食品安全类资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类资金以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类资金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需求,结合省本级财力,统筹研究确定项目金额,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项目资金以绩效预算管理为导向,实行“分类保障、事权匹配,优化整合、统筹安排,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分配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绩效目标,审核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及组织绩效评价等;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安排计划的资金规模、资金分配及年度绩效目标等进行研究和审核,并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预算指标下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行性负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省级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具体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规定审核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做好监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配方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类资金。按照《河北经济统计年鉴》,以各地区常住人口数为测算依据,根据补助标准和各地绩效考核情况,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

——疾病预防控制类资金。按照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目标任务、疾病监测、干预措施等因素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

——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防治研究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定防治研究方案,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安排和分配资金。

——妇幼健康服务类资金。主要以服务的目标人群数量为基础,按照规定补助标准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

——食品安全类资金。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监测、宣传等工作成本,综合测算实施地区和单位资金补助数额,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类资金。根据工作性质、处置内容、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等,综合测算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类资金。根据综合监督规划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综合考虑重点区域、重点整治任务、项目性质、监督管理范围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

——其他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根据项目规划、项目性质、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等因素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相挂钩。

第九条  省级财政通过上年度预拨和本年度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和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及时分配、下达和使用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出与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积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雷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公共卫生项目要予以整合;对“小、散、乱”以及资金绩效水平较低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市、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按要求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加大对公共卫生规划、政策研究、信息采集与发布、健康教育、孕产妇及儿童保健等公共卫生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资金:用于开展国家规定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143项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类项目:开展各类重点疾病防控所需药品(含疫苗)及试剂购置、报告监测、调查处置、预防干预、人员培训、宣传动员、必要设备及其他相关支出。

——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防治研究项目:主要用于人群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研究、临床医学研究、人才培养、国内外技术交流、实验设备及材料购置等。必要的专用设备购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纳入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妇幼健康服务类项目:开展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所需筛查干预、检验检测、专用设备、药品耗材购置、资料印刷、人才培养、宣传教育、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支出。

——食品安全类项目: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保障所需标准制定、跟踪评价、监测、宣传、督导、人才培养及必要设备购置等相关支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类项目: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防控消杀药品、防护物资、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健康监测、培训演练、督导宣传、资料印制以及突发事件不可预测事项等支出。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类项目:开展各类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所需必要设备购置、执法检查、采样检测、在线监控、重大案件督查督办、人才培养、普法宣传、规范执法行为及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项目支出内容。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省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预算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将款项安排到用款单位,由用款单位按照支出范围报送资金支付方式并按要求支付资金。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冀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及开支标准内。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执行管理,充分预计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问题,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确保资金按规定及时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同时,在具体评价过程中,针对各类专项资金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引导作用,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提高我省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等体系,推动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重大疾病控制率、妇女两癌筛查率、基本公共卫生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效果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各地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情况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联合开展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专项资金绩效考核的抽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执行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责任,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督,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对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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