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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佳木斯市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8 16:00:06

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作用,根据《“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佳木斯市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佳木斯市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作用,根据《“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6年版)》(黑政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网信、电子政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网信办、电子政务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各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以下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政务领域项目;

(三)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的项目;

(四)申请国家、市财政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二章  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集约建设、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划分为新建信息化项目、升级改造(含改建和扩建)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四大类,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全市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负责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监督和管理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协调和处理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建佳木斯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年930日前,及时申报下一年度拟建的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当年度临时申报项目。多个单位共建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

上级有明确要求、市政府认可、已落实资金来源,且须当年建设的项目,可随时受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提交技术方案等相应材料。涉密项目另行规定。

(一)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政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方案;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1130日前,组织信息化专家对当年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对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和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

(二)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可对项目进行调整,待条件成熟后重新申报。

(三)评审结果为不予实施的,申报单位不得实施,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三章  政务及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统一建设政务及公共服务云计算中心(简称云平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云平台的规划、建设。市政府办负责政务应用、管理和监督。

云平台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承建、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部署统一的互联网出口。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我市各部门新建信息化应用系统一律要依托云平台建设,各部门一律不得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一律不得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动各级机关业务应用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向云平台迁移。现有应用系统具备条件的应与云平台先行互联互通;对于单独设立机房的,按照“不新建、不扩建、集中托管”的原则,利用3年时间全部迁移到云平台上。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如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交调整报告,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等各项规定,确保项目如期保质推进。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的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实施清单30日内完成项目立项,并组织项目建设实施或启动购买服务流程,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实施政府采购,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与合作单位(含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中,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应当与项目审查意见一致,并应明确合作单位的保修责任和项目成果归属等内容。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部署在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严禁单独开设互联网出口。

第十九条  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全市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造成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要求的,由市保密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编委没有重新明确前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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