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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方案】定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3 19:18:02

定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方案(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7〕14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定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定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方案


定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方案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714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及《定州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定政发〔201736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应包括单位名称、姓名、科室、执法证号。

第九条  行政执法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权力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罚没事项清单等工作,逐项公开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条  执法权限,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权力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工作,做好执法权限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结合各单位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制定等工作,主动公示本单位各相关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行政执法信息胸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程佩戴市法制办制发的行政执法信息胸牌,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本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执法部门不能确定行政执法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市政府门户网站、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本单位网站、相关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可主动开设微信公众号、微博、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公开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规范性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电视台、报刊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全面公示,同时根据应公开信息及公示载体特点通过其他载体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市法制办负责汇集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发布审查、纠错及监督机制,对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更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法制办将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推进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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