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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8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6 13:45:02

篇一: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

  

  IDENTIFICATIONANDAPPRECIATIONTOCULTURALRELICS文物鉴定与鉴赏加强革命文物工作 发挥革命文物作用梁婵(兴业县文物管理所,广西…玉林…537800)摘 要:随着众多地区开始逐步建立文物革命区域,建设红色旅游基地、革命纪念馆,对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也应提升其方式与手段,进而促进我国革命精神的弘扬与发展。因此,我们应强化革命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完善文物保护机制,创建新颖的保护形式。文章将对革命文物管理与利用进行详细研究,进而提高革命文物在当下社会的利用效果。关键词:革命文物;红色旅游;作用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的满足感也逐渐提升,更希望通过历史文物陶冶的方式,缅怀历史、铭记历史,提升自身思想文化素养和精神文明素养。同时,利用革命文物进行历史教育与思想引导也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物管理工作中大量资金用于革命文物搜集工作,主要目的是充实文博单位内在,提升文物的使用价值。施、养护手段等未能够有效达标,导致文物出现二次损伤②。面对这种情况,常规做法便是进行紧急二次抢修,然后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在反复抢修的过程中,文物逐渐受损。革命文物利用工作是当下文物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只有充分利用好文物,才能促进我国现阶段革命精神的弘扬和发展。但是一些工作人员对历史知识了解甚少,讲解过程按部就班,“流水账”式的讲解内容难以有效调动社会群体积极性,影响文物良好利用,更难“让文物活起来”。1 革命文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 资金短缺影响文物保护当下我国相关部门对于革命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投入力度较大,搜集了大量的革命历史文物,充实一部分文博单位的文物数量。在基层文博单位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历来是根本性问题之一。政府在文物搜集和修复中投入大量资金,一旦文物进入文物管理所便束之高阁,无人问津。尤其是一部分中小型文物管理所,自身资金基础薄弱,难以有效开展文物保护工作①。并且管理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较差,在进行管理过程中仅仅起到“看护”文物的作用,不能有效利用现代化技术开展工作。社会群体在游览的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信息,导致部分社会群体在欣赏文物之后对特定历史阶段的知识仍然知之甚少,无获得感,不能有效激发社会群体的爱国主义情怀,造成资源浪费现象。2 文物管理工作中藏品的管理措施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红色文化”盛行。怎样将我国革命历史、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等环节相联系是提升我国文物使用率的核心环节。兴业地处桂东南,是广西早期党组织活动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爆发了著名的桂东南抗日武装起义,涌现了一批党和军队的领导人,现存革命文物及革命史迹众多。虽然兴业革命文物资源丰富,但对革命文物的研究不多,挖掘不深,致使兴业革命文物宣传不强,保护不力,利用不多,其重大意义、教育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特别是在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显,无法为红色旅游等文旅融合发展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和路径方法,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1.2 认知不足影响文物利用由于革命文物在特定历史阶段传承下来具有一定难度,在保护方面也需要进行细致把控,避免出现文物破损现象。然而大量的文物在保护过程中,存储条件、维修措2.1 深入开展兴业革命文物资源普查和挖掘研究,形成系统全面的理论成果分批分级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建立完善的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专题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作者简介】梁婵(1981—),女,广西玉林人,本科,馆员,研究方向:文物保护。①冯科:《革命历史文物的展示与保护》,《文物鉴定与鉴赏》,2019年第22期,第110-111页。②马晓艳:《发挥革命文物在红色旅游中的作用》,《文物鉴定与鉴赏》,2019年第22期,第155页。2020.06(上)081

篇二: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

  

  杭州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2019-2022年)实施方案

  杭州是一座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城市,拥有200余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近2000千件可移动革命文物。为切实增强我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办发﹝2018﹞45号)《关于浙江省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和《杭州市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实施纲要》,特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杭州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9-2022年)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状况显著改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健全,革命文化传承发展平台基本形成,革命文物资源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助力杭州打造国际化城市、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等更好发挥独特作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梳理一批杭州革命文物。重点梳理在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革命文物,充分征求党史、宣传部门意见后,形成我市革命文

  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我市革命文物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及时将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把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2019年重点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修缮一批杭州革命旧址。加强我市革命文物抢救性保护,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重点结合我市农村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修缮一批如梅城竺可桢故居、蒋英武烈士墓、引坑钟氏大屋等农村地区的革命旧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新建改扩建的革命纪念设施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

  (三)活化一批杭州革命文物。重点利用修缮好的革命旧址和馆藏革命文物,深入挖掘革命文物背后的价值内涵,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完成一批如中共淳安县委旧址、湘湖师范学校定山旧址、鸬鸟新四军被服厂旧址等保护展示工程。适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和体验性。将革命旧址开辟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和传统节庆,依托革命文物资源组织开展纪念活动。

  (四)讲好一批杭州革命文物故事。2019年重点围绕建国七十周年及“红色记忆”主题,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并以此作为全年的重点文物宣传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策划主题展览、征集微视频等,通过讲好红色故事,保护革命文物,传承红色基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文物部门应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落实保护责任,加大工作力度。

  (二)加大财政投入。全市文物部门应将革命文物保护作为文保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加强革命文物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工作。

  (三)完善政策法规。区县市应根据地方实际,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地方性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2019年7月底之前报送至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红色旅游精品路线建设,加大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督促检查。全市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管辖区域内革命文物的督促检查,制定革命文物日常检查和抽查办法,切实做好革命文物保护管理。

篇三: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6.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

  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

  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9日

  山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

  山西是革命老区,在不同历史时期,涌现出一大批英模人物和集体,锻造了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山西大地上留下了许多见证历史的实物遗存,特别是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总部及八路军三大主力师和晋察冀边区(含北岳区)、晋冀鲁豫边区(含太行区、太岳区)、晋绥边区(含晋西北区、晋西南区)抗日根据地的历史遗存,成为当今传承优良革命传统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坚持革命文物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对革命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性修缮与修复,力争到2022年,我省重点革命文物密集区内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展示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建成山西革命文物大数据库,建设全省革命文物全景展示平台,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资源底数,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宣传、文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革命文物进行详细排查,全面梳理见证近代以来我省在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及文物藏品.在2018年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核查数据基础上,建立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挑选一批未核定公布的革命文物遗存公布为市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于价值较高的要推荐申报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及时对馆藏革命文物进行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鼓励文物博物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开展革命文物

  保护利用与革命历史资料、实物的征集研究工作.建立完善革命文物数据库,实现革命文物网络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二)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管理能力.确定一批革命文物密集区保护试点县,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文物保护修复计划,针对不同保护级别革命文物遗存险情,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做好保护修缮项目储备和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重点做好党的地方组织创建及重要活动旧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秘密工作和武装斗争遗迹、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重要机构旧址和重大事件遗迹等重要红色及抗战文化遗存保护修缮和日常保养及监测工作.县级政府要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并设立文化标识,严禁擅自迁移、拆除革命文物遗存.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要严格报批,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对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的革命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修复,实施全省馆藏革命文物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三)扩大开放范围,拓展利用途径.对归属于宣传、文化、文物部门管理且符合开放条件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要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革命旧址,策划辟为革命文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国防教育场馆等文化教育活动场所.围绕我省旅游规划的抗战之路、东征之路、胜利之路,结合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特色小镇建设,打造我省革命文物旅游精品线路,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红色文物旅游景点,促进革命老区旅游经济发展.围绕革命文物主题,加强创意产品研发力度,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色、适销对路的革命文化纪念品、工艺品,打造革命文物文创品牌.(牵头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广电局)(四)挖掘文化内涵,提升展陈水平.研究制定我省革命文物改陈布展管理办法和人、财、物方面的支持政策.深入挖掘革命旧址、纪念地的文化内涵,扩大开

  放区域,不断更新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做到有址可循、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建立我省革命文物展陈方案和解说词审查制度,确保展陈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牵头单位:

  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创新传播方式,弘扬革命精神.鼓励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军史场馆等机构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村镇、进社区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系列主题活动.利用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的展陈形式,创新传播手段,增强文化传播的感染力.(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广电局)三、重点项目

  (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我省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的征集挖掘和整理研究工作,重点做好太行山、吕梁山、太岳山、五台山革命文物片区史料调查征集工作.做好我省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的保护展示工作,重点推进太原支部旧址、国民师范旧址、霍州北顶庙中共山西省委扩大会议旧址、中共中央后方委员会旧址、忻口战役遗址、高君宇故居、魏拯民故居、张叔平故居等纪念场馆设施的展陈改造提升.(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以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三大抗日根据地历史遗存为重点,依托武乡、左权、黎城、潞城等区域,打造太行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兴县、临县、岚县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吕梁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灵丘、五台、定襄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五台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依托沁源、安泽、阳城等区域革命文物遗存,打造太岳山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结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做好革命文物片区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实施保护利用工程项目,推进片区

  内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展陈利用研究工作,整体提升片区内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牵头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三)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围绕东征、抗战主题,遴选一批反映这两大主题的民居、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进行科学规划,做好保护修缮和展陈利用,全面反映红军东征、八路军抗战的重大意义.重点实施交口郭家掌毛主席路居、康城毛主席路居、大麦郊红军东征指挥部旧址、石楼留村毛主席路居、罗村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晋西会议旧址、沁源太岳军区及行署片区、武乡八路军总部王家峪片区、屯留抗大一分校旧址、潞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黎城太行区第一届群英会旧址、阳城枪杆村军事会议旧址等东征和抗战遗存的维修保护和展陈工作.(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四)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重点提升八路军太行纪念馆、红军东征纪念馆、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平型关大捷纪念馆等现有革命纪念场馆的展陈水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要通过大量走访健在老八路老将军,进行口述历史,征集图片资料,不断丰富展览内涵,打造全国八路军文化研究、展示、资料中心;红军东征纪念馆要围绕红军东征线路,挖掘阐释红军东征的重大意义,打造红军东征研究、展示、资料中心;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要加大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文物征集力度,丰富展品、挖掘内涵,提高研究水平,打造晋绥革命根据地研究、展示、资料中心;平型关大捷纪念馆要立足抗战文化收集整理相关文物遗存和史料,打造晋北抗战文化研究、展示、利用中心.(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五)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借助山西文化云平台及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数据资源研发运营平台和传播路径传播山西红色文化.开展革命传统系列宣传活动,讲好山西革命故事,传承山西红色基因.出版一批反映山西革命文物特色的通俗读物,在全省新华书店和其他图书发行网点设立红色图书

  专柜,做好红色文化主题出版物展销宣传.公布一批省级革命文物类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中共党史教育基地.整合区域革命文物旅游资源,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举办革命文物微视频征集展示活动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建设全省革命文物网上全景展示平台,持续推出革命文物公益广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常态展示,加大革命文物的宣传力度.(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党史研究院、省文旅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广电局)(六)国防教育示范展示工程.按照中央军委新时代军史场馆体系建设规划,坚持军地共建、以军为主,坚持军民融合、共享共用,构建以山西革命军事馆为主干,以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为延伸,以重要革命遗存为支点,覆盖全省、面向社会的国防教育展陈体系.山西革命军事馆着重展示党在山西领导武装斗争史、新中国国防建设史,延伸展示军事历史文化和兵要地志.重要革命遗存,军分区、人武部国防教育场所,主要展陈军事历史,共同做好全民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牵头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文物局)四、推进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党史、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文物等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二)健全保障机制.出台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大革命文物资源整合、保护修缮以及陈列布展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各级政府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体责任,明确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机构和力量.

  (三)统筹抓好落实.各市、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保护利用项目的支持

  力度.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

  ,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

  作有序开展.

篇四: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民政、财政、建设、文化厅(局、委),旅游、文物局,团委: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教育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现就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革命文物是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光辉历程的重要实物见证。革命文物包括各类与革命运动、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英烈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蕴含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价值与优良传统。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引领风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推进,《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逐步落实,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当前革命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但仍存在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开发而使得不少革命文物史迹及其环境风貌遭到破坏;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有限,部分革命遗迹自然损毁严重,甚至面临彻底塌毁的危险;一些博物馆、纪念馆和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的基础设施较差,展示手段落后,吸引力、感染力不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三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公民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五)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革命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维护革命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大革命文物保护的投入,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展示服务水平。

  (六)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革命文物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到2015年,基本建立科学完备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革命文物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展示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社会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七)高度重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革命文物工作,依法保护、利用和管理好革命文物。要把革命文物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八)深入调查,依法做好革命文物资源的登记、建档。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一部署,着眼于全面反映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历程,加强对能够体现近现代和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代表性革命文物的调查、登记、评估和建档。加强对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征集、鉴定、建档和保管等工作。借助信息化技术,摸清革命文物底数,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九)加强统筹,切实做好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各地要结合革命文物资源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保护措施。要把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旧址群,要继续做好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工作。

  要立足长远,区分缓急,突出重点,加大对重要濒危革命文物史迹的保护力度。严格维修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实施的科学管理,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遏制因环境不利和管理不善致使馆藏革命文物受损的现象。

  要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和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充分论证,严格报批,着力于功能完善,规模适当,环境协调;改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尊重原有建筑的历史传统,提倡将具有使用价值的纪念建筑物辟为革命纪念馆(地);对已不存在的革命文物“复建”,要严加限制。

  (十)改进创新,提升革命文物的展示服务水平。

  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实施资源整合与共享战略,精心组织好各种革命文物的陈列展览。重视基本陈列(包括革命旧址原状陈列)的研究和创新,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的原则,突出陈列展览的个性特点。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陈列展览的表现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要强化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将革命传统教育和对革命文物的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体系,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划和学校教育教学中。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与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联系,构建共建共育的长效机制。各类革命纪念设施要完善开放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挖掘革命文物资源的内涵,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精心组织,不断加大对革命文物的宣传普及力度。

  各类革命文物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普及革命文物保护成果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革命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文物局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共青团中央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篇五: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篇六: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

  佚

  名

  【期刊名称】《城市规划通讯》

  【年(卷),期】2018(000)015【摘

  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重要意义革命文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是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K871.6【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J],2.《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印发[J],;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J],《中国教育报》;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J],;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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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1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9.07.10?

  【文

  号】文物保函〔2019〕672号

  【施行日期】2019.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16号建议的答复

  文物保函〔2019〕672号

  温秀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加强红色历史遗存保护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宣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现答复如下:

  红色历史遗存是中国共产党光辉历史的重要见证,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据统计,全国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近3.5万处,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保护利用好这些红色历史遗存对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以及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加强红色历史遗存保护利用工作。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19)》将红色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作为重要内容,并明确提出了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文物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包括革命旧址在内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2016年以来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2.5亿元。我局在《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对加强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做出专门部署。近年来,我局指导地方编制了《延安革命纪念地旧址总体保护规划》、《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旧址保护规划》等一批文物保护规划,实施了延安革命遗址、赣南原中央苏区革命旧址等一系列重大革命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开展了长征文化线路保护利用示范项目试点,出台了《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联合中宣部等部门公布了首批15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和分县名单,有力促进了革命老区的红色遗产保护利用。2019年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安排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57亿元,支持长城、大运河和革命文物等文物保护项目,同时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等老少边穷地区予以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贯彻《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深入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督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对乡村红色革命旧址进一步开展梳理、分析,做好革命旧址的评估、认定、登记和建档等工作,摸清革命旧址家底和保存状况,并将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文物点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我局将积极支持符合第八批国保申报条件的革命旧址列入候选名单报请国务院予以公布。

  二是指导各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机构,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专项保护规划和维修方案,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革命旧址的文物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和展示利用等工作,并对存在险情的革命旧址及时排险抢修,有效改善文物本体和环境风貌的保存状况。按照《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通

  过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项目。

  三是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革命文物史料征集,深化革命历史研究,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创新革命旧址和纪念馆文物的传播方式,丰富展览的内容形式手段,加强革命文物的宣传普及,讲好红色革命故事,并支持地方在保护好文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乡村红色旅游,切实提高红色历史遗存保护和利用水平,以红色旅游带动乡村振兴。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在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中,对建设纪念碑、雕塑等应予从严控制,需要由所在地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感谢您对文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文物局

  2019年7月10日

篇八: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意见

  

  ?命旧址如何保护和利??国家?物局让你来提意见6?25?,国家?物局公开向社会征集关于《?命旧址保护利?导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直以来,近现代以来的各类?命旧址的保护?直受到关注,在拆建和保护之间?直存在?盾,如何利?好也是?个问题。?命旧址保护利?导则(征求意见稿)?、总则第?条?命旧址是不可移动?物的?个特定类型,是传承红?基因、弘扬?命?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宝贵资源。与其他类型?物相?,?命旧址的保护利?具有特殊性。为了加强指导和规范?命旧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依据?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针对?命旧址保护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第?条本导则所称?命旧址,是指近代以来见证我国各族?民长期?命?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命与社会主义?命历程,反映?命?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建筑,主要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重要?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三)重要事件和重?战?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事迹发?地或者墓地;(五)近代以来兴建的涉及旧民主主义?命、新民主主义?命和社会主义?命的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筑。第三条?命旧址保护和利?,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的原则,切实维护?命旧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最?限度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化延续性。第四条?命旧址保护和利?,应当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地?各级?民政府切实履??物保护主体责任,?持本级?物?政部门依法履?属地管理的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党史、宣传、民政、?志、?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的作?。第五条?命旧址保护和利?,应当健全法规制度。各地,特别是?命旧址集中地区,应根据??资源特点,制定专门的?命旧址保护办法(或在地??物保护法规中充实?命旧址相关内容)、技术标准规范。第六条?命旧址保护和利?,应当建?专家咨询制度。?励各地设?包括?命史研究、?物保护、城乡规划管理、?化传播等??专业??的?命旧址保护利?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命旧址的?物认定、定级、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利?、宣传传播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七条?命旧址保护和利?,应当以全?深?的研究为基础。?物?政部门及?命旧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研究机构,在充分吸收党史、军史权威部门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步加强对?命旧址核?价值的研究和宣传?作,注重传播?命?化、传承红?基因,弘扬?命精神,发挥资政育?作?。第?条?命旧址保护利?,应当建?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励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认护(或认养)、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式,参与?命旧址的保护利?。?、认定管理第九条?物?政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命旧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建?调查档案,并根据调查成果,进?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类别评估,把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命旧址纳?不可移动?物名录,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申报相应级别的?物保护单位。应设?有效渠道,?励有关单位和个?向?物?政部门推荐?命旧址。

  应设?有效渠道,?励有关单位和个?向?物?政部门推荐?命旧址。第?条县级以上地??物?政部门对?命旧址进??物认定,应加强和完善以下重点环节:(?)组织?命旧址保护利?专家委员会对?命旧址进?鉴定,提出?物认定建议名单,名单应附各?命旧址的基本信息,包括历史沿?、保护对象构成(包括?物本体、历史环境要素)、?物价值、在?命史中的地位、现状保护管理情况等。(?)征求保护责任?以及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对?命旧址建议名单的意见,推荐?、保护责任?以及利益相关者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三)向社会公??命旧址?物认定建议名单,公?时间不少于三??。(四)会同党史、宣传、民政、?志、?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命旧址?物认定建议名单进?评审。第??条?命旧址认定为?物,应有确凿的史料?撑,坚持历史?献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原则,强调与相关?命史实的直接、实质性关联。对于同时具有其他时期历史价值的?命旧址,如其见证?命历史的价值更为突出,则应按照?命旧址类型进??物认定。在保护?命旧址的同时,应重视对见证帝国主义侵略和殖民统治、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等反?史迹的保存。第??条?命旧址认定应以突出的历史价值、纪念意义为准则,依据?物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独特珍稀性、保护管理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注意对?命历史各时期、各重要主题的全覆盖。下列类型?命旧址尤应特别注意严格认定标准,注意突出典型性和代表性:(?)重要?物故居旧居、墓地:原则上只认定有重要影响的?命烈?故居及墓地和?命领袖故居、旧居及墓地,其中?命领袖旧居,只选取有代表性历史事件发?地。(?)重要?物、机构活动地/暂驻地:原则上只认定有代表性历史事件发?地。(三)纪念性建筑:原则上只认定修建于民主主义?命时期的纪念性建筑,以及新中国时期修建的具有特别重?意义的纪念性建筑。(四)重要事件和重?战?遗址、遗迹:只认定仍有实物遗存者。第?三条?命旧址保护管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明确责任?:(?)?命旧址产权为国家所有并已经成?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管理责任?;尚未成?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旧址的使??是保护管理责任?。(?)?命旧址产权为集体所有,且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成?了管理机构的,应由该管理机构承担保护管理职责,并指定具体责任?;尚未成?管理机构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保护管理职责,并指定具体责任?。(三)?命旧址产权为私?所有的,其所有?为保护管理责任?。(四)?命旧址的所有权?不明确或者国有?命旧址使??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物?政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第?四条?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应当履?下列责任:(?)进??常巡查及保养、维护;

  (?)落实防?、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三)配合?物?政部门对?命旧址进?检查。第?五条?物?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命旧址的保护利?情况进?检查评估,督促?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加强保护措施,合理利??命旧址。县级?物?政部门可与保护管理责任?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保护管理协议应当载明保护管理责任?的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内容。第?六条?命旧址应设?保护标志。尚未核定公布为?物保护单位的?命旧址保护标志的内容和形式可参照《?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的有关规定,应当载明旧址名称、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期、保护区划及保护责任?等。第?七条?命旧址经认定公布为?物后,应根据?命旧址的类型、保护级别、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告。第??条?命旧址经认定公布为?物后,应及时建?并更新?物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载明?命旧址的历史沿?、保护对象构成(包括?物本体、历史环境要素),?物价值评估应尽可能具体、细化,相关?命史实、?物活动的说明应翔实准确,与?命旧址直接密切相关。第?九条编制?命旧址?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要注重突出?命旧址的纪念性特征,发挥教育传播功能。?励编制区域(包括以?命根据地为单元或同?主题跨地域)?命旧址保护利?总体规划,并作为专项规划纳?当地?物事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应与相应的历史?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或城乡规划相衔接。三、保存保护第??条应坚持?命旧址的原址保护,不得随意迁移、拆除。特殊情况下确实?法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拆除的,应进?严格论证和公?,按法定程序报批;迁移、拆除过程应予以详细记录并存档,在原址应设?必要的说明标志。重要事件和重?战?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事迹发?地等,不得异地迁建。作为历史?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命旧址不得异地迁建、拆除。第???条应坚持?命旧址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切实维护历史风貌。应加强对?命旧址历史环境的研究、识别,重点保护包括能够反应重要历史信息、具有标识性作?的地形地貌、植被、?体、历史建筑、设施、街巷格局及肌理等要素,使之与旧址本体?起完整反映?命事件及历史场景。第???条应最?限度保持?命历史时期的旧址本体及其环境的原状。?命历史时期状态已显著改变的?命旧址,应详细鉴别论证,以确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主体不存,但基址或代表性环境尚存,且?物价值较?的?命旧址遗存,可作为遗址保护,原则上不应重建。特殊情况下?作纪念馆/陈列馆馆舍的旧址建筑原址复原、重建应依法报批,须有充?的原建筑资料为依据,且须对历史环境作真实的再现,对现存遗址进?展?。第??三条根据?命旧址的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分类保护:(?)建筑及建筑群:应严格保护?命历史时期的格局、形制、外观等。除主体建筑外,还应注意保护当时使?的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各类?活设施,以及保留特殊历史事件造成的损伤痕迹等,以整体保护?命时期历史场景。除?命时期历史特征外,反映建筑??时代、地域、民族特?的重要特征,如材料?艺、构造做法、装饰装修等,同样要严格保护。(?)战役战场遗址、烈?牺牲地、重?事件发?地等?命遗址遗迹:应参照考古遗址的保护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必要的考古勘察与发掘、研究?作,并结合考古研究、?献研究、?述史研究等对遗址的主要价值载体进?认真甄别。除

  要的考古勘察与发掘、研究?作,并结合考古研究、?献研究、?述史研究等对遗址的主要价值载体进?认真甄别。除建构筑物遗址外,要特别注意加强环境和景观特征保护。对结构、材质等较特殊的遗址类型,应开展保护技术的专项研究。(三)墓地、陵园及纪念性建筑:应结合研究,明确陵体范围,保护原有墓碑、?雕、?刻等。对考古发掘中发现的遗?、遗物等应进?严格的科学技术鉴定,其保护措施应有利于证据效?的持久存续。对死难者遗?的展??式,应符合《国际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等关于?类遗骸的伦理道德要求。丛葬坑遗址不应异地复原展?。严格控制墓、陵及纪念性建筑的改建、扩建,确有需要的,须严格履?报批程

  序。(四)题刻及标语:应开展针对?命标语、题刻、宣传画、墨书等的专项调查?作,做好记录并留档;完善保护标?,并根据不同材料及做法开展专项保护。附着于?物古迹上的?命题刻及标语,与?物古迹?并保护展?;附着于??物古迹上的题刻标语应尽量原址保护,特殊情况下可揭取异地集中保护展?。(五)特殊类型:对具有?化线路、?业遗产、?化景观等属性的?命旧址组群,应综合运?相关的保护理念及?法确定保护要点,强化和突显相关属性。第??四条注意加强?命旧址预防性保护,按相关技术标准做好?常保养维护和监测。保护修缮应遵循最??预的原则,以现状加固维修为主,防?过度、不当修缮。保养、修缮情况应及时载??命旧址记录档案,重?维修项?应编制维修报告。第??五条?命旧址环境整治的?标是保护?物安全,保持历史景观,突出?化价值,保障合理利?。清理的主要对象是引起污染、震动等外?因素和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各种杂物以及影响历史氛围的不相容业态。出于公众服务及安全保障?的所建设的设施,应以满?最低功能需求为限,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和?度,尽量远离?物本体,并淡化建筑形象设计,以简洁、??、朴素为主调。旧址的整体环境应突出庄严肃穆的氛围,在旧址景观环境内不允许另建新的主题景观;必要的绿化项?应有助于再现历史景观或烘托环境氛围,避免现代园林式?法。第??六条?命旧址的消防、安防、防雷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相关设施的安装使?不得对旧址本体及历史信息造成损害,其外观?彩应与?命旧址及周边环境协调。村落、街区中的?命旧址消防设施建设宜与社区消防整体设计,做到合理布防、突出重点、简便实?。第??七条可根据?命旧址的保护利?需求对其基础设施进?完善提升。基础设施改造应做好?物影响评估,以保留和完善原有系统为?要选择,尽量减少对旧址本体及其环境风貌的影响,且应与保护?程、展??程,以及区域基础设施改造?程等统筹考虑。四、展?利?第???条?命旧址保护应与展?利?相统筹,合理利?应作为有效保护的重要部分。修缮后的?命旧址不得长期闲置。?命旧址的展?利?,应以保证?物安全为前提,注重对?命旧址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命?化的传承,与?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展?利?的?式和?段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的倾向,不得对历史风貌与景观环境产?不良影响。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为引领,以弘扬?命精神、传承红?基因、传递正能量为?标,落实意识形态?作责任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第??九条?励将?命旧址对社会公众开放。国有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和省级?物保护单位的?命旧址均应全部或部分作为陈列馆、纪念馆向公众开放;确已作它?的,应开辟专门的区域进?必要的陈列展?并向公众开放,或规定明确的公众开放?。国有其他?命旧址,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外开放,暂不能对外开放的,应在悬挂保护标志的同时设??便公众辨识的说明牌。享受政府资助保护的?国有?命旧址应适度向公众开放,开放?式的选择应尊重所有权?意愿。第三?条应在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命旧址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权属现状和现实需求等因素分类合理利?。优先?持将?命旧址辟为?命?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遗址公园等?化教育活动场所,向公众开放。

  优先?持将?命旧址辟为?命?化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或遗址公园等?化教育活动场所,向公众开放。?持?命旧址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合理改造及功能更新,属于居住建筑的,?励延续原有使?功能,并在修缮保护中,充分考虑?活便利性,可适当添设现代?活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属于公共建筑的,在尊重传统功能的基础上,可?于村(居)委会、村史馆、图书馆、卫?所、??活动中?、?遗展?中?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论何种功能发挥,都应同时以合适的?式呈现?命旧址作为?命事件发?地的完整信息。?励利??命旧址开展红??化创意、红?旅游产业和地??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合理利?。?励?命旧址的所有?通过合资、合作、认护、委托管理等?式与有关组织和个?共同利?、经营?命旧址。第三??条陈列是?命旧址展?利?,发挥宣传教育作?的主要?段。陈列应以?命旧址展?体系的科学规划为前提,注重历史感、现场感,本着“旧址就是最重要的?物展品和展?空间”的理念,充分依托旧址及其环境空间举办原状陈列和辅助陈列,开展教育活动,做到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般只有在现有?命旧址确实?法满?设馆展陈的前提下,才允许毗邻旧址新建纪念馆/陈列馆等展?教育服务设施,且应对建设?案进?充分评估论证,体现旧址与纪念馆/陈列馆的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关系。应明确纪念馆/陈列馆是对旧址的延伸解读,其建筑与旧址风貌相协调,切忌纪念馆/陈列馆喧宾夺主,更忌以保护旧址为名搞?拆?建。第三??条主题鲜明突出,是?命旧址陈列讲好富有个性故事的关键。应基于对?命旧址内涵价值的深?研究,准确定位并精?提炼纪念主题,要符合所纪念对象的历史地位、?物特性,以?见?。应?题精做,聚焦旧址所处历史时空中的?命?物、活动、事件,加强最新学术研究成果转化,运?时代语?解读?命历史、阐发?命精神的时代价值,以丰富的内容和丰满的细节增强陈列的说服?、感染?,避免空洞、空泛的陈述和说教。必须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要以扎实的研究为基础,以与?命旧址有关的历史史实为内容;对重?历史事件、历史?物、敏感问题的评价,应严格遵照中央有关规定和精神来把握,突出正能量,反对历史虚?主义。见证帝国主义侵略和殖民统治、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等反?史迹的陈列诠释,应突出强调警?纪念意义,准确定性和定位,深刻揭?罪?,突出时代特征和民族记忆,注重?物道德伦理和社会效益。抗战史迹的解读还应兼顾反法西斯、倡导?道主义、呼吁世界和平的国际视?。第三?三条原状陈列是对特定事件或?物活动历史场景的复原再现,是?命旧址展?利?的主要?式之?。原状陈列?般由旧址本体、室内陈设和周围环境复原组成。三者要紧密结合,再现历史原貌,使?们感受完整的历史场景和浓郁的历史?氛。?定要遵循“呈现原状、真实可信”的原则,不可以情感代替历史真实。室内陈设不可虚构,但可剪裁;应尽可能多地使?原物,原有物品已损毁散失的,可使?复制品、仿制品和代?品,并加以注明。宜优先选择与所属历史主题关系紧密、真实性好、历史细节丰富的旧址遗存进?原状陈列。第三?四条辅助陈列是原状陈列的补充。以历史事件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围绕所纪念的事件划定时间上下限,不要任意扩?内容,贪?求全;要正确处理好全国与地?历史的关系。以历史?物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以所纪念?物的?平为表现内容,但应重点突出,切忌平铺直叙,??俱到;要注意表现?物的风采、情操与个性。纪念同?事件或同??物的?命旧址,应以事件或?物在当地的?命活动及影响为辅助陈列主要表现内容。辅助陈列的设计要不断探索新的艺术形式,?求?动深刻、丰富多彩。辅助陈列应尽可能利??命旧址中不需要进?原状陈列的房舍,?般不新建辅助陈列室,以免破坏?命旧址的环境?氛。第三?五条坚持以物证史,充分重视?命旧址相关可移动?物、资料的征集保护,以及对相关事件亲历者、幸存者、见证者的采访和?述资料的保存,并不断充实到陈列中。

  证者的采访和?述资料的保存,并不断充实到陈列中。陈列使?场景复原,应有确凿历史依据,杜绝臆造;应注意复原设施的品质,避免粗制滥造、千篇?律;复原物应与历史原物进?区别,避免造成历史信息的混淆。使?多媒体?段的,应符合展?主题和氛围的实际需求,以“适度、有效”为?标,不得为了吸引眼球、烘托场?滥?声光电。第三?六条在?命旧址景观环境内,通过绿化、铺装、景观?品等意向性的景观设计对相关历史进?辅助阐释,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对于原物已损毁,但位置仍较明确的遗址,可借助此类?式做?意性的标?及展?,辅助观众理解。景观设计应注意纪念性、叙事性与艺术性的良好结合,并严格控制体量,与环境相协调。?型?场、?型雕塑的修建应特别慎重。第三?七条?励同??命?化主题的?命旧址形成保护展?联盟,突出整体性和系统性,统?规划、统?标识,设计科学解说系统,确?多种展??段,提供多种展?专题,各有侧重、层次丰富,以不同的形式展现当地风貌。第三??条?励将?命旧址与当地其他?物史迹、?然景观和?物质?化遗产等?化和?然资源相整合,拓展展?路线和内容,形成联合展?体系,使参观者充分了解?命事件发?或?命?物活动的?然和社会?化背景,并领略我国?好河?和悠久历史。第三?九条应特别注意将?命旧址的展?利?与?命?区振兴、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等相关政策和项?充分结合,并尽可能使当地有积极性的居民参与到展?利?活动的组织中去。使?物保护助?地?发展、惠及民?改善。五、教育传播第四?条要特别重视?命旧址教育作?的发挥,制定和实施?命旧址及?命?化主题宣传教育计划,积极拓展传播渠道、尽可能扩?受众,丰富相关内容和形式、增强感染?,?泛、深?、持久的向?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中国近现代史和爱国主义、?命传统教育,并形成长效机制。第四??条科学设计?命旧址参观体验线路、教育项?,合理确定访客承载量,加强参观体验管理。结合旧址周边资源,通过设置参与性装置、增加体验环节、表演活动等多样化的互动体验形式辅助相关历史展?传播,加深观众对相关历史的理解,应有规范的组织和管理,注意内容和形式的恰当,并应尊重周边居民的意愿。第四??条?命旧址参观导引讲解,既要注意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要?求活泼?动。特别要注意结合陈列讲解具有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的内容。应严格坚持?命题材的严肃性,严禁?历史依据的“戏说”,杜绝解说内容的低俗化、过分娱乐化。第四?三条积极拓展传播?式。既要通过编辑出版说明书、?物图?、资料汇编和通俗宣传材料,举办?命故事会、报告会、座谈会等传统载体系统介绍?命?物故事,也要善于利?移动客户端导览服务、APP、短?、卡通?物、?上纪念馆等现代媒体的形式,增强?命历史?化传播的互动性和体验性,还要依托?命?物和展览研发形式多样、特?鲜明、物美价廉的纪念品,让观众将?命历史?化带回家。第四?四条借鉴分众传播理念,对?标?群进?分类,针对不同年龄段、教育和职业背景的社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参观与教育体验?案。特别要结合当代青少年对?命历史感知少、理性认识有限的状况,着重从国家记忆、民族精神、??信念、道德情操等?化视?加强?命历史?化内涵解读,帮助青少年树?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观。第四?五条加强?命旧址管理机构与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驻地部队的共建共育,有计划地组织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到?命旧址、纪念地参观学习,??开展?命?化体验旅游、研学旅?。?持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将红??化纳??常教学活动,利??命旧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励?命旧址管理单位采?“流动博物馆”等?式,“出门办展览”,进?步融?社会。第四?六条完善?命旧址开放服务管理,引导公众?明参观,保持纪念地的庄严肃穆氛围,杜绝亵渎?命先烈、破坏展?氛围的不良?为。第四?七条按照红?基因谱系,以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为龙头,省级?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命旧址研究展?教

  育资源整合,构建?命史迹传播?络,形成联动、规模效应。相关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作为专题反映重??命历史活动的现场,应着?建设成地?及全国专题?命史研究和教育传播中?。有条件的?命史迹管理机构,还应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有关民族独?、?民解放及反法西斯史的纪念地(馆)建?联系,开展互展、联展、学术交流等活动,既向世界宣传??,?可借鉴国外同?的经验,促进??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建??命旧址资源?录和专题数据库,绘制?命旧址资源地图,并结合?命旧址所在地辖区路标指引、公众服务平台开发、公共交通站台建设、市政设施设计等,彰显?命旧址及?命历史相关内容,?便公众教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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