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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30 15:45:02

篇一: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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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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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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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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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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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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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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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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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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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304号)、《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浙财农字〔201X〕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二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配第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我县以及县财政安排的扶持到村或户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四条

  各乡镇以及行政村、农户所申报的扶村到户扶贫项目须经有关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然后形成报告经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分别报送县扶贫办、民宗局、财政局。经县扶贫办、民宗局调查后,筛选确定项目并上报。县扶贫办、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县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分配资金。第三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第五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农业项目。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包括种养殖业种苗购置、种养殖设施的添置等。

  (二)下山脱贫项目。扶贫开发中移民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修建移民村道路、桥梁,解决人畜饮水以及对贫困农户的建房补助等。

  办法》(浙财农字〔201X〕91号)和《泰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泰财农〔201X〕329号)执行。第十一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实行村账乡管,分村核算,做到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第五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县扶贫办、民宗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检查。第十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第十五条对村账乡管不规范,造成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其他不涉及扶村到户的扶贫资金按《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304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送: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201X年扶贫到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通知》(国开办〔201X〕48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依据开发式扶贫方针和扶贫到户原则,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经济开发类项目,以加大开发力度,增加扶贫投入,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能力,加快全县脱贫致富步伐。

  二、合作金融机构县信用联社及其各乡镇分支机构为发放贴息贷款的主体。

  三、贴息贷款方式

  (一)贴息信贷对象。县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指农产品)且能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民营经济大户和龙头企业;医院(不含村级卫生室);学校(含雨露计划培训基地,不含中小学)。

  (二)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三)贴息标准。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月利率为8.7‰,超过6个月、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月利率为9.3‰)贴息6.3‰,超过部分由贷款人承担。四、贴息贷款程序

  (一)扶贫贴息贷款人申请。

  (二)县信用社承贷分支机构按贷款程序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联合审定。

  (五)信用社发放贷款。

  (六)实施贴息贷款项目。

  (七)验收贴息贷款项目。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信用社、乡镇或主管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八)贴息资金报帐。贷款人持《巴东县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表》、项目验收单和利息结算凭证到县扶贫办报帐。县扶贫办审查核实后并支付贴息,最后由县扶贫办到县财政局报帐。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巴东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郑开廷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郑凯,副县长刘太可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邓玉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圣虎,县扶贫办主任谭明宪、副主任薛云长,县财政局副局长高云,县人民银行行长王建国,县信用联社主任徐向东,县审计局局长师艺,县监察局局长刘传谊为成员。压滤机滤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办公,谭明宪兼任办公室主任,薛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对本乡镇相关工作负总责。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乡镇、村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将宣传资料送到农民手中,使贴息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让贫困户了解贴息资金的用途,引导贫困户树立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正确处理好贴息、发展、脱贫的关系。滤布厂

  (三)强化监管,阳光操作。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工作的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县扶贫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四)跟踪问效,良性运作。为确保扶贫到户贴息贷款资金运行良好,县扶贫办将会同金融机构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走访承贷农户,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真正把我县小额信贷扶贫贴息到户工作实施好。《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篇三: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

  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篇四: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切实加强我镇财务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县纪委《关于进一步推行村级“三资”监管机制试点工作意见》(黄纪发[201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我镇所有财务收支实施会计监督。现将具体内容汇报如下:一、扶贫资金专项核算1、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应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使用。由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所共同组织村社开展清查登记工作,做到不重不漏、账账相符。2、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收支核算。在12月31日前编制财政扶贫资金决算草案。二、扶贫资金专项公示及公告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关于加强扶贫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扶贫资金运行实行阳光操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明细。三、预留保证金按上级要求,扶贫工作结束后,对拟享受补助的家庭进行抽签,凭手续到农经站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四、其他事宜1、村民小组长是该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好该小组的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清理时间从次年1月起至5月底止。对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所进行处理。2、对虚报冒领扶贫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追回已发放给群众的补助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专项资金安排的权限为全镇7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1-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以人均财力低、条件差为主的地方,重点向基础设施薄弱的地方倾斜;以上级投入资金较多、能带动辐射面广的地方倾斜;经济欠发达但是民族地区的乡村优先倾斜;近几年来受灾比较严重或者今后可能受灾而需要给予救助帮扶的乡村适当倾斜。五、资料归档1、坚持把财务档案整理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确保财务档案齐全规范、装订整齐美观、存储安全有序。2、各种原始票据、记帐凭证、报表附注、计划总结、图片影像资料都应整理存档备查,随时准备提供调阅利用。六、监督检查财政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扶贫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扶贫户,扶贫资金未全额到位不得进行支付发放。七、本制度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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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

  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扶贫产业验收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扶贫产业验收方案(三):2018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一: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区情况

  项目共涉及幸福村、联盟村、金新村、桃元村四个村,重点发展区在幸福村,幸福村位于金沙县城关镇东部,距县城3公里,地理位置东经106.288

篇六: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7.08.12?

  【文

  号】

  【施行日期】1997.08.0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篇七:村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臵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7、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检查范围(2022-06-16)8、五个专项治理活动剖析(2022-06-20)9、互联网门户网站等保密检查工作(2022-06-22)10、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2022-06-22)11、六个专项整治内容(2022-07-11)12、六个专项治理是什么(2022-07-12)13、六个专项治理汇报(2022-07-13)14、公安交通管理专项整治个人先进材料(2022-07-16)15、制定关于“四风”和腐败问题,的专项工作制度(2022-07-30)16、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07-30)17、南开大学农村专项招生初审结果(2022-08-02)18、四个专项治理个人台账(2022-08-09)19、四个不为专项治理活动查摆整改(2022-08-16)20、四个专项治理自查(2022-08-16)21、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整改(2022-08-25)22、开展“两查两保”专项行动情况(2022-09-05)23、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情况汇报(2022-09-06)24、山东省关于治理小金库(2022-09-13)25、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2022-09-13)26、工商部门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2022-09-13)27、开展庸政懒政怠政专项治理工作(2022-09-13)28、惠农资金专项整治情况汇报(2022-09-23)29、施工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2022-10-24)30、旅游局开展非法朝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22-10-30)31、检察院一问责十清理专项行动情况(2022-11-01)32、机关互联网保密检查(2022-11-06)33、检察院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汇报材料(2022-11-07)34、深入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2022-11-14)

  35、武汉大学农村专项招生(2022-11-18)36、关于保留专项检查经费的请示(2022-12-16)37、九年级英语名词专项训练及解答(2022-12-29)38、专项治理吃空响实施方案(2022-01-04)3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2-01-10)40、关于申请专项经费的请示(2022-01-16)41、关于请求拨付资金的请示(2022-01-22)42、幼儿园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2022-02-21)4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2022-03-19)4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篇)(2022-03-19)45、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22-03-20)46、会议制度管理办法(2022-03-24)47、值班管理制度(2022-03-25)48、费用报销管理制度(2022-03-25)49、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022-03-25)50、印章管理制度(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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