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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07 10:54:01

篇一: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督的重点对象包括什么?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哪些人?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党内监督重点对象包括哪些吧!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党内监督重点对象包括

  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如何理解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主要领导干部?解读

  《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规定基本延续了《条例(试行)》的表述,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监督对象。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党内监督不能泛泛地抓,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重点针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一,抓“关键少数”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和党的一贯要求。党章总纲强调:“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章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党的报告强调:“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突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经过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强化

  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

  第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我们党长期执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掌握着方方面面的权力,肩负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任,必须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在实践中,滥用权力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程度不同地存在,有的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有的搞一言堂、瞎指挥,给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徇私枉法、巧取豪夺,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害了群众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我们要把高度信任和严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第三,重点盯住一把手。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既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事业发展的领军人物,又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高危人群。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保证其正确用权、廉洁用权。要强化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尤其强化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多设置监督“探头”,注意从巡视监督、执纪审查、审计司法、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置。

  第四,管住领导机关,就能发挥示范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讲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用好以上率下这个工作方法。要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增强带头意识,在积极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上严要求、作表率,带头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带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带头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此带动全党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党内监督三个原则

  (一)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相关制度具体细化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二)搞好党内监督要求党务活动公开透明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公报、通报、报告等),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三)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原则

  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发展观在党的建设领域应用的生动体现。可以说,以人为本在党内的反映和要求,就是以党员为本,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因为全体党员是实施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比如,党内

  “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党内监督十分重要的制度规定,要真正发挥这两项制度的作用,就要使全体党员都能参与这两项制度活动,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门外,就会大大削弱这两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

篇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

  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

  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

  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

  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

  

  建?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2019-09-25强化党内监督是?项复杂的系统?程,必须建?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只有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真正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实现党的?我净化、?我完善、?我?新、?我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建?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即要“建?健全党中央统?领导,党委(党组)全?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是我们党?次对建?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进?系统阐述,彰显了我们党全?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强化党内监督是?项复杂的系统?程,必须建?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只有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真正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实现党的?我净化、?我完善、?我?新、?我提?。建?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体现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部既有开展监督的权利?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通过建?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把监督的螺丝拧得更紧,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牢,做到监督全覆盖。坚持党中央集中统?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领导党内监督?作,是党章赋予的重?职责,是推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上?下监督,提?监督权威性的关键所在。全?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要听取中央政治局?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任务。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要加强对所辖地区和部门,以及直接分管部门、地?、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成员的监督,在主动开展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先要做到。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监督职责,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领导,更好地落实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监督?作实效,具有?分重要的意义和作?。坚持党委(党组)全?监督。党委(党组)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的领导核?作?,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领导是全?位的领导,党委(党组)除了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五位?体”建设实?全?领导,还必须对党的建设全?负责。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党内监督是落实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党内监督第?位的是党委(党组)监督,书记是第?责任?,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监督职责。党委(党组)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作,加强对领导?部的?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作情况;要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及其成员进?监督。坚持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要任务,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着重要任务,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部履?职责、?使权?情况的监督;要落实纪律检查?作双重领导体制,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还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更好履?监督职责。加强党内监督,监督执纪问责,不仅仅是纪律检查机关的权利,更是必须担负的责任。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部遵守党章h规党纪、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情况进?监督检查,是纪委在党内监督中职责的进?步阐释和细化,也是党章规定纪委主要任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党的?作部门处在党务?作第?线,尽管?作性质、内容、特点各不相同,但在管党治党上都承担着重要责任,都具有熟悉本单位本系统?作的优势,是党的各项?针政策参与制定者和贯彻执?者,也是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重要承担者和具体体现者。在实际?作中,党的?作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好各?监督职责,严格执?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作。既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要强化对本系统的?常监督,明确监督职责,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党的基层组织?常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堡垒,是党的全部?作和战??的基础,是每个党员组织关系、?作、活动的基本单位,必须把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抓严抓实抓细。党的?作最坚实的?量?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最突出的?盾和问题也在基层,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丝毫不能放松。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把纪律挺在前?,把对党员、?部的管理监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要抓早抓?,及时咬?扯袖,防??病拖成?病。要严格党的组织?活,开展批评和?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要严格落实“”等组织?活制度,使党员?会、?部委员会、党?组会、党员领导?部民主?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各种?式都有实质内容。要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作和党的领导?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

  见和建议。坚持党员民主监督。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内?活的主体。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活的有效途径。党员要本着对党和?民事业?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使党员权利,认真履?监督义务。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通过多种?式对领导?部的思想、?作、作风、?活状况进?监督,把党的领导?部置于??党员的有效监督之下。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充分发挥党的会议统?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的作?,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部活动,勇于触及?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敢于较真、敢于?争。党员有权利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腐败现象作坚决?争。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被举报?档标题:建?健全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被举报?档地址:

篇四: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

  

  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监督效力

  加强党内监督

  提高监督效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重大制度安排。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

  党内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工作伴随正风肃纪、惩治腐败、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全过程,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我们对加强党内监督有了更深刻、更清晰的认识。

  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通过自我革命确保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在我们党面临的重大考验中,长期执政的考验是始终要面对、永远在路上的严峻考验。解决长期执政中权力可能被腐蚀的风险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党自身革命、自身净化。增强党在长期执政下自我净化能力,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我监督,依靠党的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深化改革、加强治理,推动实现执政能力整体性提升,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加强党内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

  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其他各方面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治国理政提供有力的保障。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内容和方式。党内监督的原则和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防止党员干部出问题。强化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实现对所有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一体推进“三不”目标的实现,从而巩固和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压倒性的胜利。

  当前影响党内监督效力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党和国家监督工作形成了一系列成果和经验,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的颁布,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工作遵循。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效力,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在党组织层面上,有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少数同志特别是一些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履行好监督的主体责任、做好这一“分内之事”,还有差距。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把监督仅仅当成纪委的工作,只管干部的选用,很少去管监督;只管工作的进展,不管干部队伍的思想状况、纪律作风状况。监督不到位,习惯于把防线只设在反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现象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在纪委履行专门监督责任方面,存在工作不平衡、监督重点不突出、内容不聚焦等现象。认识偏差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有的认为抓监督难以形成震慑,还是要查处大要案;有人认为日常监督只是关注一些小事小问题,成本大、效果小,不愿全力投入。责任意识不强、担当精神不够。有的怕因监督得罪人,患得患失,工作起来缩手缩脚。监督定位不准。对于监督对象,有的花过多时间和精力延伸监督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而“忽视”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对象;对于《条例》规定的八项主要内容很少抓,却抓本应该是职责部门该管的“考勤”“督察”等日常管理问题。能力不足、工作简单化。有的不依规依纪依法监督,要么缺位要么越位监督;只能被动监督、选择性监督,不会或不敢主动监督;有的把该提醒教育的问题扩大化、把严重问题轻描淡写地简单处理。

  在文化氛围上,有来自党内和社会上的一些不利的因素。在党内,传统的“好人主义”、个人主义导致不讲原则一团和气、“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一些人对党内监督有排斥、抵触的心理。官僚主义存在,监督别人理所当然,自己不愿意被监督。这些不正常意识对党内监督起着消弭和冲抵的反作用。在社会上,受市场经济、多元文化价值观影响,不利于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的各种因素泛起,如实用主义、务实主义,利益至上、急功近利思想等。这些都与党内监督的严肃性要求相对立。

  在严肃严格严密上下功夫,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

  无论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的空间都还很大,有大量工作要做。要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

  加有力、更加有效。

  在工作机制上,落实《条例》,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党内监督的严肃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对各监督主体的责任规定明确,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通过严肃组织生活会、日常提醒、同志间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在党内形成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氛围,使党内监督真正严肃起来,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在工作思路和方式上,坚持依规依纪,明确政治监督要求,强化监督综合功能,提升监督力度和实效。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

  上级党组织应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上级纪委要把监督下级一把手纳入重点。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处理好主责部门监督和纪委“监督的再监督”的关系。纪委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为主责地区和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增强动力、压实责任,推动主责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切实把监督抓起来。处理好监督全覆盖和突出重点的关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监督任务大大增加。强

  化政治监督,聚焦“关键少数”“苗头性问题”开展监督尤为重要。注重监督过程和监督效果的统一,准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严格的监督执纪让纪律“长牙”“带电”,实现以“惩处极少数”为基础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党内监督与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相结合,情况及时沟通、工作协调发力,同向共进。

  在工作拓展上,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起来,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严密性。党内监督既是政治性、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党的整体、党的上下级组织、党委与纪委、纪委与各职能部门、纪委内部各相关工作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各种监督形式等多个角度思考制度安排、机制完善、工作衔接和配合。同时,党内监督还需要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包括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提高党内监督的效力,还需要党建其他工作的共同推进和融合贯通。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继续保持对腐败问题坚决惩治的力度、强大震慑;进一步完善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继续加大精准问责、严肃问责的力度,增强有权受监督、违规违纪必问责的意识;坚持正面引导激励与反面教材警示等各种形式教育的深化等。有这些工作支撑,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党内监督的效力将会有效提高。

篇五: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如何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

  作者:王国勇

  来源:《人民周刊》2017年第04期

  从宏观层面看,完善的党内监督,一方面可以优化党内政治生态;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严格遵守我国的法规、法纪;同样,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笔者认为,当前切实强化党内监督,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这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重要战略布局、净化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监督重点是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着力强化培养党员意识、主体意识。各级党组织应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培养党员的党员意识,加强其思想教育,培养党员的党性,增加每位党员的主体意识。使每一个党员都能够严格遵守党规、党纪,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做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章规定,自觉用党章规范一言一行,做一個合格的优秀党员,把党章真正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第二,着力强化监督的重点。“一把手”“关键少数”等领导干部是治国理政的重要骨干力量,其领导的党风、政风对社会风气有着重要的作用。要想优化、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还是要从根本上在领导干部身上找原因,把其作为重点来抓,防止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为官乱作为、为官不善为的政治氛围,使其成为营造良好党内政治生态的表率。第三,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健全问责机制,完善惩治体系,防止监督过程中的纪律失位、执行错位现象。要在现实中充分发挥好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健全问责机制,完善惩治体系,利用好当前“回头看”政策,一视同仁,严抓当前的腐败问题,努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

篇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今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成为一个重要话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监督体系发展的期望越来越高,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入。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目标。

  首先,要坚持严格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内严明的纪律和管理机制,增强党的清正廉洁本色,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其次,要加强与国家监督机关的协作,积极推进审计和反腐败工作,净化政治生态,合法控制权力,遏制腐败问题的出现和发展,加强权力的制衡和运行的效率。此外,要强化社会监督,支持民主监督机制的发展,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活动,形成监督共护体系,提升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全局出发,把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推动协调治理各领域关系的根本出发点。要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完善司法行政分开的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体制。要加强统一监督体制的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保障党和国家的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既要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又要坚持不懈地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以促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良性发展。

篇七: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重点完善对

  

  谈加强党内监督要做好的几点

  谈加强党内监督要做好的几点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重点难点,切实解决问题、见到实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党内监督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实践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内监督就有力量、有成效,党就风清气正、充满生机活力;反之,党的风气就会受到损害,党的事业就会遭遇挫折。只有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切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才能真正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实效。

  加强党内监督要健全完善监督体系。习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笼子太松了,或者笼子很好但门没关住,进出自由,那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笼子是制度,是法律,也是监督。要建好“笼子”,就必须要大力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科学、管用、可行的监督体系,彻底铲除监督缺失这个问题滋生的“温床”,让党内监督实现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加强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等于没有,落实《条例》、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我们必须要不断严格法规制度执行力度,切实保证监督的约束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保证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制定好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标准,确保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加强党内监督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透视近年来的一些反面案例,一些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败坏党风政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聚焦“关键少数”,从领导干部做起。越是位高权重,就越要在要求上有更高的标准,在监督上有更严的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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