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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03 13:18:01

篇一: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

  

  五保供养工作汇报(共4篇)

  五保供养工作汇报(共4篇)

  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市五保供养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从组织领导.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供养机构.资金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认真调查摸底,严格审核程序。从年10月29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和村委会积极参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和法定赡养人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全面核清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和基本生活状况。调查摸底结束后,由村委会

  根据摸底情况以社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再上报区民政局批准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确保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界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目前,全区共保障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

  3.结合区情实际,合理确定标准。我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和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合理确定了供养标准,做到了适度保障。经测算,我区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356元,分别占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6.8和

  50.04,供养标准和全区农村消费水平基本持平,基本上能够保障五保老人的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另外,从年开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

  1.681万元,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了新农合参合资金,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两年来共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金

  12.3万元,有效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积极克服困难,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省上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中市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10,区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90。自全区五保供养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在财政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其中年追加预算

  38.4万元,年和年每年列支115.2万元。

  今年以来,第一.二季度五保供养资金已全部筹措发放到位,已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14.6万元,三季度资金正在筹措,预计到9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另外,5.12地震发生后,按照省.市要求,共为全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助245.2万元,使他们5至7月份的供养金平均达到了600元。

  5.加强敬老院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全区敬老院的分布情况是川区4个.南部山区3个.北部塬区7个,敬老院布局基本合理。但我区敬老院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基础设施老化,已不能满足当前集中供养的需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年,区民政局制定了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计划在“一五”期间逐年新建.扩建一批敬老院,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年,区委.区政府共投资90万元,实施草峰.寨河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共修建平房60间,完成了院落硬化.绿化和大门围墙等附属工程,经市政府验收,被命名为“全市示范敬老院”。目前,共设置床位60张,入住五保老人50人,配套建成了灶房.洗澡间.文化娱乐室,为每位五保老人配备生活用具1套,制定了敬老院管理制度,招聘服务人员4名.管理人员2名。今年,区上投资761万元,征地

  11.5亩,实施了区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计划修建三层戴帽综合楼一幢124间3807平方米,配套建设锅炉房.大门.花园.围墙和老年活动场地等附属设施,购置五保老人生活.娱乐等用品,全面解决川区六乡镇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问题,为构建以敬老院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格局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已完成投资300万元,建成了四层主体工程,预计在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同时,为了加强对区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区委.区政府已将区中心敬老院批准为科级建制,核定了编制,正在申请市政府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虽然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有效保障了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现行供养标准已难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集中供养对象,在敬老院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基本都靠政府补贴过日子,直接影响了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二是敬老院经费投入少。目前,乡镇敬老院没有专项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待遇低,不能安心敬老院工作,直接造成了多数敬老院的管理不够规范,卫生条件较差。

  三是敬老院建设资金难以筹措。区中心敬老院项目共需资金761万元,目前区上已投入建设资金50万元,在区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其余建设资金尚无着落,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今后,我区将以本次市人大检查指导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努力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全面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第2篇000五保供养工作汇报材料000五保供养工作汇报材料000辖15个行政村,3万多口人,全乡共有五保老人202人,我乡敬老院原位于乡政府西200米路北,后因发展需要,年7月以来,县民政局.乡党委.政府多次筹资100多万元,在原000三初中校址上改造而成,占地近30亩,现有房屋82间,建筑面积__多平方,集中供养75人,工作人员7人,能容纳120位老人居住。近年来,我乡敬老院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坚持管理.服务.经营三位一体的办院方针,狠抓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走“以副养院,以福补院”的道路,使全乡的五保老人真正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度晚年,我们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为五保老人创造一个安乐舒适的生活条件几年来,我乡对敬老院建设一直都很重视,每年都为敬老院投资,院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目前,我乡敬老院有房屋82间,设有院民住室60间,娱乐室3间,医务室1间,理发室1间,餐厅6间,伙房2间,仓库2间,焦林纪念馆7间,院民室内配置了床.柜.电视.盆架等。为丰富院民的文化生活,购置了健身器材.VCD.扑克.象棋.麻将.盘鼓等,从而活跃充实了五保老人的文化生活。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服务质量为切实做好敬老院的管理工作,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学_制度.工作制度.卫生制度.伙食改善制度.财务制度,并制定院长职责.服务人员职责.院民职责等,为保证各项制度落实,我们每星期开一次会,检查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院民对领导组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开展了评比卫生标兵.劳动模范.文明院民.优秀院民等活动,并对院民进行社会道德,促进相互团结.相互尊敬,活跃敬老院气氛,增强院民的集体荣誉感,为了把温暖送给每一位老人,我们把完善服务质量放在日常工作首位,从衣.食.住.行.医疗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饭菜经常变换.生活调剂好,保证每天有鸡蛋吃,五天吃一顿肉,每年过一次集体生日,中秋节.春节.元宵节.重阳节发放礼品,并集体过节,两年一身棉衣,三年一床新被,院里聘有理发理师.卫生员,保证了老人小病不出院,重病及时看。

  三.坚持以副养院的道路,努力提高老人的生活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五保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为了把院民的生活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们利用院内7亩耕地种植了大量蔬菜,既节省了开支,又能使院民吃上新鲜.安全卫生的蔬菜。吃不完的蔬菜,我们拿到市场上换成钱,给院民买成生活用品,我们通过积极探索,以副养院,以副补院,即使集体经济有了发展,又使五保对象得到了实惠。

  四.强化安全管理,增强防范意识由于敬老院老人们年龄都比较大,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差,我们每星期开例会时都着重强调安全问题,给院民讲解自我保护知识,定期检查电线线路,严禁院民私拉乱扯.用电锅.电热扇.电热毯.电热水器等,配置了消防器材,从根本上杜绝了火灾的发生,给每位老人配备了胸卡,防止了老人发生意外或走失。总之,我们通过采取各种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给老人们创造了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

  五.以院带分散,形成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体制由于多种因素,五保老人不能全部进入敬老院,为了把分散五保老人的供养工作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寡老的的体贴和温暖,我们联系妇联.卫生院.村两委班子等单位的领导组成五保服务网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一系列措施,定期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对全乡分散五保户进行走访.发放款物,并对五保老人衣.食.住.行等方面进行了解,建档立卡,做到心中有数。几年来,我们富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的一致好评,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开封市佳敬老院”.xx.年被县民政局评为“模范敬老院”,我们乡敬老院的宗旨是在各级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我们更进一步切实加强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制定长远规划,为敬老院的全面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第3篇五保供养整治情况汇报五保供养整治情况汇报按照州民政局办公室转发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和安排,为做好农村五保工作,我县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村五保供养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此次开展工作汇报于下

  一.基本情况我县及时成立工作组,深入到XXX个乡(镇)XXX个村及各敬老院走访调查,排查是否存在农村五保“指标化”.“死亡一个顶一个”的问题;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是否得到全面落实;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是否实现“应保尽保”,死亡了的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按程序上报县民政局退出五保供养,停止发放五保供养金;对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是否做到集中供养。

  二.排查结果经县.乡工作人员深入走访调查,排查核实,截止目前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一年一普查,没有发现五保“指标化”.“死亡一个顶一个”的问题;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得到了全面落实;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实现了“应保尽保”;对死亡了的五保对象按程序及时上报我局备案并退出五保供养,停止发放五保供养金,实现了动态管理;对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均予以集中供养。我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每年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局依法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没有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现象。

  三.下一步打算第4篇五保供养协议书五保供养协议书甲方***镇人民政府乙方村民委员会丙方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类型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全面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特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按照五保供养标准,有效管理和提供供养资金。

  3.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五保供养服务工作。

  4.督促.检查村民委员会落实各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5.组织开展社会帮扶和捐赠活动。

  6.其他应当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义务

  1.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全面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2.根据“四级联保”的要求,及时将村级负担的供养经费上交镇政府。

  3.做好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房屋和宅院等财产的管护。

  14.积极为分散五保供养对象搞好服务,及时解决他们耕种.住宿等生产生活问题。

  5.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

  6.五保对象病故后,村委会接通知后及时处理好其丧葬事宜。

  三.丙方义务

  1.集中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争做模范院民。

  2.分散供养对象应遵规守纪,自觉服从所在村委会的管理,做好敬老院安排的相关工作。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镇人民政府章负责人乙方村委会章负责人丙方五保供养对象姓名(签字.手印)年月日补充协议

  1.由于本人不能自理,需由村委会安排专人照顾,费用由村负担;

  2.常年吃药打针,打针费用由村委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汇报(共16篇)特困供养工作汇报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汇报特困供养排查工作汇报(共5篇)冬季天然气保供工作汇报

篇二: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

  

  济南特困供养工作总结

  一、稳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孤困儿童等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新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处、农村幸福院20处。

  稳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孤困儿童等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推进情况:认真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升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按照市局要求,2021年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及孤困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比上年度提高10%。3月下旬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有关情况的汇报》,会后县民政局积极与县财政局协调沟通,于4月底前已将提高补助标准资金落实到位。

  新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处、农村幸福院20处推进情况:为圆满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县民政局积极动员,广泛宣传。实行月调度,要求各镇街制定建设计划表,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分解到每个月,同时每月25日上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度。今年共新建农村幸福院186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处,超额完成市级建设任务。

  二、做好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情况:为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充分发挥镇(街)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作用,2021年将各镇街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额度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3000元。各镇(街)对因灾、因病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临时救助。三、扎实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居委会标准化建设,完善城乡治理体系。

  推进情况:截至目前,全县516个行政村村和25个城市社区居

  委会均已完成“两委”换届选举;我县25个社区居委会人员配备齐全,无缺职。全面推行社区“一窗受理、全科服务”,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职能,承接政府下沉20余项公共服务事项,为社区居民提供全天候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

篇三: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

  

  调研报告:对实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兜底脱贫的调查和思考

  今年来,XX县积极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农村特困人口社会兜底保障新模式,对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切实保障了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产生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最近,我们针对该项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结合我市扶贫攻坚相关工作实际作了一些思考。

  一、基本情况

  目前,XX县有省级贫困村13个,贫困人口3184户9553人,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特困人员)452人。针对这部分特殊人群,采取集中供养的方式,由政府出资,整合利用各类政府和集体资产,建立特困人员互助中心,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特困人员集中给予特殊关爱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多次开会研究部署,专门下发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扶贫办及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扶贫办,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也相应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各镇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互助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对象备案、民政资金整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不打折扣、落到实处。

  (二)扎实排查摸底,精准识别对象。在集中供养对象调查认定工作中,XX县始终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精准识别。首先,明确救助供养对象。严格界定集中供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其次,规范救助供养程序。明确规定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的程序是:先由特困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清楚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集中供养中心的设置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资产整合,闲置利用”的原则,利用乡镇合并后闲置的镇政府院落、废弃的中小学校、养老院等场地,进行维修改造,建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互助中心。如淦田镇互助中心是由老平山乡政府改建;龙潭镇花田村、龙船镇枫仙桥村、龙门镇邓家村、周家村、永福村、龙门村6个互助中心均由村部改建;朱亭镇水口村和古岳峰镇三旺村由小学改建;渌口镇花园村和朱亭镇碑楼村是由敬老院的一部分改建;南洲镇湘渌村是由养老服务中心改建。这些地方交通便利,环境优雅,适合特困人员居住。

  (四)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日常管理。集中供养互助中心管护理人员实行聘请制,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管理。每个集中供养互助中心按照1:3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并且各配备1名管理人员、1名炊事员和1名兼职医护人员,负责互助中心集中供养人员的管理、饮食、医护和保洁等工作。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老年人,互助中心工作人员还要开展助餐、助浴、助洁、洗衣、代购等工作。兼职医护人员负责每月为

  集中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每个特困人员互助中心都设置了卫生室、食堂、浴室等基本生活设施,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左右;每个房间内配备了木质单人床,衣橱,吊扇,桌椅,脸盆、水桶、暖水瓶及个人洗漱洁具等基本生活用品。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每人每天15-2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确保入住人员衣食无忧,住得安心舒适。入住人员去世后参照敬老院五保户丧葬标准执行,适当给予安置补助。

  (五)整合各类资源,加强经费保障。在资金保障方面,整合各类资源,采取县财政补助一部分、社会力量捐助一部分、镇村两级筹措一部分的方式筹集资金。县财政拟每年拿出100万专项经费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同时整合相关扶贫、民政等部门政策资金,发动慈善机构进行捐助,有效解决了互助中心的经费来源问题。集中供养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启示和建议(弘利遴选)

  XX县实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做法值得我市其他县市学习和借鉴。为做好精准扶贫工作,落实“五个一批”,解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们建议: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政府要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和扶贫办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和扶贫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把握工作重点。集中供养是一种管理方式的创新,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

  把握好工作重点。在调查认定上,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集中供养对象认定真实准确;在规划建设上,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闲置的镇政府院落、学校、养老院等进行维修改建,既适宜特困人员居住又可节约建设成本;在日常管理上,要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他们中的相当部分需要具体的生活照料服务,需要认真做好日间探视、洗衣、助浴、保洁、寻医问药、代购日常用品、代办一般事务以及精神慰藉等工作,切实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

  (三)创新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近安置,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政府按月或按季提供救助供养金。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真正做到应养尽养。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财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要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市、县财政给予兜底保障。县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项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集中供养互助中心正常运转后,除政府投入基本保障经费、社会资助外,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发展集体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确保互助中心可持续发展。借鉴养老院的做法,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入住人员发展副业,种菜、养鸡鸭鱼,做到基本生活自给自足,减轻政府兜底负担。撬动金融资金,通过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等模式,入住人员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加入当地合作社等方式,为入住人员谋取收入,实现兜底脱贫。

篇四: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

  

  特殊贫困人口救助工作汇报3篇

  特殊贫困人口救助工作汇报第1篇

  按照洮督办﹝20xx﹞6号文件要求,现将市城镇特殊贫困人口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城镇特殊贫困人口调查核实情况。

  按照洮办发【20xx】29号文件要求,各街道办、镇于20xx年12月19日-20xx年12月25日采取"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记录"的五部识别法进行入户调查。。

  (二)责任落实情况。

  按照洮办发【20xx】29号文件要求,经过研究,在城镇特殊贫困人口救助方面,市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市扶贫办负责指导精准识别人口、审核把关、动态调整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发放救学补助资金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就医、救学补助资金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特困学生信息核实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工作;市卫计局负责对患有大病的特困人口信息审核、协调指导四家定点医院做好特困人口治疗、报销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特困人口住院、就医、报销工作;各街道办、镇负责特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督查指挥中心负责对特困人口的认定、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市政府王天昊副市长的指示,并请示纪市长同意,20xx年1月17日,由市政府办牵头召开"城镇扶贫工作协调推进会议",启动落实城镇特殊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工作。会议研究了救助工作的流程,再一次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城镇特困人口救助工作扎实、顺利进展。

  市扶贫办于20xx年12月26日-20xx年12月29日将各街道办、镇上报的初选特困户名单送往市交警大队、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编办、市民政进行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到各街道办、镇。最终,各街道办、镇经过民主评议、公示七天后,最终确定城镇特困人口356户、571人(患有大病345人,特困学生68人)。市扶贫办已将名单送至市电视台、市电子信息中心进行广播、公示。

  在医疗救助方面,市扶贫办已于20xx年1月18日将就医卡发放到6个各街道办、镇。截止目前,已有4人在市定点医院接受免费住院治疗,享受了免费住院治疗政策。其中,市第三人民医院2人(通达办1人、团结办1人);市人民医院4人。

  在教育救助方面,市扶贫办已将特困学生名单移送到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贫困学生的在校认定,经教育局认定核实后,全市共有68名学生纳入城镇特殊贫困人口。目前,市扶贫办已将68名特困学生名单移送到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依据相关规定发放救学补助资金。

  二、下步打算。

  为了城镇特殊贫困人口救助工作顺利、稳定开展,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城镇特殊贫困人口享受救助政策,下步市扶贫办将在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做好城镇特殊贫困人口救助工作。

  市扶贫办将指导6个街道办及镇在开展城镇特殊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的同时,继续深入落实城镇特殊贫困人口的入户核实、调查工作。将真正贫困的老百姓纳入到城镇特殊贫困人口中,同时将核实确认后的特殊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一户一册,档案专柜保存,坚持"一户不落,层层把关"原则,让真正贫困的老百姓享受到政府的救助,早日摆脱贫困。

  (二)做好城镇特殊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

  当前,城镇一小部分人口面临突发重大疾病需及时治疗的困难,面对这一难题,市扶贫办正在制定"城镇特殊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实施意见",初步制定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每月5号前,各街道办及镇通过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后初步筛选的符合条件的城镇特殊贫困人口名单上报到市扶贫办,由扶贫办统一进行数据比对。各街道办及镇根据数据比对结果按识别程序进行识别;另一方面,在识别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住院治疗的人员,待识别程序完成后,根据识别结果确定是否享受【20xx】29号文件规定的免费住院治疗政策。上述做法,可有效解决动态调整后新识别纳入的城镇特殊贫困人口就医难题。

  特殊贫困人口救助工作汇报第2篇

  按照州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调研的有关要求,我局及时抽调人员对全州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城市

  低保XX年,全州城市低保人数为53489人,全年下拨低保资金8355万元,人月均补助水平110元。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XX]9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X政发[XX]1号)精神,从XX年1月1日起,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0元统一提高到240元,人月均补助水平达到173元。同时,将城市"三无"对象、城市孤儿以及城市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贫困家庭纳入城市低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40元给予了全额补助。(二)农村低保XX年,在州委、州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大力争取下,全州农村低保人数扩大到15万人,全年下拨农村低保资金7832万元,人月均补差45元,其中,一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二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50元,三类对象月补助不低于30元。XX年初,省民政厅批准我州再增加农村低保5万人,达到了20万人。目前我州农村低保资金通过金融机构按照"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三)五保供养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州民政部门不断创新机制,着力探索农村五保集中供养"XX模式",不断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院办经济、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五保对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农村五保集中供养"XX模式"受到了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的表彰,中国社会报、新华社等先后作了宣传报道。目前,全州共建立了农村福利院110所,五保对象13441人,集中供养9800人,集中供养率为73%,XX年共下拨资金1386万元。根据省厅文件规定,从XX年起,集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以及分散供养孤儿的供养标准将各提高300元,分别达到1800元/年、1300元/年、1500元/年。(四)大病医疗救助我州于XX年开始大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几年来,全州累计救助20多万人次,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患大病的医治困难。XX年,我州按照"取消病种限制、扩大救助规模、取消或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额度、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的改革发展。在救助范围、起付线、救助金额等方面重新规定。同时,对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住院床位费优惠50%,手术费、辅助检查费优惠30%,常规性药品优惠10%。(五)临时救助为及时缓解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我州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每户每年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800元,农村居民每户每年救助

  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对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或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或结核病死亡,另一方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艾滋病和结核病孤儿,按照人月均200元(生活费150元、抚养服务费50元)给予生活救助。XX年,全州临时救助人数5000多人。另外,从XX年3月1日起,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的对象每人每月提高25元,不符合40%条件的其他救济对象(含国民党宽释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元。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社会救助对象致贫原因多样一是长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致贫。救助对象因患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医疗费用偏高等问题加重了负担。二是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致贫。部分贫困户因年老或残疾没有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三是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人因贫困而失学,文化水平低。在发展家庭经济时缺计划、缺技术、缺管理能力,外出打工收入少,缺乏脱贫致富能力。四是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外界因素等造成的贫困。五是自然灾害大量存在。我州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雪灾、雨灾、冰雹灾害时常发生。(二)救助水平比较低从总体上看,我州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阶段。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不能缓解根本问题。二是家庭发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子女辍学多;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困难群众创业、就业难度大,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家庭贫困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救助范围还比较窄。截止到XX年底,我州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还有136.6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51.97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84.58万人,而目前全州纳入农村低保的只有20万人。

  特殊贫困人口救助工作汇报第3篇

  xx县认真摸底调查,加强对特殊群体动态管理,坚持按制度办事,着力加大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推动社会救助民生工程工作顺利进行。截至20xx年2月底,城乡医疗救助130人次,参合21911人、补助364.04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94.47万元,人均183.4元。农村五保供养发放资金157万元,补助1571人,实施孤儿生活基本救助发放资金13.08万元,救助109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资金3.5万元、救助74人次。

  一是加强困难群体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实行严格个人申请、审核公示、评议公示、审批公示、发放等程序。深化民主评议制度,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建设信息平台,建立困难、低保、低保边缘户、五保等对象档案库,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困难群体的基本信息,及时清退死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采取定期复核制度,通过对口互查、集中检查、走村入户、逐户核实的方式,定期全面核查困难家庭,确保救助对象情况属实,救助及时。

  二是保障困难群体标准自然增长。坚持按照《xx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对低保对象发放价格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价格上涨影响。

  三是加强资金发放监督管理。资金发放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低保、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救助等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五保户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建立相应三级公示制度,张榜公示全县在册低保、五保、孤儿救助等困难救助对象,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对"人情保"、"关系保"、骗取低保等情况严肃处理。

  四是建立主动发现救助机制。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强化"以人为本"理念,落实"主动发现"、"一门受理"等措施,与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托底线、救急难,扫盲区、补短板,真正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医疗是人们健康的第二道防线,要有保障。下面是本文库整理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汇报,请阅读,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篇五: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

  

  特困人员排查工作情况报告

  为保障我乡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住房情况,现根据县民政要求,我乡积极开展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住房问题的排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排查工作情况:

  对我乡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8人,进行入户调查。除百里村五组扬大清常住天全外,其余特困人员均在家。

  二、住房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乡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住房情况的"调查,发现王思明家卫生间不通水;蒲从先家入户道路、院坝未硬化;杨明坤家由于长期无人居住,房顶年久失修,波千瓦老化,排水沟堵塞,入户道路未硬化;冉洪华家属于木结构房屋,发现房屋已倾斜,入户道路未硬化。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对于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且自住的人员杨明坤、冉洪华,建议集中供养;对于王思明、蒲从先家的问题,建议村支两委进行疏通。

  按照县民政局(2017)152号《关于开展特困人员调查摸底工作》文件精神,陈庄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应救尽救,应保尽保的原则,扎实细致地做好此项工作,确保镇域内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25名特困人员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系统,为下一步救助打好基础。

  一、做到范围明。排查的范围为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

  二、做到对象准。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做到档案全。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同时按照系统所附的操作规程和填报内容规范操作,按照时限录入系统。

  根据县民政局要求,为精确了解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近日来,我镇对现有五保对象、2016年新增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其它符合救助的困难群众开展摸底排查。

  一、在册特困供养人员排查

  本次排查以“入户核查,人人见面”为原则,通过镇村干部入村到户的走访方式,了解在册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生活状况及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填写摸底调查表。

  二、未享受待遇人员摸底

  对符合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享受救助政策的人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综合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有无劳动能力,收入来源,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等基本信息,按照“一人一档案”的要求建立专档。

  三、信息汇总,按时录入系统

  对于通过本次排查的特困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信息录入,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有效。经多方努力,我镇已全面完成了211人特困人员的摸底录入工作。

篇六: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

  

  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XX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和省、市、县精准扶贫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过上幸福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

  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对特困供养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入住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其他乡镇片区敬老院待投入使用后再作调整,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也可安排到

  XX县社会福利中心(XX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

  (三)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按照有关规范评估指标,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自理(全自理)、部分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全护理)三个类别,分类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完全自理人员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入住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开支。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也可以统一用于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困供

  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县财政局原则上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预算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县级财政预算资金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供养机构资金专户,资金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五)供养机构设置及管理

  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

  3.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4.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规范供养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积极主动动员特困供养人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别是居住在危房或无房的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部动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一些特困供养人员思想有顾虑的,可采取签订试住1个月协议,试住期间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由机构统筹管理使用,试住期间(或试住期满)同意集中供养的,按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相关手续。

  2.各养老机构的医务室要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加强对医务室业务指导,聘请医务人员定期到机构医务室当班,为院民建立健康档案和日常医疗工作。

  3.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入住供养机构后可以委托供养机构、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村(社区)民代管,代管收益归其所有,死亡后,其财产按生前协议或遗嘱处理,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4.集中入住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每月按两次发放100元的零花钱,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制定供养机构绩效激励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人员参加生产劳动、集体活动、特困人员互助等活动,创造良好生活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乡(镇)摸底、审核及审批阶段(2020年1月13日—2月15日)

  1.宣传摸底。各乡(镇)要迅速组织专班,利用公示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人人知晓政策。同时,要摸准精准扶贫特困人员底数,掌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情况,集中供养人数,按照贵市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特困供养相关表册做好调查登记归档工作。

  2.申请受理。对符合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其本人或委托村(社区)委会、他人代为申请,向当地政府递交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申请书。

  3.入户调查。各乡(镇)对申请集中养老机构供养人员进行全面入户调查,重点核查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居住状况、生存能力及赡扶抚养人状况,并认真填写集中供养申请人情况调查表,调查人、被调查人、村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各乡(镇)组织村级召开民主评议会,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驻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并作好详细评议记录,评议结果必须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统一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签订协议。对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各乡(镇)组织集中体检,并协调村委会、特困对象、养老机构三方签订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困人员即可进入养老机构实行集中供养。

  (二)县级验收拨付供养资金阶段(2020年2月16日—2月29日)

  县民政局对各乡(镇)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再核实评估,经核实后,及时将供养资金通过财政拨付至供养机构。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推进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精准扶贫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启动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要强化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和养老机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安排各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县卫生健康局做好集中供养老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各乡(镇)负责申报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切实做好供养对象的认定。

  (三)加强经费保障。

  集中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和护理所需资金从特困供养资金中统筹安排。县级财政要加大机构运行和特困供养资金投入,有效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养老机构硬件设施。

  (四)加强绩效考核及督查机制。

  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任务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集中供养任务数,加强动员宣

  传力度,对辖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有效提高集中供养率。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定期对各乡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篇七:特困供养集中供养工作汇报

  

  特困供养排查工作汇报(共5篇)

  第1篇:乡镇全面排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乡镇全面排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

  情况报告

  近期,我镇按照XX市民政局制定《XX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的通知》方案,在全镇开展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

  本次排查是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各地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从低保中剥离出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特困人员看病就医情况;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获得照料护理情况;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情况;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情况;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到专业机构集中供养情况;农村特困人员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情况;农村特困人员统筹享受扶贫开发政策情况。

  根据市民政局文件精神,我镇积极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排查行动。

  一是加大宣传。认真学习通知的精神实质,掌握要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通过开设服务咨询点、进村入户等方式宣传动员,引导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营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浓厚氛围,使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群众主动申请供养待遇。

  二是全面排查。我镇确定专人,组织乡村工作人员,对照排查内容,全面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的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另外对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责任的父母、子女等不能因为分户、分灶吃饭、分居或女儿出嫁等进行排查。同时,采取边入户调查、边组织申报的方式,先把暂能准确认定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难以精准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分类统计登记,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为健全完善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工作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经过一段时间的排查,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的主要问题是特困人员普遍存在看病就医困难的情况,针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恳请领导给予解决为盼!

  XX镇民政办

  第2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2新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发〔X〕1X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X〕17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3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

  准、经办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全县范围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批、供养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救助供养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负责办理丧葬等事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供养对象

  第七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考X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九条审核程序。镇(办)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保障服务站(X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审批程序。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按照一人

  一档的要求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证件编号为15位数字,前6位为X县行政区划代码,中间4位为批准当年年号,后5位为当年办理证书的X号),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查找后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如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籍登记并安置,可根据其户籍类别,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或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十一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核评估。

  县民政局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X)、《老年人能力评估》(M/T039—X)等有关标准,按照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入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办)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报告之后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

  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第X条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办),由镇(办)审核,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通过镇(办)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县民政局、镇(办)在工作中发现有: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等以上情形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在毕业后第6个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复审复核。

  第十五条转介服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四章救助供养内容

  第十六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十八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有关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县住建局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县科教体局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五章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省政府定期公布的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一档(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二档(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

  第二十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

  第二十三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

  照料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

  第七章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划建设。县政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辖区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规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中央下达的养老、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向供养服务机构倾斜。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机构人员。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落实编制和人员,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是由县民政局设立、镇(办)政府主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人员调配和资金拨付,镇(办)政府负责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监管和安全管理。

  县级中心敬老院管理人员按照每供养百人设1名事业编制、乡镇区域性敬老院管理人员按2名事业编制配备,法定代表人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人员主要从镇(办)机构改革富余人员中选调配备。

  工作人员参照《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按照与失能、半失能集中供养对象1:3,与其他集中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备,切实保障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鼓励社会力量按规定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制度。县民政局、各镇(办)要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实行院长任

  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经济财务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对象分级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学习制度等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完善消防等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人性化、便民化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民主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成立由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供养对象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设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小组,吸收供养对象直接参与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供养对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到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各项事务和经费开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二十九条供养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经审查合格可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供养服务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标准和政策规定,尊重特困人员民族习惯,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供养对象,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物质供给、照料护理、事务办理,同时做好心理疏导和亲情关怀。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主要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不开展社会代养服务。擅自开展社会代养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责任由镇(办)及供养机构法定代表人承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符合《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不得接收精神障碍患者和传染病患者。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资金投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应当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协同镇(办)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完

  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县发改局应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县财政局应当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卫计局、科教体局、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应将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运转费用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城市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比例分担。要进一步加强救助供养资金和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十四条加强监督管理。县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

  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各镇(办)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年7月14日印发的《X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3篇:崇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崇左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

  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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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之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以及边境地区的边民补助金等社会福利补贴不列入收入计算范围。

  (三)对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或者是60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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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全日制在校生、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服刑等人员之一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

  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

  对于特困人员财产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的指:一是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得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不得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1辆除外)、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三是农村居民不得在乡镇以上(含乡镇)有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或城市居民不得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四是不得拥有高档消费品等。

  特困人员认定,按本细则执行,自治区有规定的按自治区规定执行,本细则公布前已确定为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第三章

  救助供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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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全市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和教育救助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具体供养内容为: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1.特困人员疾病治疗可在医疗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乡镇(社区)

  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应先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根据病情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需转诊转治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不能自理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居民派人照顾,其陪护照料费列入救助供养的照料服务经费,陪护照料费按照失能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日均分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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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属于破损需要维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修缮。

  (五)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属火葬区范围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属火葬区范围的,提倡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若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就地土葬,丧葬费用按照不超过其死亡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2个月一次性计发。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法定办理。

  (六)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四章

  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

  第七条

  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费用,—5—

  照料护理标准应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要合理适度,体现差异性。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市物价平均水平同步增长。由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指导标准,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不降低。

  (一)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1月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确定。当前供养标准高于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数的县(市、区)按当前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1.全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6—

  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项以上3项以内(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乡镇卫生院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以及社会参与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作为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机关,负责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及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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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8—

  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四)发放。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供养事项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

  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五)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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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养待遇。

  第六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保证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制定协议范本,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特困供养人员或委托人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服务责任和落实帮扶措施,并定期对监护监管协议签约方考察和监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二)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10—

  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第七章

  规范集中供养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市县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的,不得改变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降低特困人员的服务质量。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供养服务机构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护理院),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

  —11—

  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可同时享受全市各

  级人民政府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运营补贴、机构责任险等惠民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进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其本人、供养服务机构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演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通过调整工作人员、组织观摩学习、培训等方式来提升供养机构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激发积极性,增强责任心,使管理能力走上专业化,正规化。

  第十四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原则上服务人员与全护理供养对象的比例为1:4,与半护理供养对象的比例为

  1:6,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不足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作人员。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人员的具体薪酬,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12—

  险待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及边境地区边民补助等社会福

  —13—

  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情况并结合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维修资金、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强化能力建设。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救助供养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实基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责任意识,及时了解、掌握、核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求,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

  效管理,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14—

  法,加强专项督查,强化全年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釆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创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定期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崇左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15—

  附件: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审核审批表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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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申请表5.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登记表

  第4篇:区民政局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三项举措

  一、领导重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新要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国家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制度安排,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2018年提标工作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贵东同志要求各乡镇、社区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一是要准确把握供养对象的范围。特困人员是生活最困难的群体,不仅包括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包括依《实施办法》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要明确救助供养标准内涵。为了较好地解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问题,新的救助供养标准明确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分类确定。三是要适应供养形式的新变化。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读物机构,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从而更好地解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问题。

  二、部门联动,扎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惠民殡葬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特困人员信息动态报告机制,及时掌握人员增减及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不断完善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社区以及部门之间按照“属地管理、城乡统筹、个人自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截止目前我区共有3名特困人员在辖区民办养老院。

  三、准确把握,完善救助供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出台《白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0%确定,现每月生活费为1077元,护理费按照全护理1680元/月、半护理1008元/月、全自理336元/月三个档次发放。截止目前白云区特困人员43户44人,1-10月共发放特困供养金81.2477万元,有效保障特困人

  员生活需求。

  第5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崆峒区辖13个乡、4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1个工业园区、3个街道办事处,有252个村、12个社区,行政区域总面积1936平方公里,总人口49.3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8.52万人,2007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710元。目前,全区共有乡镇敬老院14个,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服务人员35人,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356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自2006年10月全面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以来,区上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了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责任制,确定了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区委、区政府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市五保供养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从组织领导、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供养机构、资金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认真调查摸底,严格审核程序。从2006年10月29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和村委会积极参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和法定赡养人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全面核清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和基本生活状况。调查摸底结束后,由村委会根据摸底情况以社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再上报区民政局批准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确保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界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目前,全区共保障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

  3、结合区情实际,合理确定标准。我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和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合理确定了供养标准,做到了适度保障。经测算,我区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356元,分别占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6.8%和50.04%,供养标准和全区农村消费水平基本持平,基本上能够保障五保老人的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另外,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1.681万元,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了新农合参合资金,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两年来共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金12.3万元,有效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积极克服困难,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省上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中市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10%,区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90%。自全区五保供养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其中:2006年追加预算38.4万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列支115.2万元。今年以来,第一、二季度五保供养资金已全部筹措发放到位,已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14.6万元,三季度资金正在筹措,预计到9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另外,5.12地震发生后,按照省、市要求,共为全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助245.2万元,使他们5至7月份的供养金平均达到了600元。

  5、加强敬老院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全区敬老院的分布情况是:川区4个、南部山区3个、北部塬区7个,敬老院布局基本合理。但我区敬老院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基础设施老化,已不能满足当前集中供养的需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6年,区民政局制定了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逐年新建、扩建一批敬老院,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2007年,区委、区政府

  共投资90万元,实施草峰、寨河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共修建平房60间,完成了院落硬化、绿化和大门围墙等附属工程,经市政府验收,被命名为“全市示范敬老院”。目前,共设置床位60张,入住五保老人50人,配套建成了灶房、洗澡间、文化娱乐室,为每位五保老人配备生活用具1套,制定了敬老院管理制度,招聘服务人员4名、管理人员2名。今年,区上投资761万元,征地11.5亩,实施了区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计划修建三层戴帽综合楼一幢124间3807平方米,配套建设锅炉房、大门、花园、围墙和老年活动场地等附属设施,购置五保老人生活、娱乐等用品,全面解决川区六乡镇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问题,为构建以敬老院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格局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已完成投资300万元,建成了四层主体工程,预计在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同时,为了加强对区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区委、区政府已将区中心敬老院批准为科级建制,核定了编制,正在申请市政府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有效保障了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现行供养标准已难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集中供养对象,在敬老院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基本都靠政府补贴过日子,直接影响了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二是敬老院经费投入少。目前,乡镇敬老院没有专项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待遇低,不能安心敬老院工作,直接造成了多数敬老院的管理不够规范,卫生条件较差。三是敬老院建设资金难以筹措。区中心敬老院项目共需资金761万元,目前区上已投入建设资金50万元,在区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其余建设资金尚无着落,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今后,我区将以本次市人大检查指导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努力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全面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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