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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讲话】副市长在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议上讲话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17 18:09:01

副市长在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议,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安排部署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刚才,市物价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讲话】副市长在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议上讲话,供大家参考。

【物价讲话】副市长在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议上讲话


副市长在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会议,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安排部署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刚才,市物价局刘海涛局长组织大家学习了有关文件,市地税局李玉松局长就具体征管工作作了安排和部署,市烟草局作为企业代表作了表态发言,讲的都很好,请同志们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根据省、荆州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背景和意义 

物价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大家应该感觉得到,现在的物价形势非常严峻,价格总水平持续高位运行,广大群众也十分关注物价,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年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CPI是4%左右,而元至9月全国已达5.7%,全年预计5.5%,远远高出年初预定目标。就我市而言,CPI更是高出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相较周边县市也高出很多,已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不断上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广大市民群众对此也颇有微辞,反响强烈。

物价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稳定物价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也反复印证,控制好物价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们积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并不是说有了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就可以一劳永逸了,政府就可以坐视不管了。事实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的要求更高,面临的挑战更多。现实生活中,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作用不到的地方。这就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适时进行有效调控和必要的干预。价格调节基金就是政府为了平抑物价,依法设立,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所征收的政府性专项资金。调控价格、保障民生是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说,省政府此时出台《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正当其时。 

省政府令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三种主要用途:一是“平”,即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群众生活必需品(主要指粮、油、肉、蛋、菜等,不是所有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政府运用价格调节资金对执行政府价格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偿,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二是“补”,即对因受价格异常波动导致生活水平降低的低收入群体(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五种对象),根据物价上涨的程度给予动态价格补贴;三是“扶”,即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扶持主要农产品及其他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包括补贴“平价直销点”、“农超对接”、“菜篮子”工程建设、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建设等。从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我们不难看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生工程”。因此,各相关单位和经营者一定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认识统一到上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安排要求上来,推进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被征收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是为了稳定社会、稳定物价、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是对社会所做的回报和贡献,进而树立自觉缴纳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代征单位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最大限度争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解和支持,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二、把握重点,扎实开展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省政府令要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把握好以下三个重点:

(一)明确征收范围和标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向社会征收的行业。我市涉及的有10个,即: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等10个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行业经营者应缴价格调节基金为其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之和的1%。按照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实施细则要求,2011年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即10月份实现的价格调节基金在11月份随地方税(费)一同申报缴纳;二是具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不含教育收费),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及年终决算清理期之前,将上一季度其收费总额的2%划入价格调节基金;三是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按有关规定用于补贴后的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划入价格调节基金。

(二)严格据实征收。地税部门要认真履行代征职责,扎实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强化措施,严格管理,确保11月15日之前开出第一张征收票据。财政、地税部门在价格调节资金征收上要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按时足额入库。对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规范资金管理。价格调节基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着量力为出、确保重点、兼顾其他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做到使用前有预算、执行中有监督、使用效果有考核,确保专款专用。

三、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里成立了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要履行好牵头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预算编制前,要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摸清底数,统筹安排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把有限的基金用活用好、用到“刀刃”上。要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选择生产或流通环节进行适当调控,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调整结构方面的作用。要针对当前的价格形势,更加重视解决民生问题,多投向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反响大的领域。要多开展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为政府使用调节基金当好参谋,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解缴、管理、拨付和使用监督;地税部门要管理好全市(包括乡镇)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专户,负责征收基金的解缴、核算和征收票据的领用、管理、核对工作,负责对纳税人的宣传,维护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程序,并按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征收情况报表;财政、地税、人行要尽快完成网络对接,实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网络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创造便利条件;审计部门要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行为实行严格监督,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落实到位;发改、工商、农业、粮食、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市场供求情况监测,提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意见,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民政、人社部门要负责低收入群体人员的核查,配合搞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增强纳税人的缴纳意识。

同志们,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是一项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的全新工作。我们一定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确保该项工作及时启动、有序操作、平稳推进,力争实现良好开局,共同为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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