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阳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执法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记录是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通过文字、录音、录像或者记录仪进行全程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局所有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当事人(单位)姓名(名称)、在场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行政执法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通过文字记录的,当事人(单位)无异议的,在场人、当事人和记录人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当事人(单位)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异议的,要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对异议合法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通过录音、录像或者记录仪进行全程的记录,要告知当事人本次的执法活动已经全程记录在案。
第八条 本局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执法的全过程,如果在记录过程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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